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4-09-04
为便利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加快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国家发改委近日简政放权,正式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与2004年由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体现了三方面的变化。
一是大幅提高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缩小核准范围,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此前,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主要包括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3亿美元、非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办法》明确规定,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境外投资项目不再区分资源类和非资源类,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将国家发改委核准权限统一提到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已在境外设立的中资企业在境外实施的再投资项目,如不需要境内投资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再需要办理核准或备案。
二是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升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办法》明确对于需要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由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属于国家发改委备案的项目也采取同样程序,不再要求地方企业按照县、市、省层层申报。同时,《办法》对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全流程办理时限均进行了明确,并对核准、备案条件也进行了简化。其中,项目核准办理时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委托评估时间)。对于确需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项目,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项目备案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三是突出依法行政、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维护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的要求,在《办法》中,新增加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国家发改委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反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等行为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