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麻木及“死甲鱼”
2014-08-25刘克梅
刘克梅
12月17日多家媒体报道,近期浙江海宁和平湖等地查知,四十吨病死甲鱼通过一条收集、中转、倒卖“产业链”流入中药材市场。国家药典规定,鳖甲等甲鱼骨作为中药材必须现杀取用,病死甲鱼骨不仅药效打折,而且还可能因染有致病菌危害中药安全。然而,面对大量病死甲鱼骨“入药”,多个监管部门却直言“没办法”!
按理说,这种明目张胆的“死甲鱼利益链条”,是不该且不敢如此肆无忌惮的,因为《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禁止将中毒、感染疫病的药用动物加工成中药材”。2012年7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也强调,“坚决查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监管,确保中药质量”。
法规再好,如果没有职能部门的严格落实,不能成为立竿见影的执法事实,群众期待的健康保障、医药安全,就无法得到积极落实。
从新闻中可以看出,记者挖出相关黑幕,并没有费太多周折,因为这种厚颜无耻的行为已经成为了人人皆知的医疗常态。监管部门明知道这是不良行为却仍然没有及时制止,还用“没办法”进行搪塞,任由不良行为继续发生,“法规”成了不带电的高压线,成了纸上谈兵,这才是最让人痛心的。监管人员的公共责任意识,以及健康保障意识都萎缩了、隐形了,出现“死甲鱼利益链条”也就不奇怪了。
仔细留心各种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事件,“三鹿奶粉事件”、“上海染色馒头”等,背后的原因多与监管缺失关系密切。比如“染色馒头”事件中,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有一套应对检查的办法,“一个月抽查一次,他们来检查,我们就把东西(馒头)拿到办公室给他们检查,不让他们去车间。他们一来,我们就把车间的门关上,不让他们进去。”监管人员对“染色馒头”存在的问题心知肚明,却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怎么会不出问题呢?——“死甲鱼利益链条”的背后,同样有这种监管渎职和麻木的问题存在。
因此,在重罚买卖人员的同时,更要对这种监管缺失严厉问责、追究刑责。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刑法修正案(八)》,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让食品安全究责“刑上大夫”,提升监管者的作为积极性和公共安全敬畏感,这种“死甲鱼利益链条”的丑闻,才会有望得到遏制和杜绝。
【原载2013年12月20日《中国商报·不吐不快》】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