浅议新会计制度下高职院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性
2014-09-09北海职业学院广西北海536000
□(北海职业学院 广西北海536000)
一、引言
财政部、教育部2012年12月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八章第四十二条明确:“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 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 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固定资产是高职院校总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高职院校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的重要物质保障,也是衡量高职院校办学规模及质量水平的一个综合性指标。本文重点探讨高职院校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性。
二、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通过会计凭证的填制与审核、账簿和卡片的登记与核对,已经在会计账簿和报表中得到正确的反映,但是,账簿、卡片记录的正确性并不能保证固定资产的实际存在数量的正确性,甚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是账证、账表、账卡相符,也仍然无法确保账实相符,而必须根据固定资产的账面资料进行实物清查,从而真正做到账实相符。固定资产清查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盘点清查,并与固定资产账面资料进行核对,确定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资产。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八章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新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创新引入了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这是为了更好地计算高职院校的教育成本,考虑了投入与产出的效益问题。
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当中的一项关键性工作,通过清查可以发现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堵塞漏洞,改进固定资产管理方法,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可以及时掌握固定资产使用及维修情况,合理降低维修费用,及时淘汰一些维修费用过高的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整体效益;可以摸清自身家底,灵活调配闲置或使用率低的固定资产,使每项固定资产都能“物尽其用”;通过清查,弄清各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及剩余使用年限,或总的工作量和剩余工作量,为日后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补提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夯实基础。此外,通过固定资产清查,把以前已经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但现在已不符合新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剔除,归入存货,同时处理好相关会计账务。
三、高职院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国家对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经费投入也越来越大,高职院校的经费来源渠道呈现多样化趋势,高职院校的固定资产规模、种类也在迅速扩大和增多,对其管理工作也较之以前更加复杂和艰巨。但是,长期以来,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没得到学校领导、教职员工甚至财务人员的重视。有些高职院校只重视寻找资金购置新的设备、设施等,而对采购回来的固定资产缺乏有效的监管,在固定资产的使用上存在他人随意占用甚至有不验收入账导致资产流失的情况;或采购回来的固定资产得不到有效配置,存在重复购置、无人开发利用或利用率较低、闲置浪费等现象。
四、改进高职院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建议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为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平稳发展服务,高职院校必须把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
(一)成立固定资产清查小组,明确责任分工
组成由高职院校校长或管理财务的常务副校长任组长的固定资产清查小组,组员由各高职院校根据学校自身实际情况酌情考虑,但必须包括以下核心人员,分别是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等主管业务的人员,并明确各自具体的责任分工,以及问题的协调处理和向上汇报机制。
(二)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奖惩分明,切实提高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效果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绩效评价机制,达到“以清查促管理,以清查促效益”的目的。具体可依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的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清查部门的清查目标,设定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绩效评价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效能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绩效评价应当以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和单位内部的制度细则为准绳,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和绩效相关原则,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等方法对固定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绩效评价,主要是评价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是否实现 “成本最小,效益最大”的目标;能否通过清查,发现日常管理上的漏洞,寻找到堵塞漏洞、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使固定资产在各部门之间实现资源共享,真正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评价结束后还要及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和反馈,作为以后年度改进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和各部门局部清查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在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部门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鼓励,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部门和个人也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的惩罚,真正实现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绩效评价效果。
(三)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实做好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不搞形式主义
高职院校内部首先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真正做到依法依规办事,树立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固定资产清查工作能监督各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合理调配各项资产的使用,提高其使用效益,并能切实解决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决不搞“形式主义”的固定资产清查,从而使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能得到真正切实的执行。
(四)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加强高职院校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单位内部的法规、规章制度来做好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工作。按规定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实名制的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卡片等,定期进行实物盘点,建议各高职院校每学期期末都要对本校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确保各项固定资产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并按新的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要求及时准确地做好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账务处理,准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五、结语
高职院校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的工程,清查工作关联着每一个院系、处室和教职工,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开展得好与坏,直接影响着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的完整与安全及其管理和使用效益的高低,因此也就决定着固定资产能否在高职院校日后的发展中继续发挥其坚强的物质后盾作用。要坚持把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清查时能够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依据国家、地方和学校内部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行事。坚持把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与学校的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采用科学和先进的清查手段,使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真正实现“成本最小,效益最大”的目标,学校的固定资产能够“物尽其用”,发挥其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