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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自由职业人员死亡其丧葬费由谁支付

2014-08-20

当代工人 2014年12期
关键词:职业病年限城镇

城镇自由职业人员死亡

其丧葬费由谁支付

问:辽宁大石桥周晓

——我是一名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已经加入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听说有单位的职工死亡后,单位会支付丧葬费。不知道我们的丧葬费该由谁支付?

适用文件:辽宁省人社厅《关于贯彻基本养老保险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2012〕277号

答:

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文件规定:“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单位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后,发生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原由企业单位支付的丧葬抚恤待遇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由企业单位支付,经核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给企业单位。”

未就业随军配偶就业后

其参保年限能合并吗

问:吉林吉林市吴平安

——我是一名未就业的随军配偶,请问如果我实现就业后,在部队期间的参保年限是否能合并?

适用文件:人社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联〔2011〕3号

答:

文件规定:“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为随军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计算为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存储额累计计算。”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方后,在地方之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时,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未就业随军配偶参加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你可以对照自己的情况参考。

对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有哪些优惠措施

问:辽宁辽阳市王新明

——我同事是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比较困难。不知道他家庭能否享受一些优惠措施?

适用文件:《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答:

文件规定:“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对见义勇为死亡而致孤的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救助,参保(合)费用可以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诊断机构出具的诊断书

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问:内蒙古包头市杨旭升

——我的一个工友申请了职业病鉴定,请问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适用文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91号

答:

文件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二)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三)诊断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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