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高官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2014-08-26
罗长刚案
罗长刚,男,汉族,河南郾城人,1954年12月出生,1973年参加工作,198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10月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2012年1月任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2014年1月21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对罗长刚违纪问题立案调查。经查,罗长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干部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他人通奸。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经省纪委、省监察厅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罗长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鉴于罗长刚已涉嫌受贿犯罪,2014年4月16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将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刘沐珍案
刘沐珍,男,汉族,湖北鄂州人,1958年10月出生,1980年1月参加工作,198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1月担任鄂州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2014年2月10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对刘沐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省检察院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同步立案侦查。经查,刘沐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规划、工程建设、干部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鉴于刘沐珍已涉嫌受贿犯罪,2014年4月10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将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张勤耘案
张勤耘,男,汉族,湖北广水人,1970年5月出生,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11月任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2014年3月31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对张勤耘违纪问题立案调查。经查,张勤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广告代理、住房分配、干部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接受礼金。鉴于张勤耘已涉嫌受贿犯罪,2014年6月30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将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张震龙案
张震龙,男,汉族,湖南长沙人,1963年4月出生,1979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9月任荆州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2010年8月任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14年2月27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对张震龙违纪问题立案调查。经查,张震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干部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接受礼金;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他人通奸。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经省纪委、省监察厅审议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张震龙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鉴于张震龙已涉嫌受贿犯罪,2014年5月16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将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鲁力军案
鲁力军,男,汉族,湖北黄梅人,1958年7月出生,1977年9月参加工作,197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6月任省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2010年12月兼任湖北省清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14年1月21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对鲁力军违纪问题立案调查。经查,鲁力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干部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长期占用公务车辆归个人使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在其他单位报销;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接受礼金。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经省纪委、省监察厅审议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鲁力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鉴于鲁力军已涉嫌受贿犯罪,2014年4月11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将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幸敬华案
幸敬华,男,汉族,湖北钟祥人,1966年4月出生,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9月任荆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2014年2月10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对幸敬华违纪问题立案调查。经查,幸敬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招商引资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接受礼金。鉴于幸敬华已涉嫌受贿犯罪,2014年4月29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将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王宏强案
王宏强,男,汉族,湖北宜都人,1954年6月出生,1975年6月参加工作,197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1月任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2014年3月31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对王宏强违纪问题立案调查。经查,王宏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出让、项目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鉴于王宏强已涉嫌受贿犯罪,2014年6月23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将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郑兴华案
郑兴华,女,汉族,湖北武汉人,1959年11月出生,1977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1月任宜昌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2014年1月6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对郑兴华违纪问题立案调查。经查,郑兴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出让、矿产开发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接受礼金。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经省纪委、省监察厅审议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郑兴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鉴于郑兴华已涉嫌受贿犯罪,2014年5月5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将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在新闻发布会上,省纪委常委、秘书长张依涛表示:今年下半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继续按照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战略部署,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加快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纪律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