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2014-08-21卜孟姣
卜孟姣
【摘 要】加强行政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的一个重要内容,而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的部分,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的必需权限,它能使行政执法者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机动地处理问题。但是,要想实现行政法治,就必须对行政自由载量权加以一定的控制。因此,正视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不断地加以完善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裁量权;权利滥用;司法审查;监督体系
行政裁量权作为一种行政权力,具有侵蚀性和扩张性,如果不能有效对其控制,必然会出现权力的滥用或者异化的情形,不可避免出现损害个人利益,甚至公共利益的情形。正确实施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充分发挥行政主体主观能动性,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弥补立法的不足,保障个案处理的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
(一)法律规定存在问题。虽然我国有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很多,但大都过于宽泛,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范围和幅度细化不够,有的法规只规定了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对处罚种类未做规定,且法律条文的“弹性”较大,又缺乏相应的细则和立法解释。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没有详细规定。
(二)实践中存在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存在滥用的现象。如行政机关在办理土地使用许可证时附带要求开发商为其提供免费住宅,或者车管所征收车辆规费时加收各种附加费等。这种滥用表现为:一是裁量行为有失公平公正,同等情况不同等对待;二是裁量超过法定限度;三是行政违法和不作为。
(三)司法审查机制存在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规定,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但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自我纠错机制,它不可能彻底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我国目前确立的司法审查的范围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自由裁量行为的合理性只规定了“行政处罚显示公正,可以判决变更”的标准,尚无明确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由于该标准过于抽象,有很大的随意性,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四)监督机制存在问题。我国的监督机制存在滞后现象。从人大监督上看,按照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它在国家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根据权力授予和权力监督相统一的原则,它理所当然地负有对国务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全面监督的职能。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体制机制和观念等原因,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还停留在事后汇报、开会期间询问等方式上,人大对行政权(包括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控制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二、具体解决措施
(一)强化法治理念。强化法治理念,首先要强化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治理念。第一,政府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树立宪法高于一切,法律至上意识,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理念。第二,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学习,要增强增强程序意识,提高业务水平和应变能力,严格依法办事,树立程序理念。第三,要加强普法教育,增强公民的维权意识和法律监督意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勇敢诉诸于法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尊严,做到以权利制约权力。
(二)完善立法。完善立法,一是要做到立法授予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应科学论证,不要轻易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二是要提高立法技术与水平,细化法律条文,加强法律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从根源上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坚决把过量的“弹性”不得条款和“模糊”不得的概念具体化、明确化。三是加强立法解释。由法定机构统一解释,克服多头解释、任意解释现象。四是应当加快行政程序立法进程,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治的核心问题,它对规范和保障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消除和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三)完善司法审查机制。人民法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判断时,要从立法目的、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等方面对被诉自由裁量行为进行审查和判断。包括:审查行政自由裁量权主体是否合法、权限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审查自由裁量行为的作出是否显失公正;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作出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及其精神;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事实认定是否客观、依据充分;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对法律概念的解释是否合理等等。在对被诉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后,人民法院可对之作出实体裁判和司法建议。
(四)构建监督体系。加大外部监督:一是加大权力机关的监督力度。权力机关既可以直接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也可以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再监督。二是加大司法机关的监督。保证国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地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判决。三是媒体监督。明确新闻工作者的义务和责任,使其更好地依法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四是群众监督。公众可以参与政治来抗衡政治,以权利抗衡权力,对于有效监督与制约行政权的行使,是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加大内部监督:一是加大一般监督的力度。主要是上级行政机关严格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二是加大行政监察和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审计监督;三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机关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
现代国家需要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建设法治国家,又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进行控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情的相关法律制度,真正实现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合理安排相关法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认识与思考,实现真正的行政法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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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捷.行政裁量司法审查之思考[J].行政与法制,2012(1).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