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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创新研究

2014-09-01田金花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法学法律体系

田金花

(佳木斯大学 人文学院,黑龙江佳木斯154007)

一、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理论的提出

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育活动,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关键环节。[1]2005年教育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第10项指出:“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高等学校要强化实践育人的意识,区别不同学科对实践教学的要求,合理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完善实践教学体系。要切实加强实验、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保障各环节的时间和效果,不得降低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2007年教育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第9项强调:“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要大力加强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列入教学计划的各实践教学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2012年《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第五项调整人才培养与供给结构中指出:“普通本科学校要调整课程结构,增加应用性、实践性的课程,加强学生基本功训练。”

由此可见,法学实践教学是高校培养本科法学学生的必要课程和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法律科学也是实践科学,现代法学教育是一种实践性教育,其中实践教学是高校法学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2]

二、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

(一)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发展

随着教育部关于高校教育的一系列有关文件的被贯彻执行,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也做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普通高校基本上都加大了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力度,个别院校构建起相对较为科学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的师资和水平得到较大提高,一些有效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被引入到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当中,作为弥补理论教学不足的一种方法,在本科法学学生人才培养方面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

(二)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诚如上述内容所言,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在高校法学教育中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就目前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而言,仍然是问题颇多。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学实践教学在法学教学体系中的地位较低

高校在法学课程设置方面,实践教学课程不仅计划学时少、所占法学四年本科专业学分的比例非常低,而且在实际教学中,计划学时也并不能够全部执行,这使得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多处于自发状态,缺乏教师的系统指导。另外,高校领导和教师普遍存在偏重课堂、偏轻课外,偏重理论、忽视实践,偏重重知识掌握、轻视能力培养的倾向。这导致学生对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在实践教学课程中往往应付差事了事。[3]

2.缺乏科学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

一方面表现为人才培养模式不科学,法学实践教学和法学理论教学相互脱节。教师在实践教学课程设计上,使得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各自为政”。这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缺乏实践创新能力及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不能将法学理论知识同实践运用充分恰当的结合起来,普遍缺乏社会适应性。另一方面表现为很多高校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不够完善,教学内容不尽合理,实践教学基地无法保证等,尤为重要的是法学实践教学未能形成一个长效机制。

3.法学实践教学资源匮乏

这里的法学实践教学资源包括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实践基地及实践经费等。首先,就法学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匮乏而言,其产生有两方面原因。一是高校教师往往是从学校到学校、从理论到理论、没有经过系统的职业技能训练,普遍缺乏实践教学经验,这些教师不适合担任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另外,由于学校的政策导向存在缺陷,教师评定职称多以科研成果为标准,而实践教学水平的高低则不是评聘职称的考虑因素,因此,不少教师不愿意从事法学实践教学。二是随着高校法学专业招生规模急剧膨胀,近几年急速增长的学生数量使得本来就为数不多的法学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愈显匮乏。其次,就实践基地匮乏而言,一方面是因为近几年法学学生数量的增长使得本来就有限的实践基地无法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因为实践基地的确立有难度。在大多数高校,实践基地的确立一般都是学校要求实践指导教师自己联系有关单位、部门,而这些指导教师的人脉资源有限,这使得实践基地可选择的范围有限。另外,由于学校不提供经费支持或仅给予少量的差旅费等必需费用,这无疑为实践基地确立事宜的开展增加了难度。最后,就实践经费匮乏而言,这是法学实践在法学教学体系中地位较低的反映。事实上,很多高校普遍存在不重视实践教学的问题,因此,在此方面投入的经费显而易见会少之又少。虽然自2000年以后,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一部分法律院校开展了法律诊所教育,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法学实践性教育,但投入的法学实践教学经费匮乏仍然是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所面对的主要问题之一。

4.缺乏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具体表现为:一是对参加实践教学的学生而言,还没有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的考核评价体系,教师对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评价有很大的随意性。而且在评价过程中,往往注重的是学生的学习成绩,对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缺少关注,这使得实践教学的目的难以实现。二是对实践教学指导教师而言,缺乏独立的实践教学考核体系。大多数高校对教师开展实践教学活动没有严格和完善的考核办法和标准,而且指导实践教学与评聘职称之间也不存在必然联系,这就导致法学教师缺少指导实践教学的动力支持。

5.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存在问题

我国高校目前主要采用的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包括模拟法庭、庭审旁听、法律咨询和毕业实习。这些实践教学模式能够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就模拟法庭而言,学生们多选择已经有法院判决的案例,而很少去选择有争议的案例,这使得学生很少自己主动思考案例当中所涉及的争议焦点问题,而直接引用判决的观点。因为缺少怀疑精神,学生在这一过程中的思维能力未能得到很好的锻炼。另外,由于实践课程次数较少,学生在参与程度、不同法律职业角色的体验方面也都不够。就庭审旁听而言,由于要以法院的开庭时间为准,因此,就庭审旁听的案件种类很难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而且受场地限制,参加庭审实践的学生也不能全部出席。就法律咨询而言,由于并没有形成一个长效机制,因此,一次或两次的咨询活动并不能达到这类实践教学的目的。就毕业实习而言,由于现在本科生的就业压力,很多学生会利用实习时间去准备公务员考试或者研究生考试或者去找工作,他们并没有真正地深入法律实践当中,仅以某个单位或部门开具的一纸实习证明交差了事。因此,这一实践方式的目的也很难有效科学地实现。

