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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视角看中国的婚姻法改革

2014-08-21钱镜伊

青年与社会 2014年15期
关键词:婚姻法经济学改革

【摘 要】在中国,婚姻法在每个人的婚姻生活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对婚姻双方的关系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近年,新婚姻法制度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的反应,文章主要研究新婚姻法的相关条文对社会各界中形成的影响来使大家更清楚明白的了解婚姻法的相关条文规定。

【关键词】婚姻法;经济学;改革

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台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这一解释一出台,社会舆论立刻对这这一解释和新加入的规定等做出了激烈的反应。该司法解释中与房产分割部分有关的内容尤其引人关注,在《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提出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就是这条规定客观体现了新时代孕育出的现代婚姻观,并且会在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推动和促进婚姻观念改变。

一、《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现在的婚姻关系中出现很多之前没有出现过的新状况,本着解决问题,调节婚姻关系的目的,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台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这一解释一出台,社会舆论立刻对这这一解释和新加入的规定等做出了激烈的反应。其中,最吸引大众眼球的就是该解释中的关于房产分配的内容,其对不动产分配的明文规定如下:不动产为婚姻双方中的一方父母为婚后的子女购买并登记为子女所有等,离婚后,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所有;婚姻双方中的一方在婚前以按揭的形式购买并登记为其名字的,离婚后,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从这一条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新时代下的中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且这一变化将会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影响着下一代人的婚姻观念。

二、经济学视角下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对传统婚姻观念影响

(一)夫妻财产制度。为了明确婚姻双方共有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进一步保护个人财产,就夫妻间的财产在新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也做出的明文规定,规定如下:(1)为切实维护婚姻双方的权益,尊重其意愿,规定:双方协商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在没有达成离婚的结果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2)为保护个人财产,任何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出现的增值部分仍为个人所有;(3)为保护婚姻双方的及其父母的利益,尊重父母为子女买房的愿望,规定:婚姻双方中一方的父母为其子女所买并登记为其子女的姓名的,这一财产贵其中一方个人所有;(4)在当前房价持续升高的大环境下,为了保护不动产购买者的权益,规定:不动产为婚姻双方中的一方在婚前按揭购买并登记为个人所有的,不动产的财产所有权归个人所有。这些规定都是婚姻法中第一次明确提出的,其中关于不动产分配的规定也在社会舆论界引起了广泛关注。

(二)新婚姻法中财产划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婚姻法改革的最初目的,但是人们在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的今天,却越来越偏离了其主体而关注自己的权利,忽视了义务。为此便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2011年7月4日,该解释经过第1525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公布于众,解释一经公布,社会各界一片哗然,议论纷纷。其中大家对关于由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不动产到底归谁所有的第七条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反应最为强烈,其规定是由婚姻双方中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为个人所有,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按出资比例由双方共有。这一规定有力的打击了不法分子的非法思想和行为,在保护不动产购买者权益方面起到了显著的效果,并且很好的协调了夫妻双方的权益,从根本上打破了以前的利益关系。新司法解释中关于不动产的规定:婚前由一方购买的或者是有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除有特殊规定或特殊情况,改不动产不归婚姻双方共有,仅为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规定使婚姻关系中的女方改变了自己曾经将关注点放在男方有没有房子上面,在重新给自己找到位置的同时也扩大了自己的眼界范围。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中,夫妻双方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的财产,在结婚以后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这个给很多不法分子想借助婚姻关系获取财产留下了可乘之机。当前新规定解释的出台,从根本上杜绝了这一现象的发生,也使婚姻法更适合当前的婚姻情况。所以,新规定之下,夫妻双方如果想使自己也对房屋等不动产拥有合法的权益,那么在购置不动产时,双方就要履行同样的义务,使得在房价日趋升高的今天,夫妻共同买房成为一种潮流。

三、结语

将契约精神与婚姻法相结合是2011年的新法规解释中最值得大家推崇的一点,在调节和稳定夫妻关系、减少家庭纠纷、合理分配离婚后的财产、保护婚姻双方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方面,契约精神都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婚姻关系和婚姻纠纷等都与契约精神有着很紧密的关系。倡导婚姻双方的自由平等、互帮互助、忠于对方,使婚姻双方在婚姻面前能保持理性的头脑来对待纠纷和矛盾,降低离婚的几率等是《婚姻法》出台以及修订和解释等的最终目的。从国家的这一举动我们也可以看出,为了保证人民的合法权益,使人们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国家正在努力的建立健全当前的司法制度。而且,家庭和婚姻的和谐幸福是当前社会和谐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的一个重要步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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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瑞丽,李宝军,左云峰.浅析新婚姻法之忠实义务[J].法制与社会,2011(36).

作者简介:钱镜伊(1984- ),女,山东威海人,汉族,研究生硕士学位,教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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