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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2014-08-27陆留生

唯实 2014年8期
关键词:龙头企业现代农业农场

陆留生

苏州面临建设苏南现代化示范区的新机遇,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培育和壮大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构建适应“四个百万亩”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有利于激发农业农村生产要素潜能,走出一条既体现现代农业发展规律,又反映本地特色优势的苏州之路。

一、苏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

进入新世纪以来,苏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逐步形成了由家庭经营占主导的多元化农业生产经营新格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起初,一部分专业协会在技术推广的基础上,慢慢向经济合作过渡,除了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外,还为会员提供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产品销售、农产品贮藏及运输等服务,形成了较为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成为苏州首批专业合作社。随着合作领域的拓宽和合作层次的提升,出现了土地股份合作、资金互助合作、生产加工合作、联合社等多种形式,成为组织农户生产、发展农产品加工、对接龙头企业、开展市场营销的有效载体。截至2013年底,全市已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1200多家,入社农民超过18万人。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壮大。20世纪90年代初,苏州在全省率先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工商资本和民营资本投向农业产业,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运而生。目前,全市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171家,其中,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4家,省级45家,全市龙头企业销售收入突破1000亿元,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带动农民增收中发挥着骨干作用。

种养大户方兴未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苏州市就萌生了一批以种植和养殖为主,规模明显大于传统农户的专业生产经营大户。十多年来,在农村劳动力加速转移、农业产业结构深入调整、农村土体流转不断增加等因素的推动下,种养大户呈现快速发展势头。截至2012年底,苏州有专业大户1.27万户,经营土地面积132万亩,其中,粮油、水产、蔬菜户均种养面积分别为170亩、53亩、73亩。

家庭农场初具规模。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动下,苏州市一些种养大户在不断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和市场化经营方式,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家庭农场已达3084家,经营土地45.05万亩,户均146亩。家庭农场工商登记工作也已开始起步,目前,共登记注册12家,经营面积1586亩,户均132亩。

现代农业园区加快发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发展的意见》出台后,苏州各级农业园区注重科学规划,通过“三集中”、“三置换”,将一大批优质农田集中连片开发,各级各类现代农业园区规划总面积达到130万亩,占耕地种养面积的50%。目前,已建成万亩规模以上现代农业园区26个,千亩以上80个,总面积超过81万亩,其中,国家级、省级园区分别为5个和8个,成为全省国家级和省级农业园区最密集的地区之一。

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逐步兴起。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户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和原有政府服务机构改革的背景下,苏州迅速发展起一批以农资购销户、农产品经纪人为主的经营性服务组织。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各类新型经营性服务组织快速发展,为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解决了农户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既降低了农户生产经营成本,又提高了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尽管苏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总体态势良好,但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制约着农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发展看,存在运行机制不健全,层次偏低,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苏州农户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户均不足2亩,人均不足0.5亩。龙头企业数量虽多,但体量较小,实力不强,除东海粮油外,没有一家企业销售收入超50亿乃至百亿,至今没有一家上市公司,与苏州经济大市的地位不符。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民主管理机制不完善,相当比例的龙头企业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农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生产经营型人才严重缺乏。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看,相关配套政策及扶持措施依然滞后。近年来,国家的许多惠农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但也变向刺激农民不愿转出土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集中连片、相对稳定流转土地的难度加大。财政资金扶持有限,信贷政策瓶颈难以突破,资金制约严重。专业化、社会化服务能力有待提升,缺乏为经营主体提供科技、植保、质量、加工、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二、着力构建适应“四个百万亩”的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骨干力量,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重要载体。当前,必须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农业的中心任务,以激发内部创新活力和优化外部发展环境为突破口,着力构建适应“四个百万亩”的多元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苏州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推进现代农业园区体制创新。用工业化理念、园区化方式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培育打造一批建设标准高、形态面貌优、科技支撑强、综合效益好、经营机制活的现代农业园区。将现代农业园区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强化区域经济统筹协调发展,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实施跨镇村、跨区域联合规划布局。建设高标准的核心区,集科技创新、农技服务、加工储藏、展示交易于一体,承载园区开发建设、管理经营功能,扩大辐射范围。创新农业园区用地政策,按照总量控制、集约节约原则,将园区规划面积的一定比例用于配套设施建设。土地置换所产生的效益优先用于园区的投入,让农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鼓励农民出资入股,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资参股。探索“区镇合一”行政管理体制,赋予更多的行政和经济管理权限,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设立相应职级的行政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endprint

支持发展合作(集体)农场。兴办合作农场是将农业生产者联合起来形成规模较大、商品化、专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形式,是农产品商品化、社会化的客观要求,也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重要举措。合作农场带有集体经营和合作经营的“双重性”,所经营的土地面积可以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一是“三置换”后农民原有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原宅基地经整理复垦后形成耕地);二是农民自拆自建进入集中居住后,由于耕种不便或缺乏劳动力等原因,自愿将承包经营权流入农场的土地;三是有些农户就业充分,全部劳动力已转移到非农产业,愿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于农场的土地;四是1998年农村土地两轮承包时,村集体未发包给农户经营而留有的部分机动田;五是在规划开发建设区域内尚未确权、目前仍未被征用的部分集体土地。通过组建合作农场,把集体的土地资源掌控好、经营好、管理好,有利于整合土地资源、统一规划布局、形成连片种植、提高经营效益,同时,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开辟了新的路径。

