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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归属问题

2014-09-02刘广军

中国科技纵横 2014年15期
关键词:原物投资收益财产

刘广军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公证处,山东烟台 264000)

浅谈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归属问题

刘广军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公证处,山东烟台 264000)

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个人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的归属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本文首先介绍了婚前财产能够产生收益的类型,即将投资收益、增值收益、孳息的收益以及知识产权收益;然后阐述了现在我国对收益归属的三种说法,并对每一种说法进行了评价;最后提出了自己对这一问题的观点,即在坚持一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适度的补充,不同案例不同处理方案,不同类型的收益给出了不同的归属方案。

婚前财产 婚后收益 归属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前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劳动所得的财产、继承或者受赠财产以及其他形式所得合法财产。对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给予保护,不但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而且有助于个人权利的实现、确保夫妻双方个人财产权利的独立性、保证交易安全。

1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种类

收益,是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这里所说的经济利益,并不限定于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并且包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获得的劳动收益和利润。所以,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1 投资收益

投资,是指个人或企业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实物或货币,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投资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投资是将实物或货币投放于企业以获取利润; 广义的投资除包括狭义投资外,还包括将货币投资在某些产品以获得增值,如黄金投资、银行理财投资、古董投资、房地产投资等等。广义投资的收益本质上是指投资产品的增值收益。

1.2 孳息收益

原物和孳息的划分是根据两物之间一物由另一物所生的关系来进行划分的。原物是指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则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因为孳息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之分,因此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天然孳息(如果树结的果实)和法定孳息(如房屋租金收入、存款利息等),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所得收益。

1.3 财产增值收益

增值是指物或权利在价值上的提升。增值收益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增值收益泛指物或权利在所生利益方面的增加,包括孳息收益和投资收益;狭义的增值是与孳息收益、投资收益并列的一种收益。增值与孳息收益、投资收益的不同之处在于原物(包括权利) 与增加的收益没有分离,即增值收益的那部分并没有成为独立的物。然而孳息收益、投资收益与原物则是分离的且独立的。

1.4 知识产权收益

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所拥有的对其智力产品进行支配的权利,它是由法律赋予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对艺术、文学和科学作品的权利;人在一切领域中发明的权利;对服务标志、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等。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该智力成果一旦被他人有偿利用, 就会产生财产收益。因此,夫妻任何一方的智力成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报酬均应视为知识产权收益。

2 该种收益归属现有的观点

2.1 共同财产观点

此观点认为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为婚后所得共同制,所以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巫昌祯认为“: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夫妻婚后所得财产收益应当算作共同财产,增值收益也是婚后增值的,也应当算作共同财产,这样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睦”。

2.2 个人财产观点

该观点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其婚后所得收益,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理由在于其符合民法中所有权取得的原理。根据民法原理,孳息收益的所有权属于原物所有人,因此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该方所有。

2.3 部分个人财产观点

该观点认为,对于夫妻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收益的归属不能一概而论, 应当进行区别对待。但是具体的划分标准又有所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观点。有的学者将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收益分为具体的几种类型,然后根据类型的不同确定其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对于孳息收益,应当视作个人财产,理由根据民法所有权取得的原理;对于间接投资的收益, 即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股票的收益是因为市场变化而产生的增值收益,也应视作个人财产;对于直接投资收益,如企业经营收益,因考虑到双方贡献而视作共同财产。也有学者主张,婚前一方财产在婚后的增值,经由夫妻共同管理、经营部分的增值,应视作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同管理、经营部分的增值和自然增值,则视作个人财产。

2.4 三种观点的不足

共同财产观点虽然顾及到《婚姻法》将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作为法定财产制度的特殊性,觉察到“在财产问题上经常会碰到民法规定与婚姻法规定不协调的问题”,但却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否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增值情况的存在,不利于对个人权益的保护。

个人财产观点则是忽略了《婚姻法》中人和财产的特殊属性,将民法上“孳息归于原物所有人”的基本理论作为判断财产归属的唯一依据,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并不等同于民法上的单纯财产关系,而是以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并且受其的影响,因此不能完全按照民法原理来划分婚姻法上的财产关系。

部分个人财产观点认为不能笼统的将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的收益划分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财产,而是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划分。该观点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具体分析其观点,仍存在不足之处。首先,第一、二种观点根据孳息的性质或者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收益的种类作为判断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其实质是在执行同一个标准,即“是否存在对方协力”。但是按照这两种观点所提出的根据孳息性质或者收益种类来判断财产归属的标准并不能准确的判定该财产“是否存在对方协力”。即便是同种性质的孳息或收益也未必能够体现出对方的协力程度。

3 关于该问题的建议

3.1 在一般原则基础上进行适度补充

笔者认为,确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利益归属的一般判定规则为:该收益的产生是否体现“夫妻协力”“。协力”是指他人的协助、帮助,也就是他人的贡献。如果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收益的产生离不开配偶的贡献,那该收益应视作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对方参与贡献,则视作该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完全按照上述规则划分,则可能产生不公平,因此还应当建立补充规则。在实际生活中,一方有劳动收入或经营收入,另一方则靠利息维持生活,这时将利息作为个人财产对配偶是不公平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一定范围的利息作为共同财产来处理。

3.2 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完全按照上述原则来判断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很可能产生不公平的现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单纯靠一方的努力来维持家庭,对于该方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笔者认为应该针对具体案例进行具体的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3.3 不同类型的收益的不同归属

(1)夫妻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的孳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意大利民法典》第17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分离的、尚未消费的夫妻个人财产的孳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的孳息,天然孳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孳息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各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孳息,归该方个人所有。(2)就投资收益而言,直接投资收益的取得是投资人参与经营、乃至对方配偶也参与经营的结果,能够体现对方贡献,应当视作共同财产;间接投资收益要复杂的多,其中银行存款与债券投资收益相似,应当视作个人财产,而基金投资和股票投资的收益一般由市场行情变化的结果,一般作为个人财产,但是如果个人以炒股为业,则具有经营的特点,其收益应视作共同财产。(3)就增值而言,增值收益通常是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动的结果,与对方协力无关,应当视作个人财产;但是如果配偶做出了直接贡献,如偿还贷款或参与房屋改造等,相应部分的增值收益应视作共同财产。(4)根据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决定权利的归属。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其财产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如果无特别约定,应认定为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个人财产。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有利于科技进步。

4 结语

因此无论是基于夫妻双方利益的考虑,还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保障第三人利益的考虑,或者是基于维持社会稳定的考虑,我们都应当不断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明确双方财产的归属问题。目前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仍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法学界一直在关注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该文仅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竭尽自己所能,努力将所学与所思结合起来,形成以上观点,希望能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出一份力。

[1]付颖光.婚前财产收益的归属问题[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9(2).

[2]范李瑛.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J].烟台大学学报,2011(4).

[3]裴桦.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J].当代法学,2012(5).

刘广军(1959—),男,黑龙江绥化人,公证员,主要从事公证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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