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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一体化背景下的民商事司法协助问题研究

2014-08-26董克谦

剑南文学 2014年2期
关键词:协议民商事

董克谦

摘要:当前,粤港澳三地虽然基于《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开展了一定程度的司法协助,可是却远远不能够满足和适应三地一体化发展的需要,随着区域经济合

作的不断深化,过境人员和物资日益增加,涉及不同地区的法律事务大批涌现,在民商事领域中涉及粤港澳三地的法律纠纷以及基于此而作出的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日益增长,以往的法律机制无法应对

日新月异的实践形势,法律实践对法律制度提出新的要求。因此,在现阶段粤港澳一体化的背景下,进一步加强三地之间民商事司法协助问题研究,是非常迫切的一件事。

关键词:民商事 司法协助 协议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4)02-0000-01

改革开放30年来,粤港澳合作促进了港澳繁荣稳定,推动了广东经济迅猛发展,带动辐射了全国,使广东成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经济增长的发动机。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粤港澳紧密合作区,增创国际

竞争新优势”的决定,指明了深化粤港澳合作的方向。为了适应这一要求,我们必须探求更为科学合理的司法合作,为政治、经贸、文化等合作和其它方面的合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国际经验表

明,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快慢与是否有完善的协议和相应的司法保障措施是直接相关的。当前,粤港澳三地虽然基于《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开展了一定程度的司法协助,可是却远远不能够满足和

适应三地一体化发展的需要,随着区域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化,过境人员和物资日益增加,涉及不同地区的法律事务大批涌现,在民商事领域中涉及粤港澳三地的法律纠纷以及基于此而作出的法院判决与

仲裁裁决日益增长,以往的法律机制无法应对日新月异的实践形势,法律实践对法律制度提出新的要求。因此,在现阶段粤港澳一体化的背景下,进一步加强三地之间民商事司法协助问题研究,是非常

迫切的一件事。

一、 粤港澳一体化背景下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概述

(一) 粤港澳一体化背景下的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概念

我国是一个多法域的国家,存在着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四大法域。粤港澳三地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是三个法域间的司法协助。司法协助是不同法制区域间开展司法合作,解决互涉法律问题的最基本形

式。它的历史形态包括主权实体之间的国际司法协助、联邦制国家内部邦与邦的司法协助、同一个司法区域内不同地区的司法协助三种;其应用形态主要表现为刑事司法协助与民商事司法协助。如果从

法律制度的角度来观察,还可以将其理解为静态意义上的司法合作机制和动态意义上的司法协助活动。所谓区际司法协助,是指同一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的司法机关之间在司法领域内的合作与互助,即

某些地区的司法机关应另一地区司法机关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司法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以及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等。区际司法协助还可分为狭义区际司法协助和广义区际司法

协助。持狭义观点的认为,司法协助仅限于一国中独立法域之间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以及收集证据。持广义观点的认为,区际司法协助不只限于一国中独立法域之间送达诉讼文书、代

为询问证人、调查取证,还包括法院裁决(判决等)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粤港澳三地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在性质上属于区际司法协助。

(二)粤港澳一体化背景下的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特征

粤港澳一体化背景下的民商事司法协助虽然区别于内地与香港、澳门两大法域之间的司法协助,但依然属于区际司法协助的范畴。广东实际上可以作为内地这个法域的一个代表,与香港,澳门签订相关

的协议。

1,粤港澳一体化背景下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属于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民商事司法协助。香港和澳门作为特别行政区,在中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而广东则作为中国内地的一

个省份,不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受到中央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但是广东与中国内地其他地区属于同一个法域,广东与香港或澳门之间的司法协助同内地与香港或澳门之间一样,同属于

区际司法协助。[1]

2,广东和香港、澳门分别代表了社会主义法系、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等三种不同的法系。三种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观念和法律程序,法律价值等等许多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这种差别不可避免地导

致了三地之间的法律冲突,同时也影响了三地之间司法协助的效率和效果。

3,不但是法系不同,三地的社会制度也不同。广东作为中国内地的一个省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而香港和澳门由于历史的原因,至今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这种情况在世界上来看也是绝无仅有

的,同时也更无任何的先例可以参照,这无疑客观上给三地间的司法协助增加了难度。

二、粤港澳一体化背景下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粤港澳三地法律制度以及法系的不同,所以造成了三地的民商事司法协助还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1)三地间虽然在法律上和民商事司法协助中的地位完全平等,但没有一个统一的中央司法机关和协调机关。这样使得粤港澳三地之间一旦出现司法协助的矛盾,三地之间又协商不成的情况之下,非常

不利于三地民商事纠纷的解决。

(2)现存的粤港澳三地之间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协议都很少涉及到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仅有的一个是内地与香港在2006年6月12日达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

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然而这一安排也是仅限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这个范围,这恐怕也只是占到内地与香港法院判决的很少的一部分。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

民商事司法协助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如果能早日实现,势必大大有利于粤港澳三地间的法律纠纷的解决,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三、粤港澳一体化背景下的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完善

粤港澳三地已经签订了一些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协议,这些协议丰富了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促进了三地间民商事纠纷的解决,但是在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其他方面,比如统一的中央司法机关和协调机关

,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司法文书送达等很多方面,还有待解决。为了粤港澳一体化的真正实现,完善粤港澳一体化背景下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应该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1,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在全国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员会下设立一个专门负责中国区际法律问题协商和合作的专家委员会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三地在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没有形成合作机制,在协商层面上也是临时性的,三地间对区际司法协助的具体执行情况也缺乏分析、评估和对相关数据的准确掌握,这一点与现实需要很不相称,也

不利于区际司法协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必须建立稳定的合作机构。

2,粤港澳三地应达成相互承认法院判决和裁定的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三地都是以各自的标准进行审查、承认和执行的,使得实际中很多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得不到认可和执行,直接损害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司法的权

威性和公信力。为了避免这一不利情况的出现,粤港澳三地有必要在前期达成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协议的基础之上,充分的进行的沟通和交流,早日达成相互承认法院判决和裁定的协议。[2]

3,在司法文书的送达方面,三地之间可以改变以往的司法协助的形式。

以往的司法协助形式是司法文书在三地的高等法院或高级法院之间进行送达,今后可以签订相关的协议,规定三地间的司法文书可以在基层法院之间直接送达,从而减少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中间环节,缩

短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参考文献:

[1]童志坚.广东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 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9):15-20

[2]范利平.粤港澳立法合作机制研究,网址: http://www.gdzf.org.cn/gdfxh/fxyj/201012/t20101223_134086.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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