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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研究

2014-09-03刘祥龙

教育界·下旬 2014年8期
关键词:政府干预市场机制

刘祥龙

【摘 要】我们在认识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更要认识到市场的局限性和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使得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以保证社会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

【关键词】市场机制 政府干预 资源配置最优 职能取向

一、市场不是万能的,它具有先天的缺陷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市场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无形的对资源配置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市场经济的实践却常常不如自由市场理论所描述的那样,单靠市场就能完全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只靠市场进行资源配置,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缺陷。

(一)现实的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中,信息的不对称,致生产者行为有盲目性。无论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都是不完全的竞争的市场经济。市场价格由一个或多个垄断者所控制,阻碍市场中的交易者进行公平的竞争,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的作用就会发生扭曲。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其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只能在自发状态下进行,市场的作用就受到限制,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不可能实现。

(二)市场的自发行为难以保证基础设施的发展和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是为社会全体去服务的。然而,市场的自发性特点,也使一些个人或企业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 “搭顺车”,不愿意拿出自己的资金去参与基础设施的建设。

也是由于市场的自发性的作怪,私人经济主体往往会把获取自身的最大利益作为目标。人们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生产许多伪劣产品推向市场,严重影响人们的健康;一些人为了获利,在市场交易中强买强卖,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如是种种,都会扰乱人们正确的价值判断,甚至会使整个社会的道德处于倒退的边缘。

(三)市场调节的滞后性,不能充分反映供求变化的长期趋势,导致资源的浪费。市场的对资源配置的调节过程是一种事后调节行为,经济活动的参加者是在某种商品供求不平衡导致价格变化后才做出扩大或减少这种商品供求的决定。市场的供需由平衡到不平衡再到平衡,期间要经历多次的价格变化,市场供需的状况无疑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得以表现出来。

二、市场与政府两种手段结合,是资源有效配置的有效途径

(一)单一资源配置方式缺陷明显,市场和政府在资源配置中要结合起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这毋庸置疑。然而,市场具有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单靠市场解决不了社会化大生产与私有制之间的巨大矛盾,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经济的稳定运行和收入的公平分配。高度的计划经济又十分的僵化,不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若采用单一的资源配置方式,都不可能使得资源配置方式达到最优。所以必须要把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结合起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合理界定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的运行边界,是两者结合模式的关键。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性。总的来说,市场机制主要用于解决私人物品(包括商品和服务)的供给问题,政府机制主要用于解决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只有理顺了市场与政府的职责,合理界定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各自的运行边界,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在结合起来进行资源配置中,才能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作用,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才能完美地结合起来。

三、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运行采取的措施

市场经济能够正常的运行,需要政府的干预。但是,政府不能随意干涉市场经济的运行。政府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干预市场的运行。

(一)凭借强大的公权力,解决经济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是造成市场失灵的关键性因素之一。政府拥有着强大的公权力,可以通过立法等方式强制买卖双方提供真实的信息,对拥有信息的优势方利用信息优势而进行的不公平的交易行为进行足够的处罚。通过对隐藏交易信息,破坏公平交易行为的处罚,使得交易活动的当事人不敢隐藏信息、不敢向交易活动的其他方传递虚假信息。

(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公正、有序、透明的市场环境。建立更加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就必须不断地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就是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要学会放权,把应该由市场承担的功能归还市场。同时,要打破国有企业的垄断,使得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起参与市场竞争,既可以调动国有企业的积极性,也可调动其他所有制企业的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给市场提供一个公正、有序、透明的市场环境,整个市场运行才能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三)依法办事,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运行的行为。我们的政府习惯于以包治百病的全能面孔出现的,所以,树立有限政府理念显得尤为重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行规则需要法律来规范。政府的权力和行为方式也应该由法律来约束,政府权力应依法设定,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依法设置政府机构,并以立法形式对政府职能加以确立和规范,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克服操作者的主观任意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政府法制化建设,使政府行为都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是保证政府与市场的正当关系的最好手段。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富论[M].商务印书馆,1974.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1.

[3]于光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与实践[M].中国财经出版社,2011.

[4]刘炳英等主编. 市场经济研究[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0.

[5]陆丁.看得见的手一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职能[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6]李绥州.应用行政管理[M]. 暨南大学出版社,2000.

[7徐滇庆.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8]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 人民出版社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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