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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探析

2014-09-01吴月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低碳经济人性

摘要:人性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产生和发展的逻辑起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人生幸福最大化这一价值目的的现实选择。低碳经济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自律机制、完善政府立法监管职能、发挥行业协会引领作用、强化社会公众舆论监督“四位一体”的实施路径成为推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人性;低碳经济;企业社会责任

作者简介:吴月,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博士研究生,衡阳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系讲师(湖南 长沙 410081)

自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提出伊始,其内在合理性就备受质疑。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人生幸福最大化的人学理论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理论基础。低碳经济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主要包括伦理道德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环境责任、公益责任。本文拟从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和企业的角度探析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整体水平不高的原因,并提出“四位一体”的企业社会责任实施路径,以更好地推进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探究

1. 企业社会责任论争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由来已久。一些学者认为企业存在的目的就是在遵守法律和适当的道德标准下,让所有者或股东利益最大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违背自由经济原则,降低企业利润和经济效益,增加利益相关者成本。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是唯一的一种商业社会责任——只要遵守职业规则,其社会责任就是利用其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利润的活动”①。哈耶克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偏离了利润最大化这一目标,企业只要将资源投向最有效率的领域就履行了社会责任。张维迎反对企业对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认为企业的真正责任是在诚信守信的基础上,通过为客户创造价值赚取利润,创造就业机会,给国家上缴更多的税收。与此相反,一些学者认为企业不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而且具有道德人格,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可以获取更稳定的长期利润,从而实现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卡罗尔提出“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说,认为经济责任与伦理责任对企业的发展同等重要,强化社会责任是企业核心价值观之一②;王露璐在经济伦理内在统一的理念指导下建构了企业社会责任“两个同心圆”模型,认为企业伦理责任既非高于也非次于经济责任,而是渗透或嵌入经济责任之中③。但是,学者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论争始终囿于企业利益最大化这一传统思路,将企业功利化、工具化,未能从企业存在的本质目的和哲学理论高度对企业社会责任给予应有的思考和关注。

2.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起点——人性

对企业本质的认识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生成前提。然而,学术界对企业本质各持己见,始终未形成一套严密的企业社会责任逻辑理论体系。古典经济学遵循“经济人”假设逻辑把企业看成是只进行成本—收益核算的“生产的装置”④,始终以追逐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宗旨。新制度经济学鼻祖科斯认为企业本质是一种资源配置机制,是“契约的集合”⑤。管理学大师德鲁克认为创办企业的目的必须在企业本身之外,因而企业存在的唯一目的是创造顾客。我国企业幸福理论奠基人岳川博认为一个发展良好的企业,应当是由物质与精神共同构成的系统,企业存在的唯一理由不是创造利润或创造顾客,而是创造幸福。⑥对企业本质探究的学者们始终未达成共识,因此,要形成对企业本质的共识还须回到人性问题上来。

人性应该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产生和发展的逻辑起点。马克思立足现实提出了“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科学论断⑦,并从现实活动出发强调人的本质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人与自然对立统一的关系在其现实性上表现为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马克思既而又强调人的本质的完整实现是多方面的自由发展和发挥,个人幸福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实现,而且最高境界的幸福是整个社会、整个人类的幸福与个人幸福的统一,即个人价值的全面实现要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实现一致。企业作为社会有机体细胞,是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孕育出来的,是由全体员工及其与利益相关主体之间构成的关系集合体,包含着企业与社会(员工、消费者、供应商、投资者、自然生态系统等)的共生共融关系。正因为如此,企业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企业所固有的抽象物,必须存在于滋养企业的现实社会之中,企业与个人、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环境的关系在其现实性上都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企业价值亦即个人价值在于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人生幸福最大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价值、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辩证统一,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人生幸福最大化这一终极诉求的现实选择。

