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文化价值悖谬及其超越
2014-09-01李家林
收稿日期:2014-05-16
作者简介:李家林,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工业中心副主任,副教授。(广东深圳/518055)
*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课题“大学与政府关系动态平衡及其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GD11CJY07)和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中国大学与政府关系动态平衡及其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2YJA8800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摘要:从文化哲学的视野,对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文化价值期许、文化价值悖谬及文化价值超越等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核心文化价值期许是促进接受高等教育者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发展;因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间接抽样、模式局限性、被试能动性、主体逐利性等因素,会生发阻碍接受高等教育者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发展的悖谬;实现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文化价值超越,需要从科学选择、合理运用、动态把握及规范控制等四方面着手进行。
关键词:高等教育;课程考试;文化价值;悖谬;超越高等教育课程考试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深刻把握和正确驾驭高等教育课程考试,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作用,是顺利实现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应然之举、应有之义。然而,在长期的高等教育课程考试实践中,人们所开展的“好考试”并不常见,而不理想的考试则屡见不鲜,这给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带来了不利影响。正因如此,高等教育课程考试所受到的诟病一直不绝于耳。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从表层现象上看,在于人们将高等教育课程考试仅仅作为一种教育载体,而未将其作为一种教育主体,突出的是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工具价值”而非“目的价值”,追求的是科学化、标准化、精确化、客观化,彰显的是价值中立、情境无涉、独白控制、预设判断、量化表征[1],致使高等教育课程考试被“物化”或“自然化”,文化“声音”式微。从深层根源上看,则在于人们理论上的缺失,对高等教育课程考试文化价值缺乏深刻认识,不懂得有意识揭示与彰显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文化价值,致使高等教育课程考试文化品性遮蔽、文化张力不足、文化个性不强,从而最终造成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目的价值”丧失,“好考试”难以产生。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文化哲学的视域,就高等教育课程考试文化价值问题作一粗浅的理论探究,以期为人们有效解决高等教育课程考试诸多现实问题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
一、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文化价值期许
什么是文化价值?有哪些文化价值?文化价值之于高等教育课程考试有什么意义?这是探究高等教育课程考试文化价值期许时必须给予回答的问题。为此,我们将依循这一问题逻辑线路,来展开对高等教育课程考试文化价值期许的探究。
(一)文化价值界说
界说文化价值的内涵与种类,首先需要厘清文化与价值概念的内涵与特性。
文化,对于人们来说是一个即熟悉又陌生的领域。“文化之于人,犹如水之于鱼,鱼在水中生存,但并不清楚地知道水的存在。”[2]因此,“文化,言之固易,要正确地加以定义和完备地加以叙述则是不容易的事”[3]。正因如此,时至今日,学术界关于文化的界说成百上千、莫衷一是。但通过分析比较这些众多的界说,我们可以找到某种共同的内涵:“文化即‘人化,包括世界的‘人化和人本身的‘人化即‘化人”[4]。其中,“‘人化是‘向人而化,即人按照自己的标准、目的、理想和需要改变自然的世界,使世界打上人的印迹,从而更适合人”[5];“‘化人是指反过来,再用这些改造世界的人文成果来提高人、武装人、造就人,使人的发展更全面,更自由”[6]。可见,文化的实质是人按照“人”的理念和意义改变世界和人本身,使自然“向人而化”和人自身“向文而化”。人们创造文化,就是要使自己和周围的世界按照 “人”的理念、理想、意义而“化”。因此,文化的核心是价值。[7]
价值,自从它作为哲学范畴提出之日起,学术界就对什么是价值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且对此颇有争议,至今尚没有统一的定论。[8]大概而言,价值是某一对象(事物、行为、人本身)肯定(或否定)主体(人)生存、发展、完善的需要时,产生的意义、功能和效应。[9]可见,价值源于生活,价值这种现象伴随着人类社会而发生,并依托人类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得以确认和发展,具有属人特征,是一种以人为中介而生成的人文现象。因此,人的问题、文化问题、价值问题是牢牢地纠缠在一起的,任何价值都具有人文性质,都有益(或有害)人“向人而化”、“向文而化”。
