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对公务员群体优待在减少
2014-08-28叶岚
叶岚
目前,国际各国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可分为三类模式:以德国和芬兰为代表的福利型模式,其公务员与普通国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严格区分;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过渡型模式,公务员与其他职业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渐趋同,但仍有差别;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大众型模式,公务员社保制度不存在特殊性。
从福利型模式到大众型模式,制度的公平性渐次增强。通过比较典型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情况、制度独立性、筹资渠道、享受资格和待遇水平,可以发现其中的共性、差异和规律。
重视立法规范
全球约有四成国家专门为公务员社会保障立法。例如,德国的《联邦公务员社会保险法》、美国的《联邦雇员退休制度》、日本的《公务员年金法》。有的国家将国民社会保障立法延伸到公务员群体,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法》。
专门的公务员社会保障法在福利型和过渡型国家更为常见,大众型模式下的社保立法趋于统一。
社保制度独立性
福利型国家和过渡型国家的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呈现独立或半独立特征。如,德国公务员终身受雇于国家,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金完全由国家发放。
美国早年采用公务员退休制度,目前参与该制度的公务员人数已不足其总数11.5%,取而代之的是联邦雇员退休制度,由社会保障、基本年金以及节俭储蓄三部分组成,与私营部门差异极大。
日本的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半独立特征,这是由公务员参与社保计划的多层次性决定的。日本20—59周岁的国民都要加入国民年金制度,公务员同时加入共济年金制度,私企雇员则加入厚生年金制度。
大众型国家的公务员社保制度不具有独立性。新加坡的公务员与其他国民一样加入中央公积金制度,不享受独立的社保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实行会员制,属于强制性储蓄计划,覆盖养老、医疗、住房、家庭和资产保障等多项内容。
筹资渠道多元化
大部分国家都要求公务员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共同承担缴费义务,其中福利型国家对个人的缴费要求较低。在芬兰,公务员个人缴费率为工资水平的4.3%—5.4%,单位缴费率则高达个人的3—4倍;挪威公务员参加国民保险计划的缴费率为8.2%,加入公共服务退休金计划的个人缴费率为2%,单位缴费率则是10%—12%。
过渡型国家,公务员个人与单位的缴费率相对接近。例如美国联邦雇员退休制度规定,个人和单位累计缴纳工资总额的12.7%用于充实公务员退休和残障基金,公务员个人还需缴纳应税工资的6.2%用于充实社会保险信托基金。日本共济年金的缴费率为15.51%,厚生年金的缴费率为16.06%,个人和单位各承担一半。
大众型国家的公务员个人缴费率最高。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采用完全基金积累制的筹资方式,最新调整的公务员个人和单位最高缴费率分别为20%和16%。
享受资格各异
各国公务员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一般在60周岁后,大部分国家鼓励延迟退休年龄和领取养老金时间。芬兰公务员的正常退休年龄为63周岁,但工作到68周岁退休的公务员养老金待遇水平将显著提高;挪威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为67周岁。芬兰和挪威都希望通过优厚的社保待遇,吸引高素质人才延长在公共部门的服务年限。
美国公务员的退休年龄较灵活,例如为联邦政府服务满30年、20年和5年的公务员,其最低退休年龄分别为55周岁、60周岁和62周岁;日本公务员年满60周岁即可领取与收入挂钩的共济年金,年满65周岁开始领取基础养老金。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个人账户由普通户头、特别户头和保健储蓄户头组成,会员年满55周岁后,个人账户变更为退休户头和保健储蓄户头,并从62周岁开始领取退休金。
待遇水平各国不同
福利型国家公务员社保待遇水平最高,过渡型待遇水平略高于私营企业雇员,大众型国家对全体国民一视同仁。
例如,德国公务员的退休金替代率为72%,而同等收入水平的公司雇员养老金替代率仅为48%。在挪威,同时参与国民保险计划和公共服务退休金计划且工作满30年的公务员,退休时可以领取相当于工资收入66%的退休金。工作到68周岁后退休的芬兰公务员养老金替代率更是高达95.88%。
大部分国家的公务员没有那么幸运。参与联邦雇员退休制度且在联邦政府工作30年以上的美国公务员,退休后能够领取相当于其连续3年工资均值30%的养老金。新加坡中央公积金计划的待遇水平主要视个人缴费水平而定,全体国民适用相同的计算方法。
外国经验告诉我们,走向公平和可持续的公务员社保制度是大势所趋。芬兰和挪威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其不得不通过高成本的福利保障来防止公务员短缺;德国的公务员社保制度已经遭致其他职业群体嫉妒;美国正在逐步取消相对封闭的公务员退休金制度,目的是与社会保险接轨;日本已于2012年制定法案,推动共济年金与厚生年金一体化。
(摘自《瞭望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