三、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创新

基于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现状,为配合法学理论的教育,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强化训练学生创新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必须构建科学有效的体系。[4]

(一)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创新的原则

1.法学实践教学的系统化原则

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应当从法学人才的素质和能力全面发展的要求出发,按照校内课堂和校外社会课堂实践性教学的不同要求,设置相应的实践教学课程、项目与内容,要使实践教学各环节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在保障理论教学体系完整性的条件下,强化实践性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地位。

2.法学实践教学与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相匹配原则

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要从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能力要求出发,要与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相匹配。具体而言,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应以培养法学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为核心,同时结合自己学校的人才培养特色有针对性的开设实践性课程。

3.法学实践教学的规范化原则

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制定或修改中,应该体现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内容。具体应当包括实践教学的目标、实践教学环节、教学内容安排等。通过人才培养计划运行机制,规范各个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内容、形式和相应的考核考核标准与要求。[5]

4.法学实践教学的实践性原则

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要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具体而言,既要考虑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又要发挥本校的优势和特色,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中的资源,形成校园和社会共同指导实践教学的办学机制,让学生能真正通过法学实践教学切身感受司法动态。

(二)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创新的内容

高校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内容的构成,主要针对解决目前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包含了反映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新理念的举措。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内容:

1.构建科学合理的高校法学实践教学体系

法学实践课程体系的构建,应当以丰富、完善法科学生实践智慧和能力为目标,注重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发挥学生的主动参与精神和积极性,让学生在开放、自主、自由和创新的情境中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表1 法学实践课程体系内容

从表1中可以看出,大多数法学实践教学课程要在校园内完成,而少数实践性较强的实践教学课程需要在社会中完成。这就要求在校园内的实践教学,需要以教师为主导,而在社会中的实践教学,需要法律实务部门和用人单位参与并指导但以学生为主导。但不论哪种实践教学,都需要教师和学生的双向互动和配合。由此,对于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我们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形式,充分利用社会中的办学资源,形成学校和社会共同指导实践教学的培养机制,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实现实践教学的目的。由于实践教学类型较多,而且其实施地又不限于校园内,因此,必须科学设计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制定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规范性文件。在这一规范性文件中,要对每个实践教学课程的目标、应达到的能力标准、体系与安排、考核与评价机制等方面作以全面规范。

2.充分利用和开拓实践教学资源

首先,就优化法学实践教学指导教师队伍而言,学校要通过政策导向和政策倾斜将高职称、高学历的教师充实到实践教学队伍中去,还要鼓励教师到法律事务部门担任社会兼职以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实践能力。另外,学校要从法律实务部门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热衷于法学教育事业的法官、检察官及律师来承担实践教学指导任务。其次,就法学实践基地建设而言,学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密切与当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大型企业、政府法制部门等的联系,努力建立高质量的、长期的、稳定的校外实践基地。最后,就实践教学经费的投入而言,学校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划拨实践教学专项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另外,可以建立学校法律援助中心,通过打造专业品牌的方式争取社会资金的支持。

3.建立和完善法学实践教学的考评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学实践教学考评机制,是法学实践教学科学有效进行的关键。在考评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方面,要针对指导教师和学生分别进行制度设计。首先,在法学指导教师考评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方面,学校对教师开展实践教学活动要有严格和完善的考核评价方法和标准,具体到实际工作而言,要把教师指导的法学实践课程计入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并对取得较为显著的实践教学效果的教师给予一定的激励或奖励,同时将教师指导法学实践教学作为评优评聘的考核因素。其次,在学生考评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方面,对学生参加的实践活动要给予相应的学分或成绩,对学生成绩要注重创新意识和解决实践问题能力的考核。由于法学实践教学是以学生为主体而展开的,学生既是学习的主体,也是学习效果评价的主体,因此,要结合学生的个体实际来构建师生共同参与的考核机制。

4.完善法学实践教学形式

除了积极开展如模拟法庭、庭审旁听、法律咨询、法庭辩论等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外,还可以开展法律调查、全真案例教学及法律模拟实习等实践教学。另外,高校可以结合自己的办学特点以及地方优势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学实践教学活动。譬如依托佳木斯大学以学生为主体、以具有律师身份的法学教师为指导建立法律服务中心。

5.改善原有的教学方法

高校越来越重视教学方法的改革,尤其对于实践性较强的法学课程而言,改善原有的教学方法势在必行。法学教育的方法应是多种多样的,并不局限于正式的课堂讲授,许多法律技能和知识并不需要通过课堂讲授就可以获得。因此,采取学习小组的学习方法、交互式教学方法、问题学习方法以及模拟演练形式的法律实践方法等,对法学实践课程教学效果的提高以及法学学生解决实践问题能力的培养大有裨益。

[1]马凤莉.实践在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中的重要作用[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7,(7).

[2]邢绡红.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及对策——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为视角[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4).

[3]匡旭峰,等.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法学实践教学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08,(14).

[4]叶永禄.论法学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有感于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3).

[5]熊进光,姜红仁.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理论与实践[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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