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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政的基本精神

2014-08-21郑露萍

青年与社会 2014年15期
关键词:宪政宪法民主

郑露萍

【摘 要】宪政是现代国家的标志。在构建宪政国家的过程中,许多国家有宪政之名,而无宪政之实,究其原因,是宪政精神并未真正地融入到国家政治制度的实践之中。宪政是建立在宪政理念、宪政文化和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的一系列原则,并非仅仅是拥有一部宪法就能实现宪政。鉴于此,文章主要阐述了宪政的内涵及宪政的基本精神。

【关键词】宪政;宪法;基本精神;民主

宪政作为现代社会政治体制的一种价值选择,强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从而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宪政化。但是,在构建宪政国家的过程中,宪政之名时常被唱响,但宪政之实则从未降临。究其原因,是宪政精神并未真正地融入到国家政治制度的实践之中。因此,国家的宪政建设必须在合理转化传统观念的基础上正确认识宪政的基本精神。

一、宪政的含义

宪政是一个舶来品,最早萌芽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初期,是西方政治文明在相当长时间积淀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标志。长期以来,中外学者对宪政做了认真研究,并从不同角度对宪政进行了定义。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宪政就是民主政治。毛泽东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其二,宪政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权。国家权力要依照宪法运作,政党及其领导的政府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其三,宪政就是法治。梁漱溟先生认为,“说‘宪政就等于说‘法治”。其四,美国学者丹·莱夫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这些阐述都有一个基本共识,即宪政的精髓在于限制国家与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本文认为,所谓宪政,是以由社会大多数人共同制定的宪法为基础,以保证公民权利为目标的民主政治,其制度安排为公民与政府之间设立了一系列的平衡制约机制。

二、宪政的基本精神

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宪政起源于西方文化传统,是近代西方政治传统的精髓,如今宪政已被各国接收和采纳,成为世界政治的主流。宪政的基本精神主要包括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分权、制衡、协商、妥协等价值理念。

(一)民主与法治

民主是宪政产生的根源,亦是宪政的核心内容。宪政是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标的民主政治,因而,宪政必然追求民主,民主也必然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民主作为一种政治理念或是一种制度安排,其旨在实现人民的统治,保障人民的权利。民主的普遍化和制度化只有在宪政制度中才能得以实现。民主要求宪政按照社会各主要阶级的共同意志来组建国家,要求宪法表达的理想、规定的程序必须反映民意并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如果宪法反映的意志与人民的意志相左,那么它就只是一个摆设,社会也就很难依据宪法建立宪政,甚至有可能形成宪政名义下的君主专制政治,脱离民主的宪政只是徒具形式而无宪政之实。

法治是一个多内涵多层次的古老法律概念,从其本质上看,法治并不意味着纯粹的法律存在,而是要依法而治并非依人而治,这要求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至上,这正是宪政形成所需要的国家权力运作模式。法治是宪政的基石,是现代民主的程序化保证。人类法治演进历史证明,只有公共权力的运作被纳入法律规定的程序与范围,法治才能由理论演变为实践,才有宪政。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有了法律,然而绝没有学者认为那时就有了稳定和定型的宪政。只有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把法治作为社会控制的根本准则时,宪政才得以确定。如英国虽然保留了君主,且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但其有宪政是公认的事实。而亚洲许多发展中国家,虽然有宪法,且宣布主权在民,然而由于没有法治,因而不能认为它们有宪政。

(二)自由与平等

自由的基本取向是要求公共权力依法对个人自由的保护,以及防止他人对个人自由的侵犯。专制政体本质上是排斥自由的,而宪政则是通过对政治社会中主要力量的权力进行限制和制约,从而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在整个西方宪政史中,始终不变的一个概念是:人类的个体具有最高价值,他应当免受其统治者的干预,无论这一统治者是君王、政党、还是大多数公众。因此,宪政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以保障和促进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为目标。西方的宪政理论正是建立在自由主义思想基础上,强调维护和保障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宪政理想中始终蕴涵着现实主义的美好蓝图:一个有序自由的社会制度在宪政中得以展现。

自由主要是一种个体观念,意味着独立、自主与个人权利;平等则是一种社会观念,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某种关系。在宪政国家中,所有社会成员都有主张自由的权利,唯有坚持身分平等,对每个人的自由权利予以平等保障,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由。从自然法和契约论出发,人们借助神学的力量论证了人的天赋权利,即财产、生命和健康等权利,证明了这些权利对于每个人都是平等且不可剥夺的。人们又通过启蒙运动普遍接受人生而平等的理念,并将宪法和法律视为自由、平等的保证。1776年通过的《独立宣言》中,宣布人人生而平等,都有天赋不可转让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力。人们为了保障和实现自己的天赋人权才成立政府,政府的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权力的让渡。《独立宣言》确立了自由平等,且权力受制约的宪政精神。

(三)分权与制衡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宪政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把公共权力纳入法律的严格控制之下,通过宪法将权力在各国家机关之间及不同层次之间进行划分,限定权力行使的范围。洛克是近代最先对分权学说进行比较系统和明确阐述的英国哲学家,他指出,当人们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以后,对个人权利危害最大的是国家权力的滥用。滥用权力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即使是在民主国家,如果权力过分集中,统治者便会利用来自人民的权力侵蚀人民的权利,因此,为防止国家权力过分集中而成为专制的手段,国家权力必须分立。宪政国家正是通过制定宪法的形式规定了政府权力行使的依据和范围、标准和程序,确定界限,明确责任。endprint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为了防止掌权者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将分权的主张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他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然后分别由不同的机关来各执一项权力,各机关各行其职,互不隶属,互相制衡。孟德斯鸠的出发点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在其看来,如果三权不分立,国家就会成为暴虐的独裁者。为保障人民的权利,权力就必须按照它们的特性分开。分权与制衡是相辅相成的:分权是制衡的基础和前提,制衡是分权的目的与归宿。分权与制衡是西方宪政实践的思想基础和基本精神。

(四)协商与妥协

协商、妥协精神是宪政内涵中所固有的。从一般意思上来说,宪政实际上是一种在不断寻求平衡的政治制度。各种制度的选择应该以公开和协商的方式进行,协商的结果也应该是由各方的制衡妥协而达成的。人类的政治斗争史已经证明,如果一个国家长期将一个或若干个重要社会利益群体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或不能找到满足其需要的有效办法,那么大规模的有组织的暴力是不可避免的。事实上,社会利益是多元化的,不同个人之间、各利益集团之间、利益集团与公共利益之间始终存在利益冲突,要在冲突中保存和发展各自的利益,唯一的办法就是各集团就各自的利益进行一种多层次、多方位的“谈判”,即不同的政治力量依据共同认可的规则,在政治层面上进行协商,避免任何一方的全赢或全输,这种协商、妥协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达成契约的过程。

美国宪法的产生和美国联邦政府的成立,正是各种利益集团之间,联邦成员国之间的充分协商、互相妥协才最终创立出最具权威的宪法及有效的让人信服的联邦政府。所以说,宪法不是掌权者的意志表达,更不是利益集团政治斗争的工具,而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定立的社会契约,是公民权利的宣言。按照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说,宪法的政治实质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客观地反映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但当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宪法的时候,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对各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利益的协调、整合。近代宪法与宪政制度的建立,就是这种多元政治力量进行斗争、协商与妥协的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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