文化价值,由文化和价值两个词组合而成,为复合词。从语义学的角度解读,可以将文化当作价值的宾词,认为文化价值是“作为文化”的价值;也可以将文化当作价值的定语,认为文化价值是“具有文化性”的价值。根据上述对文化和价值的讨论可知,无论是“作为文化”的价值还是“具有文化性”的价值,他们的实质都是相同的,即都表现为对人的“人化”、“文化”有价值。因此,文化价值不是独立于其他价值之外的一种价值,而是贯穿于一切价值之中的最基本的价值。“讨论文化价值,实质上是集中讨论各种价值在促进人的‘人化、文明发展方面的特点。”[10]如此,我们可以把文化价值理解为:一定的价值对象所显现出的有益于人“向人而化”、“向文而化”的意义、功能和效应。这里,“向人而化”是向着更适合人的方向展开的;“向文而化”是向着规范人(即人按照“人”的标准生存)和优化人(即人的完善、提高,促进人“更是人”)两个方向展开的。[11]为此,文化价值就具体表现为“适应人的生命存在”、“规范人的生命存在”和“优化人的生命存在”三种价值。其中,“适应人的生命存在”价值,即有利于人与自然、人与人和人与自身心境协调、平和、融洽的价值,可称其为和谐价值;“规范人的生命存在”价值,即有利于人按照“文明人”的标准和方式过社会文化生活的价值,可称其为社会化价值;“优化人的生命存在”价值,即有利于人向更高、更好、更善、更美的方向发展的价值,可称其为理想价值。
•课程与教学•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文化价值悖谬及其超越(二)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文化价值期许
考试缘起于人类进行自我判断的需要。“就考试而言,并非有了教育才有考试,当需要对人的某种行为进行了解和比较的时候,考试的意识就产生了;当需要用某种观念和方法对人的能力和特点进行评价的时候,考试的标准就产生了;用某种标准和规则对人进行社会性管理的时候,就出现了考试制度。”[12]因此,考试作为一种“测度、甄别、评价人的身心素质个别差异的社会活动”[13],既是一种“人化”活动,又是一种“化人”活动。从“人化”活动的角度看,考试本身为人自觉地按照自己的需要、目的、理想和能力所设计和创造,是一种典型的文化性存在。从“化人”的角度看,考试本身又为人自觉地按照自己的需要、目的、理想和能力设计和创造人,即通过塑造与彰显人的生存发展标准(包括人道和人性标准、生活方式和样态标准、真美善标准、理想性标准等),促进人的自然属性的“人化”(包括人的生理状态和本能需要得到改造,开始走向“文化”;创造出自然所没有的“人”的属性),是一种最基本的文化形式。因此,考试有其作为人类文化所具有的文化价值,包括社会化价值(规范和改善人的社会结合和社会生活的价值)、和谐价值(促进人与自然、人与人和人与自身心境协调、平和、融洽的价值)、理想价值(驱使人向更加理想的目标前进的价值)等。为此,充分彰显考试的文化价值,既是“好考试”的应有之义,也是“好考试”的应然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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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课程考试是考试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因人们判断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高低的需要,而嵌入到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活动中去发挥其自身独特作用的一种手段。因此,高等教育课程考试亦是一种典型的文化性存在,有其一般考试所具有的文化价值。为此,充分彰显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文化价值,亦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工作对其所提出的必然要求。这里,由于高等教育课程考试是考试的一种特殊形式,故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文化价值亦有其独特的表现形式,下面就此进行具体的讨论。
我们知道,教育是人类社会有意识、有目的的培养人的活动,“教育的质的规定性就是促进人的发展的活动”[14]。而在教育活动中,课程考试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课程考试活动本身亦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教育。[15]由此可见,课程考试之核心文化价值就是促进人的发展。同时,我们也知道,高等教育是在高级中等教育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专业教育,是一种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社会活动。它处于初、中、高三级教育体系中的最高层次,是教育属概念的种概念。因此,高等教育的质的规定性也是促进人的发展的活动。与教育的质的规定性不同的是,这里指的“人”,不是泛指接受教育的人,而是特指接受高等教育的人。至此,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核心文化价值即已清晰可见:促进接受高等教育者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五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这就是说,接受高等教育者的发展,重点在于发展其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所以,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核心文化价值,就具体表现为促进接受高等教育者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发展。
二、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文化价值悖谬及超越
(一)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文化价值悖谬
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文化价值客观存在,但却在具体的考试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彰显。究其原因,在于高等教育课程考试存在着文化价值悖谬。