创新家庭农场发展机制。因势利导推进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确定合理的流转年限,鼓励签订五年以上的较长流转周期合同,促进家庭农场稳定经营。制定扶持家庭农场的专项政策,在农业补贴、项目申报、保险担保、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形成有利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环境。允许家庭农场对其占有的承包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进行抵押、担保,建立灵活高效的融资保障体系,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家庭农场的支持力度,简化信贷手续,加快金融试点与推广步伐。

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不断增强农业龙头企业对生产基地和农民的辐射带动作用。营造有利于“地标性”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注重保护和开发具有苏州特色的优良品种,培育一批农业“苏”企,鼓励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快速提升企业规模和实力,对成功上市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更大的财政奖励。切实将《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落到实处,除享受国家和省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发展用地、金融信贷、减轻规费、用电用水等方面的具体政策支持外,县(市、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优先申报地方高新企业、创新团队、姑苏人才计划等,并享受相应的经费资助。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企业转型升级、科技投入和品牌发展,对龙头企业的自建基地或具有稳定产销对接的基地,在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中优先安排。加强金融信贷支持,优化“农发通”信贷服务,扩大专项资金,放大信贷规模,实施基准利率,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相关手续,打通企业融资渠道。

构建高效的农业服务体系。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服务体系,从政策、体制、管理、人才等方面加以保障。全面推进农业公共服务建设,重点完善镇、村两级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化服务中心。努力打破部门、地域、行政界限,探索建设区域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由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一批农业研发中心、农产品展销中心、农业信息中心、农业金融中心等。建立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现代农业园区、农业合作组织开展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服务。搭建农产品产、销、管一体化平台;构建和完善以规模基地、专业市场为基础,贯穿产销两端,覆盖全市,具有较强时效性和前瞻性的产销信息体系;建设农产品产销对接信息平台;筹建综合性农产品物流园。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结合现代农业建设的需求,着力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减少兼业农户,促进农民职业化。逐步建立完备的农业教育培训机制,委托农业高等院校、专业技术院校、农业研修教育机构等培养高素质农业专业人才,对农业生产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再教育。创造良好的农业发展环境,吸引农民及农村以外人才从事农业,到农村就业创业。建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探索农业生产经营的准入和农民执业资格证等制度,对符合要求的农民颁发职业证书,优先获得流转土地的种植养殖经营权。探索职业农民在城乡社保、医保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三、促进苏州新型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健全完善政策,营造良好环境,鼓励改革探索,不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竞争能力。

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发展水平。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农民生产为主体,以特色主导产业为依托,按照“边探索、边发展、边规范、边提高”的原则,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完善内部运行机制,不断提升自身发展水平,使其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真正发挥组织带动农民、发展主导产业、开拓“两个市场”、提高经营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助推农村发展的骨干作用。妥善处理好龙头企业与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关系,既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又不越俎代庖、包办代替,更不与农民抢耕地、抢资源。在经营上体现订单关系,在利益上体现互惠关系,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成为农业科技创新、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和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市场主体,切实帮助农民解决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真正成为广大农民的“同盟军”和带动农业现代化的“火车头”。

强化整合提升,不断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竞争力。对现有的资本、人才、技术、品牌等要素进行有效整合,组建一批规模大、实力强、具有现代企业发展形式的经营实体。鼓励已具规模的经营主体以扩建基地、兼并重组等方式开展跨区域发展,不断壮大经营规模和整体实力。特别是在全面推进各类合作社加快发展的同时,着力推动合作社跨区域合作和同业联合发展,打造一批有较强发展实力和竞争能力的联合社;指导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贮藏和物流等服务业,支持合作社信息化、品牌化建设,加快提升其生产经营水平和辐射带动能力。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产学研结合,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全面增强企业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全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质量意识、品牌意识,树立品牌,打造名牌,加快形成一批知名度大、市场叫得响的知名品牌。在现代管理上全面提升,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彻底摆脱小作坊、小农经济等传统管理模式,练内功,重形象,树立“龙头”标杆,全面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后劲。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软实力”。尽快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人才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业服务组织引进农业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紧密协作,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运用现代农业实用技术的能力。在农村创办大学生创业园,建立大学生农业创业基金和推出创业贴息贷款,吸引和鼓励大学生尤其是大学生“村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创业和就业。各类经营主体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舍得投入,想方设法引进各类适用人才。加强普通职业教育涉农专业设置,加大新型农民培养力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别是家庭农场发展提供后备人才资源。

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不断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外部发展环境。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鼓励农民以各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流转,使更多的土地向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保持财政扶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级财政应将专项扶持资金纳入预算,并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张逐年增加扶持额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培育资金互助社等农村“内生”金融合作组织,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方式,着力破解融资难题。农村金融制度改革方面,支持各类民营金融机构在农村基层建立农业信贷网点。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力度,简化农业信贷手续,加快农民合作金融试点与推广的步伐。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担保、信用体系。完善小额信贷产品,建立灵活高效的农业融资保障体系,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

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不断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典型带动作用。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按照主体明确、规模适度、生产规范、管理有序、效益可观的标准,评定一批国家和省、市级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本质特征,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订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标准,组织开展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建活动。制订创建活动方案,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强化对创建单位的跟踪监测,总结典型经验,并开展多种形式的示范推广。

(作者系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责任编辑:戴群英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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