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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收复”中央苏区之善后

2014-09-02蔡禹龙张玉龙

历史教学·中学版 2014年1期
关键词:中央苏区

蔡禹龙 张玉龙

[摘要]南京国民政府“收复”中央苏区后,为恢复旧有统治,推行了恢复保甲、实行清乡,缓解土地纠纷、救济农村经济,发展教育、消除共产党的文化影响等善后措施。它们带有应急性、过渡性,历时一年半。便草草结束。保甲、清乡之推行,田归原主等土地关系的维系,以及对回籍乡绅、地主的任用,这些措施与中共在中央苏区的统治政策形成鲜明对比,并已暗示出国民党及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治走向。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收复”,中央苏区,善后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457-6241(2014)02-0017-07

近年来,随着中央苏区史研究的深入,传统革命史的研究范式逐渐被突破,民国史视角下该领域的研究备受关注。然而,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对南京国民政府“收复”中央苏区的善后举措鲜有论及。实际上,对此论题之探讨,不仅反映出中央苏区政权丧失后的社会状况,又能展现出南京国民政府实施社会控制的手段,既是对中央苏区史研究的延展,又是对民国史研究的有益补充。

南京国民政府对中央苏区实施第五次“围剿”后,赣省东北、东南、西南等中共所辖区域相继被国军“收复”。广昌战役后,中共决定将主力红军撤离中央苏区,进行战略转移。1934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和中央红军从瑞金出发,撤离中央苏区。10月26日、11月10日、11月23日,宁都、瑞金、会昌相继失陷,中央苏区所辖县城全部失陷。因受国共军事斗争及1930年代农村经济破产的影响,此时的“收复区”已处于粮食短缺、土地荒芜、现金缺乏、金融恐慌、工商业凋敝的状态。所以,“收复区”各项善后事宜的处理成为南京国民政府的施政重点。如当时人所言:“现在问题已进展到红区的善后了,根据过去的垂训,首先注意的便是除掉武力以外,还该加上些什么,来防止共产党的‘春风吹又生。”

一、恢复保甲,实行清乡

保甲是国民政府实施县政及在“剿共”期间的~项重要工作,在“收复”区积极办理保甲,试图以此杜绝共产党的游击政策。

宁都、雩都、会昌、瑞金、石城、兴国是中央苏区的主体区域,“赤化”较深。所以,保甲的恢复及推行以此六县为重,主要以编定保甲区域、清查户口为中心。屿以往保甲制度不同的是,新恢复的保甲制度形成了“区——联保——保——甲”的编制体系。以宁都县为例,共分七区,五十九联保,六百一十七保,六万三千八百户。1935年2月,该县被划分七区:县城及附廓十里以内为第一区,区办公处设于城内十字街。其余六区均以原有之乡界为区界,划定仁义乡为第二区,区办公处设于固口;平阳乡为第三区,区办公处设于长胜;安福乡为第四区,区办公处设于会同;太平乡为第五区,区办公处设于东山坝;清泰乡为第六区,区办公处设于洛口;怀德乡为第七区,因共产党游击队经常出没,所以,区办公处没有确定。各区设有编查人员,每人每日担任编查五十户以上的任务。又如石城县,根据1935年1月的调查,该县自国民党陆军第八十八师“克复”后,即由本部举办户口调查、编组保甲,第一区编定四十六保,第二区编定三十七保,第三、第四、第五各区因共产党游击队经常出没之故,无法统计。

所含甲数不等,每保少者含7甲,多者含13甲。

保甲编成之区,实行连坐制度,如有“通共”“窝共”者,连坐治罪。其主旨在于控制民众及防范共产党游击队。为此,在编制保甲的过程中,设置了“产共义勇队”,成为“收复区”内保甲制的另一鲜明特点。《江西瑞金等新收复六县善后办法》规定:“遵照民团整理条例第三章规定,一律编为产共义勇队,并照章选定各级队长、队副,充实其刀矛、梭标、土枪、土炮等武器。”“民团整理条例”即指1933年1月22日国民党豫、鄂、皖三省“剿匪”总部公布的《“剿匪”区内民团整理条例》,内容规定:在清查户口、编组保甲时,将18岁以上45岁以下之男子一律编为“产共义勇队”。产共义勇队分别编成巡查、通信、守护、运输、工程、消防等队,实施保甲任务。以永丰县为例,该县所辖四区,至1934年10月,均已编组“产共义勇队”,计第一区员丁1348人,第二区4955人,第三区3509人,第四区3916人。其中,农民居多,年龄在20岁以上40岁以下者约占总额的百分之八十。