所谓悖谬,指“荒谬,不合道理”[16]。据此,文化价值悖谬即指一定的价值对象显现出的有损于人“向人而化”、“向文而化”的意义、功能和效应。具体来讲,即指一定的价值对象显现出的不利于人与自然、人与人和人与自身心境协调、平和、融洽,不利于人按照“文明人”的标准和方式过社会文化生活,不利于人向更高、更好、更善、更美的方向发展的负向价值。
文化价值出现悖谬,有其深刻的内外在原因。就其内在原因而言,“文化作为人类历史领域里的创造物,作为人类创造的各种特质的复合体,作为由各种特质构成的有价值、有意义的世界,从它产生的那天开始,按其本性来说,就存在着结构和功能上的不合理性,存在着自我相关的矛盾性,存在着价值和意义上的混乱、模糊和不确切性”[17],正是这导致了文化价值悖谬的生成。就其外在原因而言,一方面,任何一种文化都是在特定的时空及环境条件下产生、发展并得以完善的,都有其特定的时空及环境运用条件。因此,任何一种文化都只有在特定的时空及环境条件下运用时才能彰显其文化价值,若运用的时空及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或不相耦合,则其局限性就会自然地显露出来,由此而出现文化价值悖谬也就不可避免。另一方面,文化是由人创造和运用的。作为有限理性的人,在运用文化时,可能会由于其特定的世界观、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认知能力、知识结构、心理特征等因素局限,出现错误的判断,做出错误的抉择和采取错误的行动;或者由于人的极端化逐利行为,而做出恶意的或不良的价值追求。因此,出现文化价值悖谬也就不足为怪。
我们知道,高等教育的法定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而对于这一法定任务,我们的许多高校完成的并不理想。一个显见的事实是:这些年来,许多高校培养出来的毕业生,其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总体不强。造成这一状况的因素可能很多,但作为实现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重要手段和途径的高等教育课程考试,实在是难咎其责。而高等教育课程考试之所以如此,究其根因,实乃其文化价值悖谬使然。经过仔细分析,我们认为,造成高等教育课程考试文化价值悖谬的原因主要来自四个方面。
第一,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间接抽样性。高等教育课程考试是对高校学生学习发展状况进行的一种间接测量活动,它通过给高校学生被试一组刺激(测试试题),然后根据被试对刺激做出的实际行为反应(作答测试试题情况),运用推理、判断的方法来间接推断高校学生学习发展状况。同时,高等教育课程考试又是一种抽样测量活动,它是通过选择一组富有代表性的行为样本来间接推断高等学校学生的某些学习发展特质,并进而通过定义某一特征量(如真分数)来映射与表征其学习发展状况。因此,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结果一定会出现因理论缺陷造成的表征误差和因内容样本抽样不当引起的抽样误差。如果这些误差大到一定程度,超出某一阈限时,就会生发文化价值悖谬。
第二,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模式局限性。高等教育课程考试模式是考试目标与考试手段的有机统一。高等教育课程考试具有许多不同模式,而每一种模式都有其特定的运行条件、功效,都只能在特定的时空及环境条件下予以运用,才可发挥其特定的功效。否者,就会误用考试,造成人为性失误,如考试类型选择不对、考试形式选用不准、考试频次安排不当、考试方式方法运用不妥、考试内容出现或种族或性别或地域偏见等,从而生发文化价值悖谬。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往往并不注意这一点,最终造成事与愿违。
第三,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被试能动性。高等教育课程考试是对接受高等教育者的测量,而接受高等教育者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测量对象。因此,测量对象在考试中会受到考试条件优劣、考场纪律宽严等客观考试环境、学生对本次考试的认知态度、疲劳程度、焦虑水平等学生自身应考状况等因素的影响,面对同一组刺激(测试试题),难免会表现出不一样的行为反应,其考试结果无疑也就会存在着应试误差。这种应试偏差,极有可能引发文化价值悖谬。
第四,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主体逐利性。某些高等教育课程考试主体(主考、被试)的极端化逐利行为,如泄密、舞弊、滥用考试等,以破坏、损害别的考试主体(主考、被试)的利益为前提条件,必定会生发人为性的文化价值悖谬。
(二)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文化价值超越
达成高等教育课程考试文化价值期许,需要克服高等教育课程考试文化价值悖谬,实现其超越。
超越,即“超出、越过”[18],是对现实的批判与否定。通常认为,“超越是人的实践本性的表征,是对实践的人与其所处现实的关系的概括”[19]。人的实践本性决定了他的存在在于他能够不断超越自己当下所是。因此,超越是人类独有的活动形式,是人的一种典型性生存方式与生活样态。为此,高等教育课程考试文化价值超越,就是人们自觉克服高等教育课程考试间接抽样性、模式局限性、被试能动性及主体逐利性等因素对接受高等教育者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发展的阻碍,是人的一种具体的生存方式与生活样态。
超越的途径多种多样,“人们可能是在创造、认识和驾驭之中超越,也可能是在改变和改造之中去超越”[20]。因此,高等教育课程考试文化价值超越的途径也多种多样。但人们无论选择哪一种超越途径,其立足点都必须是一样的,即都要从消除造成高等教育课程考试文化价值悖谬的原因这一点上进行。否则,就会生发治标不治本的虚假超越现象。为此,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文化价值超越,需要从以下四方面着手进行。