二、低碳经济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内涵

低碳经济是人类对工业文明“先污染后治理”经济发展路径的反思,其发展目标是通过政府、企业、行业组织及全体社会公民的共同努力建立环境友好、人居和谐的适合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低碳社会。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的内在本质规定性,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办社会”迥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有其合理限度。低碳经济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人生幸福最大化为目标,秉遵社会文化伦理规范,主动履行繁荣发展社会经济、维护法律制度、保护资源环境、参与公益事业的责任,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共生发展。

1. 企业伦理道德责任

企业伦理道德责任是将社会对企业的伦理道德期望转化成企业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并认同的伦理道德共识,规范和引导企业全体员工的行为,并将企业行为提升到与当前社会主流价值、规范和目标一致的层次上来。它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核,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灵魂,决定企业履行其他社会责任的宽度和深度。

2. 企业经济责任

低碳经济背景下企业经济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基石,除在伦理道德和法律的规范下创造良好经营业绩外,应转变粗放式经营管理模式,注重创新与研发低碳能源和减排技术,开发绿色环保产品和服务,保持持续竞争力以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

3. 企业法律责任

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是企业开展一切经营活动的底线保障。低碳经济背景下企业除按照法律法规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依法纳税、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维持良好的竞争秩序以外,还要遵守国内外相关碳排放、碳交易等法律法规,与国际社会接轨。

4. 企业环境责任

企业环境责任是低碳经济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的重中之重,企业应从低碳设计、低碳采购到低碳生产、低碳产品、低碳物流整个生产流程构建低碳经济循环模式,科学、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提高自然资源的回收利用率,采用清洁生产、少废无废循环工艺,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共融共生。

5. 企业公益责任

低碳经济背景下企业公益责任彰显企业的价值取向,除努力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参与慈善捐助事业外,企业要践行低碳环保,主动深入社区宣传低碳环保理念,引导公众低碳消费和低碳生活。

三、低碳经济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分析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在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给人类的健康、安全等带来了沉重的打击。近年来,我国大部分地区PM2.5居高不下、食品安全等问题使企业社会责任的呼声高涨,而据《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报告(2013)》显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平均为26.4分,整体处于起步者阶段,超过一半的企业仍在“旁观”,存在企业社会责任管理落后、责任信息披露不足、社会责任指数的行业间差异明显等问题。总体来讲,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整体水平不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需求,究其原因,企业自觉意识不强、政府立法缺失监管乏力、行业协会发育不健全、社会公众监督缺位等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企业自觉意识不强

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的内在本质要求。现阶段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1)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片面化。由于受传统经济学“理性经济人”思想以及我国以往经济体制改革中“经济增长优先”战略实施的影响,我国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倾向于追求经济利益,将企业社会责任等同于经济责任,致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片面化。(2)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功利化。低碳经济背景下企业被迫对自身负外部性活动做出反思,被动履行环境责任、公益责任以树立良好形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逐渐由目的异化为手段,功利化倾向明显。

2. 政府立法缺失,监管乏力

政府在引导和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由于政府立法缺失和监管乏力导致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他律功能无法凸显,主要表现在:(1)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缺失。我国政府尚未颁布专门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现有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立法过于凌乱、分散,而且还存在很多“盲区”。此外,低碳经济背景下在现有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立法中未及时更新凸显生态化、低碳化的法律条款,因而无法规范和约束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2)监管乏力。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及传统地方政府政绩评价标准的影响,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监管方面乏力,宁愿以牺牲生态环境和子孙后代幸福为代价追逐短期经济利益。

3. 行业协会发育不健全

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一种自治性民间社会组织,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行业协会在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面临功能失调。(1)行业协会合理性受到质疑。我国行业协会在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制定等方面滞后并依赖于政府和企业,导致其在发挥行业自律功能时普遍受到质疑,无法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方面起到沟通、协调、服务的桥梁作用。(2)行业协会影响力小。我国现有行业协会规模小、覆盖面窄,还未对行业内企业社会责任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同时,一些新兴行业领域还处于业内引导与自律管理的空白点。另外,我国行业协会普遍存在的定位不准、职能不明、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都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4. 社会公众监督缺位