保甲制的恢复是南京国民政府在“收复区”实行清乡的前期准备。关于清乡事宜,赣省地方政府主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号召离乡士绅及民众回籍

南京国民政府“收复”后的中央苏区,人口锐减,瑞金、宁都、兴国、雩都、会昌、石城、广昌等七县,原有人口150余万,被中共抽当红军者达156400余人,在肃反运动中被害者41000余人,因缺乏医药而患病者1万余人。故“收复”后人口锐减,尤以壮丁缺乏为甚,计仅有人口80余万,且多半老弱残废,壮丁不及百之三十。当时宁都县第二区42420人之中,女子竟多于男子10902人。瑞金人口总数在“失陷”前为30万,“收复”时仅有14万余人。所以,号召离乡民众回籍成为“收复区”善后工作的首要着手点。为此,招抚投诚共产党人及广大民众成为善后工作的重点之一。“调和来归难民与未逃民众之情感,严防互相仇视与报复,以不算旧账为唯一的口号”。至1934年12月,宁都“已回籍者,计达十分之八”。

(二)组织清乡善后委员会

由各县政府总体协调,以各区为单位,组织临时清乡善后委员会,办理清乡善后事宜。“所有清乡善后事宜,亟应延揽旅外士绅及优秀青年,回籍协助办理”。所以,江西省政府于1935年初聘丘麟(曾任本县善后委会委员及公安局法院等职员)、温镇东(曾在吉安县清乡善后委员会工作一年半)二人返回宁都,主持当地的清乡工作。省政府又于本年7月20日聘士绅曾云倬(曾任会昌县教育局长)、曾全修(曾任吉安电报局报务员)、邹延松、张孝慈四人赴会昌主持当地的清乡事宜。他们负责督率清乡人员,进行反共宣传。

(三)清乡举措

清乡善后委员会连同联保主任、委员及各区保甲长共同实行清乡,举措主要有:组织“产共义勇队”,充实其武器,令其搜查境内共产党人及其所属物品,并于当地扼要处所布置岗哨,抢修碉寨,坚固自卫防线;将孩童、妇女等分别编组童子队、壮妇队,授以相当任务(如守望、送信、召回难民及特别任务等),多方安慰乡邻,进行民众动员;督率各区保甲长制定标语、招抚投诚,对于协从民众既往不咎;在各县城设置封锁管理所及食盐、火油公卖会,在各区设立封锁管理分所及食盐、火油公卖分会,并分别设立检查卡,严防偷漏;修筑城防,守护碉堡,组织训练守护队,妥善守护等事项。

南京国民政府试图通过恢复保甲、实行清乡来维持“收复区”的社会秩序。然而,上述措施并非关键所在,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仍是千年社会遗留下来的土地问题。

二、缓解土地纠纷,救济农村经济

经过长久对峙,南京国民政府已认识到了星星之火终成燎原之势的关键是中共抓住了土地这一核心问题,进而从中获得了深刻教训:“共产党力量之消长,在于大多数农民之向背,而农民赖以生产者,又在土地。故解决土地问题,实为肃清共产党之根本问题。”“土地问题为农村中之根本问题,又为民生主义之中心问题。盖土地决定农民生活,若地权未能平均,则农村问题无由解决,民生主义无由实现。故言复兴农村之善后问题,莫不以土地政策为依归。”所以,“收复”区域的土地整理,诚为当务之急。蒋介石亦有此同感,于1934年3月7日发表了《为处理“收复”“匪区”土地告民众书》,文中承诺了组织合作社、发放贷款、免租减债等措施,并劝慰“收复区”的广大民众:“现在政府倾全力来援助你们,你们务要了解政府的苦衷,趁早团结起来,同谋故乡的繁荣和永久的安居。努力吧,劫后重逢的民众们!”蒋介石的劝慰无不殷切而诚恳,在实际的动作中,“收复区”内的地方政府也确实为此而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一)处理业权、佃权

“业主要求确定业权,政府要求征收田赋,因而清理业权、登记田亩,亦为当时土地处理工作之所不可少者”。处理该项事宜时本着“田归原主、原佃”的原则,即将被共产党分散的田地发还原主,以此复原旧有业佃关系。然而,由于人力、财力与时间急促之所限,定土地业权的过程略显仓促。内容大致如下:

1.设置县、区、乡各级农村兴复委员会,作为处理业权的主要机构。

1932年10月,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为处理三省内各“匪区”的土地问题,特颁行《“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其意旨以发还原主、原佃为原则,于各县区设农村兴复委员会,为土地纠争案件之公平处理”。县农村兴复委员会以县长、县政府秘书长及各区代表为委员,以县长为主席。区农村兴复委员会以区长及各乡代表为委员,以区长为主席。乡村兴复委员会由县政府选聘各乡具有正当职业、素孚众望者五人至七人为委员,联保主任为主席。

2.根据《“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确定业权、佃权。

《“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规定:共产党分散的田地及其他不动产,一律发还原主。通过调查、登记、划界、标插、编查、报告、审查、公告、造册等几个环节,最终确定业权、佃农承租权及业佃关系。为防止土地过于集中,在重新确定业佃关系之时,对业主占有的土地规模进行了限制,每个业主占有土地的面积,自一百亩起,多至二百亩为止。如超过了限制的土地,除征普通税外,还征收其他所得税。“无论国有荒地及收归公地。不予人民以所有权,以免被少数人所垄断”。业权之处理完全以政府的处理为标准,不许业主自行清理业权,以防止业、佃纠纷的产生。圆

3.实行计口授田。

“收复区”土地业权的确定并非一蹴而就之事(一因春耕在即,一因部分群众陆续返乡),所以,地方政府实行了传统的计口授田制,以作权宜之计。“实行计口授田方法分配耕佃,使‘收复地方所有权未经确定以前,人有田耕,田有人耕”。不管是从前的原佃户,或新近回乡的民众,都可以授佃承耕。为保证1935年的耕作收益,瑞金、兴国等“赤化”程度较深的县份规定“无论其田地之业权、佃权属于何人,本年之耕作收益,既归本年耕者所有,侵犯耕种收益者,皆予处罚”。安远、寻邬、信丰三县则规定“本年收获额,业主得百分之三十,佃户得百分之五十,其余百分之二十为全县公益事业之用”。

(二)处理债务关系

业佃债务关系是土地问题的延伸,也是南京国民政府处理“收复区”善后工作的另一个着眼点。1933年12月26日,蒋介石曾致电赣、鄂两省主席:

我军新“收复”“匪区”,现在未收谷租,概归今年所种之佃户收获,以济贫农;又“收复”地区人民从前所欠各种债务,一律展期清理,债主不得迫追。

凡今年新“收复”的地方,为田主的人,必须免收佃户本年的谷租;为债主的人,必须展期清理一切债务。事关“匪区”善后,切不可故违。

事实上,一些新“收复”地方,民众喘息未定,而田主即来收租,债主即来讨债,以致发生许多纠纷。所以,1933年12月江西省政府发表公告:“收复”之初,农民根本无力交纳田租,欠债人民也无力清偿债务,号召田主、债主等,在这个时候,应该对贫农表同情,拿周急济贫的精神去待遇他们,不应该向他们去收租讨债。1934年1月3日,令各县:“‘收复地区人民,从前所欠各种债务,一律展期清理,债主不得迫追。……为安定‘收复地区人心,免除收租催债纠纷,亟应明令免租,并展期清偿一切债务。”10月29日,又明令广昌、会昌、兴国、宁都、横峰、德兴、永新、石城、瑞金、雩都等十县“在‘收复以前,所欠田租房租,应准其免缴,不计追讨,以杜纠纷之源”。

(三)救济农村经济,恢复农业生产

“收复”后的中央苏区处于凋敝之状态。1934年,石城、广昌、瑞金、会昌、雩都、兴国、横峰各地,一片破碎,满目荒凉。壮丁、现金、物质三项均极缺乏。1935年春,“虽‘收复已久,当地商人,既无力复业,外地商人,因交通困顿及地方荒凉未靖之故,裹足不前。劫后灾黎,极端受物质缺乏及价格昂贵之痛苦”。各县荒芜的田地占全面积四分之一,劫后农村的农民一无所有,耕牛、农具、种籽均甚缺乏。又恐分得之田,被业主收回,更存不敢下种的心理,所以大半束手坐视,听其荒芜。面对如此窘况,江西省政府确定了“普遍组社、普遍贷款”的善后方案,在国民党中央政府的统筹下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力图实现农村经济的恢复。