第一,科学选择。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间接测量性,决定了高等教育课程考试形式必须符合接受高等教育者的身心机理,适应接受高等教育者的身心环境,遵循接受高等教育者的身心规律,才能引起接受高等教育者的正常身心反应,有效映射出接受高等教育者的潜在心理特质。因此,在组织进行高等教育课程考试活动时,须因人、适人,针对被试个体与被试群体的个别性及共通性身心特征,确实选择最适合于他们各自的考试形式,唯有如此,才能收到最佳考试之功效。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抽样测量性,决定了高等教育课程考试内容必须为典型代表性样本,才能有效地映射出接受高等教育者的潜在心理特质。为此,在从事高等教育课程考试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科学的抽样测量理论与技术,选择最能反映接受高等教育者潜在心理特质的典型内容代表性样本,确保收到最佳考试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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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合理运用。高等教育课程考试可分为学校层面“对学习的考试”和课堂层面“为学习的考试”。学校层面“对学习的考试”是学校管理者根据课程标准要求对学生某一阶段学业成就进行的测试,属于总结性考试,目的在于检视学生阶段性学业水平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程度,对教师阶段性教学和学生阶段性学习的效果进行问责,如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等。课堂层面“为学习的考试”是师生在课程教育教学过程中实时进行的测试,属于形成性考试,目的在于诊断和反馈教与学的信息,促进教师更好的教,学生更好的学,如摸底测验、课堂观察与提问、作业、平时测验、单元测验等。因此,针对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不同情形,需要运用不同的考试模式。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出现考试被误用现象发生。
第三,动态把握。接受高等教育者的应考能动性,是影响高等教育课程考试功效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动态把握这种能动性就显得十分重要。这里,所谓动态把握,其含义包括两方面:一是实时了解环境因素及其变化对接受高等教育者的影响状况,并对就此造成的负面效应及时采取消减措施;二是实时了解接受高等教育者自身应考状态的变化状况,并对就此造成的负面效应及时采取消减措施。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因接受高等教育者的应考能动性而产生的文化价值悖谬。
第四,规范控制。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主体逐利性,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实,我们无法根除它,但可以采取一系列的规范手段严密的控制它,使其减少或降低到最小阈限内。这样,才能确保避免因接受高等教育者的主体逐利性而产生的文化价值悖谬。
总之,促进高等教育接受者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发展是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文化价值之所在,而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的间接抽样性、模式局限性、被试能动性和主体逐利性等因素往往会使这种文化价值生发悖谬,于是,考试方法的科学选择、考试形式的合理运用、应试者状态的动态把握和考试过程的规范控制就不可避免地成为了实现与超越高等教育课程考试文化价值的必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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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第红)
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等举办《文化强国论》首发论坛
《文化强国论》封面5月18日,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文化强国论》首发论坛在广东培正学院举行。这次论坛由广东省精神文明学会、广东社会学学会、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广东培正学院联合举办,高教社社长、总编辑、广东省精神文明学会副会长杨哲,高教社综合编辑室主任、广东省精神文明学会常务理事、《文化强国论》责任编辑王亚芳等与省内有关专家学者50多人出席论坛活动。
据悉,《文化强国论》是在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文化强国伟大战略的背景下组织编写的,由广东省精神文明学会、广东社会学学会会长范英主编,凝聚了40多名专家学者长期研究的成果结晶。
《文化强国论》研究了文化的形态及其内在的联系、文化所涉及领域的核心任务、文化任务得以强化的体制机制保障、实现文化强国的实施构想等,显现了文化强国研究的理论脉络、切入点、思路和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是关于文化强国发展理论研究的最早成果。与会专家学者在论坛上发表了富有建设性的见解,畅论了该书的重要理论建树。
论坛充分肯定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的敏锐性和责任感,认为推进文化强国发展战略理论研究是出版人的责任担当。
(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供稿)2014年第4期高 教 探 索Higher Education Expl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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