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的规范性
2014-08-21刘怡辰
刘怡辰
【摘 要】“法的规范性”是法哲学所探讨的法的本质,然而,“法的规范性”究竟指称的是什么,其存在的正当性来源是什么,这两个问题引发了法的规范性的概念和根源问题。文章从一些法哲学家的讨论及其观点出发,试图根据自己的理解回答以上两个问题。
【关键词】社会成规;整全的法;法的规范性
一、法的规范性的指称
何为法的规范性法哲学家们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这里,我们从哈特的论述中对法的规范性可以窥见www.win2.cn/g9之间具有内容链接的行动理。
哈特认为,命令的要旨在于:说话者说话时不只有要其听者去行动的意图,它还有意要听者认知到这是说话者的意图,并且有意要此种认知至少成为听者之行动理由的一部分,并将此种分析方法成为“承认意图的分析”因此,独立于内容的理由是一种基于意图的理由,它是支持行为人去做(或不做)一定行为的意图,而依赖于内容的道德理由是支持行为人去做(或不做)某个行为的考量,但此种考量并非意图。
基于以上分析,法的规范性在于它是以独立于内容的方式影响人们的时间推理,即法律给予了行为人独立于行为性质与价值的行动理由,因此,法的规范性的渊源必定需在法赋予行动的道德正当性之外去寻找。
二、法的规范性根源的成规论
由《法律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法的效力来源问题被法律的规范性问题所替换,对法的效力来源问题的回答将可以解决法的规范性根源问题。
因此承认规则只能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在实践中运用。对此,哈特引入了“内在观点”这一范畴来说明“规则的实践性”。这就回答了承认规则的存在的问题,然而,尽管承认规则的存在有了理论基础,但是承认规则并不是直接的规则,他只是用来判断某项规则是否属于该法体系的最终中的效力判准,即承认规则的规范性仅仅涉及社群成员应该将哪些实践事实看做规则,而对该法体系内的规则的规范性就无暇顾及了。
同时,哈特认为,在每一法律社群当中—至少这个社群的官员—都践行特定的社会成规来决定谁是法律权威,在这里,引入了“法律权威”这一规范性权力的主体来说明法的规范性的根源,根据这一命题,我们只需要弄明白社会成员实际上遵循一条将某存在视为法律权威的成规,就足以说明发的规范性的根源。
哈特认为:承认规则不仅是法律效力的最终判准同时也作为根源构成了法的规范性的。然而,这一命题遭到了不少的批评,哈特的承认规则告诉我们,那些人是这个社群的法律权威,如果我们参与这个社群的法律实践的话,就应要将这些的意图当做是法律实践理由的来源。根据马默尔德观点,成规的规范性具有下面几个特征:
第一,成规的规范性是条件性的或工具性的。
第二,为什要遵循成规的理由是外在于成规的,遵循成规的理由通常是参与相关实践是好的或者是有价值的。
第三,对于某个行为人而言,构成成规要具有规范性的条件是,他有理由参与其所构成的社会实践,但是行为人参与实践的背后的理由是各种各样的。
哈特认为对于参与法律实践的社会成员或官员来说,他们遵循承认规则的背后理由是分歧多样的,而他们之所以接受法律权威并且将其命令当做是去独立于内容的行动理由,可能是基于各式各样的动机或者考量,哈特将这样的动机或考量称之为“终级理由”并以此结束争论。
三、拉兹的“服务权威观”
根据王鹏翔的观点,拉兹的“权威论据”可以总结为下面三个观点:
(一)每一个具有实效的法体系,对其所辖成员而言,必然是一种事实上的权威,而每一种事实上的权威都必然宣称其具有正当权威,即,法律必然宣称其具有正当权威,尽管实际上并不一定具有正当性。
(二)法律的正当性权威预设了法律必然具有权威的资格。
(三)权威的指令必须不透过任何道德评价就可以确定其存在及其内容为何。
所有这些都是在拉兹的“服务权威观”的基础上所提出的,而服务权威观中的一个重要的主张是:权威的指令构成了一种特殊性质的行动理由。拉兹认为,权威的指令不但是要求我们采取行动的一阶理由,同时,还是取代并排除其他相关理由—特别是与权威指令相冲突的理由—的阻断性理由,拉兹将没有权威指令的情况下,我们所赖以决定行动的相关一阶理由成为“依赖性理由”拉兹的“服务权威观”认为当我们按照权威的指令而行事时,我们就不得再以依赖性理由的衡量结果作为行动的理由。
拉兹的这一理论似乎补强了哈特的成规的命题,即社群成员参与法律实践的原因是权威的指令符合自己行动的正确理由,权威能够帮助我们去做真正有理由去做的事情或者避免去做没有理由去做的事情,为哈特的理论提供了基础性的理由,并且为社群成员参与法律实践提供了一个共同的背后的理由。
德沃金认为,第一,必须把群体的义务视为特殊的义务,第二,他们必须承认这些义务是个人的义务,第三,必须把这些责任视为源出于某种更为一般的责任。第四,他们必须认为,群体的习惯不仅表明关注,而且表明对所有的成员一视同仁。满足了以上四个条件,群体成员之间就具有了连带义务。德沃金如此关注连带义务是因为他把政治义务视为有连带义务性质,并且是连带义务的一种形式。
至此,德沃金较为清晰地表达了政治义务和个人需要之间的关系,也即表达了法的规范性的来源问题,法的规范性来源于政治的整体性的理想即政府对权利是什么有一个较为一致的讲法并且要求政府在平等待人的方法上遵从一致的见解,正是整体性的理念构成了其群体成员遵守法律的义务。
参考文献
[1] 范立波.论法律规范性的概念与来源[J].法律科学, 2010(4).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