1931年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公布《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1932年3月1日,江西省农村合作委员会成立,合作运动正式成为省政之一,加以推行。4月11日,江西省政府第457次省务会议参照《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通过了《江西省农村合作社暂行条例》,规范本省的各种农村合作社组织。10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合作社条例》(共9章89条),在此基础上又制定了《“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合作委员会组织规程》及《“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合作委员会办事通则》,强调:救济农村经济,免除豪强之盘剥、商贩之榨取,以矫资本主义之流弊;治业主佃户、自耕农于一炉,共同管理、共同利用,渐进于共同经营。上述条例、规程、通则成为南京国民政府“收复”中央苏区后组织合作运动的指导性纲领。1935年1月,南昌行营考虑到赣南之宁都、兴国、雩都、会昌、瑞金、石城、广昌等七县久为红区所在,土地问题最为严重,于是,放弃赣西的农业合作实验计划,转移工作目标至赣南。

1935年1月,瑞金开始设立农村合作预备社。3月,江西省农村合作委员会在宁都、兴国、雩都、瑞金、会昌、石城、广昌七县设立农村救济土地处理特派员办事处,总办事处设在宁都县,各县分设办事处一所。专职的工作人员60余人,协力进行一切救济及合作社成立事宜。至4月20日,“六县组合作社四百个,参加农民四百余万人”。至5月26日,七县“已组利用预备合作一千零一十七个,参加农民十一万四千余户”。

农村合作社是南京国民政实施农村救济的基层组织机构,政府通过合作社向“收复区”发放贷款,以便农民凭款购买耕牛、农具、种籽,进而恢复农耕。

全国经济委员会是处理“收复区”农贷事宜的中央机关,因考虑到瑞金等赣南六县经济破坏甚为严重,所以,先从此六县放贷,于1935年2月首期拨付50万元。江西省政府也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县份的农贷有所侧重。如考虑到“会昌被‘匪患甚深,‘收复未久,待赈孔殷”,1935年5月,“熊式辉饬农村合作社拨款四万元,办理该县农村贷款。”“关于七县贷款的数目,按照各县人口的多寡与耕地面积的广狭而定。计宁都十万元,兴国、雩都、会昌三县各八万元,瑞金县九万元,石城县五万元,广昌县二万元。七县合计五十万元。在春耕内,先行放出贷款三十万元,其余二十万元。留待秋收时办理。”

三、发展教育,消除“赤化”

如何应对“收复区”的文化教育以使广大民众尽快从“赤化”的情境中摆脱出来,成为善后事宜的又一重点。

以红都瑞金为例,中国共产党据此已逾七载,种种组织,推行于乡村,儿童、青年、壮丁全数受过列宁小学以上的红色教育,参加过赤卫队、突击队、儿童团、少先队等组织。有刘元三者,在瑞金遇一儿童,“问其为几何年?则应以一九三五年;问以民国几何年?答‘去年尚不知什么为民国,‘今年春天始听人说为民国二十几年”。“并自云曾充任少先队排头,口中说出共产情形甚纯然”,“消灭土豪劣绅”“退却逃跑”“扩大红军”等脱口而出。至于满墙红色标语,随时随地可以接触眼帘。一般民众皆以“富农”“地主”为羞耻名词。中年民众,对于“查田”“扩红”等运动,印象尤为深刻。在国民党方面看来,“收复区”“赤化”程度之深无不令人惊叹。欲减轻或消弭此种影响,自然应从宣传与教育着手。

就宣传层面而言,首先将“收复区”的各种标语洗刷掉。江西省政府责令地方清乡善后委员会及区联保、保、甲将红色标语洗刷干净,特别是广昌至宁都一带,到处皆有标语,所以,清乡善后委员会责令各个保长“将该项标语一律洗刷干净,以肃观瞻而端趋向”。

教育层面主要着手于旧有学校的恢复与教学内容的改革。1933年6月,蒋介石指出:“‘剿匪区内地方教育,往往因各县秩序未臻宁谧,恒呈停顿之象,而其重要性,反远过于安全区域。盖民众接近‘匪巢,易受簧惑,倘无特种教育之熏陶,安施三民主义之洗礼?”所以,蒋介石规定了“匪区”教育改革办法20条,明示:“匪区”附近各县、各地旧有学校,责成各驻地最高军事长官负责督办,由政训人员主持,由师、旅、团部服务人员辅佐;学校开办后,即使军队出发,亦须留人续办,不得停闭;开办前,须广为宣传,使当地人民踊跃入学;教育务期普及,除当地少年本来读书者外,对于中年与青年及农、工、商民众,须办理义务教育,要使当地壮丁与少年,无一不受教育;教育方法上,先宽而后严,先自动而后强迫,每日教以最浅近之字、最易解之书、最能懂之话,先使其不厌不惧,而后使其团结服从;教材内容上,主要以礼、义、廉、耻与孝、悌、忠、信为主,教以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知识,并宣传民族革命主义,教以保甲、保卫、侦探的组织方法;经费标准上,以师为单位,三团制者,每月最多五百元,四团制者,每月最多一千元,由师部在按月向南昌行营据实申请报销。