目前,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体系中,社会公众监督缺位明显。(1)公民社会基础薄弱,监督意识缺乏。公民社会是私人自治领域,由于深受封建社会意识影响,我国公民社会发育不全,基础薄弱,公民主体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意识普遍缺乏。(2)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不对称。大部分企业尚未建立有效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和平台,披露渠道不畅通,披露数量和程度有限,社会公众难以掌握全面有效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因而无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给予有效监督。(3)媒体宣传被动。作为舆论先导,新闻媒体宣传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的力度不够。此外,有些媒体受利益驱动对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存在瞒报等现象,未能与公民社会形成有效监督联动机制。

四、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四位一体”实施路径

1. 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自律机制

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自律机制是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保障。首先,培育良好的低碳企业文化。低碳企业文化是低碳、生态理念被全体员工共同认可和遵循的基本信念及行为规范的总和。企业自觉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低碳企业文化,以低碳企业文化建设为依托,宣传并引导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强化企业社会责任观。其次,制定企业低碳经营战略。低碳经济背景下企业应把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到企业战略层面,纳入总体战略规划,从原材料的采购、产品设计、包装、生产、物流到废弃物的排放、旧物品的回收整个产业链环节建立规范操作和考评标准,大力推广低碳能源技术,研发绿色产品,让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企业“差异化”的优势,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最后,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在参考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评价体系的基础上,从经济、社会、环境等多角度构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采用分散披露或独立披露等形式持续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确保披露信息的信度和效度,提高企业透明度和公信力。

2. 完善政府立法监管职能

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需要政府在立法和监管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首先,颁布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法》。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政府应从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在借鉴发达国家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基础上颁布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法》,使我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考核机制。低碳经济背景下政府应按照《企业社会责任法》精神,与时俱进建立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将低碳、生态等指标参数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并赋予相应的权重,对优秀企业给予税收、贸易、信贷、政府采购等奖励,对不合格企业给予曝光或依法取缔。最后,加强地方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力度。建立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各级地方政府应认真制定和落实行业细则,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加强监管;同时,完善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政绩考核体系,将人居生态环境等指标赋予较高权重,遏制和规避地方政府的短视行为,确保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过程中他律功能的发挥。

3.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引领作用

低碳经济背景下行业协会在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理顺行业协会自身管理体制。行业协会作为第三方力量应构建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内部运作机制,健全行业协会监督协调机制,提升自我管理能力,壮大行业协会力量,定期向社会披露企业社会责任相关信息,提高行业协会威信,使其在协调行业内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次,制定完善的行业社会责任标准。行业协会应在借鉴国际社会推出的ISO14000环境标准、SA8000社会责任标准基础上,根据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针对不同行业建构行业社会责任认证和监督体系,通过行业协会他律机制引导行业内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最后,积极宣传企业社会责任正面形象。行业协会利用协会宣传阵地和各种场所,办好行业内治理刊物,开展每季度企业诚实经营、慈善事业、环境保护等活动,积极宣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正面形象,提升企业在业内的认知度和美誉度。

4. 强化社会公众舆论监督

社会公众舆论监督是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首先,培植公民社会参与意识。公民社会是企业利益相关者重要成员,不断强化公民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充分发挥其在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中的参与权,是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美丽中国的重要力量。其次,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新闻媒体曝光机制,通过媒体曝光平台和曝光热线客观公正地揭露企业逃避社会责任的行为,并适时进行跟踪督查,与公民社会形成有效监督联动机制;同时,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企业社会责任公益广告,树立企业社会责任典范,促使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注释:

①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28页。

②阿奇·B·卡罗尔、安·K·巴克霍尔茨:《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黄煜平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第23页。

③王露璐:《经济伦理视野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担当与评价次序》,《伦理学研究》2011年11期。

④⑤伍旭中:《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伦理学分析》,合肥: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57页,第57页。

⑥岳川博:《创建幸福企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前言。

⑦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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