1933年9月,国军渐次“收复”赣省部分“赤区”地带,蒋介石于9月30日令赣省政府制定教育计划。原令载:

查“赤匪”窃据之地,随处皆有列宁小学,每县动以百数十计。以“匪区”秩序之紊乱,财政之枯竭,尚能如斯积极办学。若经国军“收复”,反不能努力教民,或仅于县治设校一所,岂不徒具观瞻?

同日,蒋介石电召教育部副部长钱昌照赴赣省协助办理教育。钱昌照谒蒋之后,即赴赣会晤赣省政府主席熊士辉,会商复兴农村教育的计划。为促进“收复区”的教育,江西省教育厅规定,从1933年起,“收复区”学生一律免缴学费。1934年,为救济贫苦学生无力缴纳学费者,又制定了《江西省立中学“匪区”学生免收学费办法》。为保证教育经费的来源,1934年3月,蒋介石特致电行政院长汪精卫,“请于庚款息金年拨百廿万为经费,计赣年四十万,余四省(闽、豫、鄂、皖)各廿万”。

四、结语

南京国民政府“收复”中央苏区后的各种善后举措,主要着力于旧有秩序的恢复。保甲、清乡的恢复,和着军事武力的威慑确实在稳定社会秩序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处理土地问题时,也注意到了地主与农民的矛盾调节。各级农村合作社的建立及贷款的发放,在发展农业生产、恢复农村经济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土地分配、贷款事宜主要从1935年3月开始,至7月底结束,期间,正值春耕时节,因此,“春耕得以维持”“农村秩序大为安定”。所以,至1936年初,赣省“剿匪”时期的经济封锁政策自解除,“收复区”民众获得了买卖自由。

然而,各项举措在落实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弊病。如保甲“在组织和训练上,仍欠完善,所以,未能发挥出保甲的完全效力”。各县组织成的“产共义勇队”亦未切实编练,“操场纪律,尚欠严肃,动作亦欠迅速,土枪、土炮,均嫌缺乏”。因人才缺乏,农村兴复委员会的组建更是屡屡为难。各县县长,多方罗致,求其能胜任者,寥寥无几,不得不托县农村兴复委员会委员或区长、保甲长推荐。“奈乡村自好之士鉴于保甲长之受辱,多不愿出而任事”。土地问题的处理又以“维持土地私有”为基本点,助长了回乡地主的气焰,所以,地主“对于旧事,有些人还不能‘释然而想趁此机会翻点本。于是,索欠旧租的纠纷,遂时常发生”。至于贷款,虽然赣南瑞金、兴国等七县发放额数较多,但其他各县发放甚少,综合衡量,“平均每县约数千元,杯水车薪,于事何补?”关于“收复区”学校教育的发展,率多停留在计划的层面,因人才缺乏,短期内无太多成果产生。

上述临时举措带有应急性、过渡性,在实施的过程中又有一定的侧重性,即以赣南七县为主,以土地问题的处理为主。换言之,善后举措不可能较长时期的延续下去,也不能较为全面的在“收复区”加以实施,其结果可想而知。据当时名为徐侠成的督察员回忆:至1936年初,“收复区”内的许多政策明令废止。后因南昌行营西迁,中央政府更是无暇顾及,所以,土地业权均还原主。“以致吾人经过十六个月之努力,不过徒为地主服务而已。所有关于分配、经营和租佃等项土地问题,皆复常态。与其他地方之土地问题毫无差异”。

纵观如上善后举措,南京国民政府显然对共产党及其曾经统辖下的民众有了新的认知,即“剿共”绝不仅仅是军事的斗争,更是在政治、文化领域的斗争,即“先之以军事的剿灭,继之以政治上的整顿,殿之以文化上的感化”。此基调明显是“三分军事,七分政治”的延续。然而,保甲、清乡的推行,田归原主等土地关系的维系,又把基层的社会控制回归到两极对立的模式下。对于回籍乡绅、地主的任用,又是传统精英政治理念的十足体现。诸般措施与中共在中央苏区的统治政策形成鲜明对比,并已暗示出国民党及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治走向。

【责任编辑: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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