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艺术基金模式探析
2014-08-19松雨
松雨
2013年12月,文化部、财政部共同发起的国家艺术基金(英文缩写为CNAF)正式成立,并于 2014年6月1日正式开始启动资助项目申报。这标志着我国的艺术资助由直接划拨进入了“基金”时代。从国家艺术基金的章程和 2014年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可以看出,我国的国家艺术基金的制度设计既吸收了欧美国家基金模式的有益经验,也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来看,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公益性。这是国家艺术基金的根本属性。从全球范围内来看,艺术类基金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政府或企业、非政府组织、个人设立的以推动艺术发展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基金。这类基金在国外出现较早,例如美国政府于 1965年设立了国家艺术基金,同时还有数量众多由企业、个人设立的各种基金会对艺术发展进行资助,如运通信用卡基金会、大通银行基金会、福特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诺顿基金会等。英国政府于 1998年设立国家科学艺术基金会,每年用国家彩票公益金的六分之一约 1700万英镑向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两个领域提供资助。意大利政府于 1985年创建了表演艺术统一基金会,集中向包括歌剧院在内的公共表演艺术团体提供统一的财政支持, 1996年又将该基金统一转为公私合作伙伴制的私法基金会。澳大利亚的各类基金会组织以社会民间的私人部门的身份积极地参与澳大利亚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我国也有一些艺术类的基金会,全国性的如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京剧艺术基金会、中国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李可染基金会、潘天寿基金会、黄胄国际基金会、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田汉基金会等。地方文联、宣传部门成立的文化艺术基金会有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北京观复文化基金会、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等。台湾于 1996年成立了文化艺术基金会。香港出现了由企业设立的艺术基金,奥沙集团出资设立奥沙基金,目的是资助艺术家现场创作、绘画、雕塑、音乐表演、巡回展及艺术教育。另一种则是作为投资手段的经营性基金。这类基金的鼻祖是法国的熊皮基金和英国铁路养老基金。前者造就了梵高和毕加索等艺术家的艺术巅峰。后者 1974年启动艺术品投资项目,用4000万英镑购买 2400多件作品。我国的艺术类投资基金起步较晚,最早的是民生银行 2007年推出的“艺术品投资计划 1号产品 ”,该项目以100万元为投资起限,之后林乐怡桥财经艺术基金、德美艺嘉艺术基金、香花石 ·新绘画艺术基金等先后出炉,这些基金多是投资美术作品。《投资有道》发布的《 2011年中国艺术品基金拍卖排行榜》显示,截至2011年11月18日,有近 30家艺术品基金发行超过 70支艺术基金。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该基金是公益性基金,是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这是因为,人的存在分为两大方面,一方面是作为物质性的存在,有吃、穿、住、用等物质的需求,另一方面有作为精神性的存在,有着对真善美的追求,对科学、文学、艺术、宗教、道德、哲学的追求。人的幸福不仅仅在于享有多少物质财富,也在于精神和心理是否得到满足。人类社会的发展,不仅是经济上的增长、政治的清明、环境的美好,还要有文化的繁荣。人民群众是文化创造的主体,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根本力量。要实现人的自由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就必须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因此,政府不仅要履行管理职能,更应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通过资金扶持艺术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有效地激发公民的创造热情,让社会的创造活力不断涌流。国家艺术基金的设立正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实现职能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的体现,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繁荣艺术创作,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这是其与商业性理财基金的区别所在。
第二、引领性。文化部、财政部设立国家艺术基金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艺术繁荣,充分发挥文化在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方面的作用,引领艺术创作。国家艺术基金章程规定,国家艺术基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艺术规律,鼓励探索与创新。从 2014年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四类项目申报指南可以看出,该基金资助重点是弘扬民族文化的项目,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反映时代精神的项目,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项目,突出艺术本体、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的项目,体现文化创新精神的项目。这充分体现了国家艺术基金的引领性:一是在创作方向上的引领,就是艺术创作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我党的文艺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主旋律。二是艺术上的引领,以艺术的卓越性和艺术价值为目标,要尊重艺术发展规律,追求作品的艺术感染力,要努力挖掘传统文化的内涵,也要创作反映现实生活和时代精神的作品,鼓励原创,鼓励内容、形式、题材、体裁的创新。
第三、广泛性。这种广泛性体现在很多方面。从资助范围看,其他国家通过公共资金设立的艺术基金一般资助范围较广,但也有所侧重,比如,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主要支持高雅艺术,不支持电影、娱乐等商业性强的艺术形式。英国的公共艺术基金,在音乐领域向古典音乐、歌剧倾斜,也支持爵士乐,但不支持杂耍、独立流行音乐、桑巴、当代非洲音乐或铜管乐队。我国国内已有艺术基金会资助范围多针对某一类艺术形式的创作或某位大家作品的研究,而国家艺术基金的资助范围包括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征集收藏和人才培养四大方向,具体涵盖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木偶、皮影、美术、书法、摄影、融合创新的艺术样式和新兴艺术门类,可以说兼顾到了艺术创作生产推广的各个环节、舞台艺术的绝大多数门类以及图像艺术的各个门类,也关注到人才与作品的同等重要性,充分体现了国家级艺术基金的综合性、全局性,体现了管理部门对艺术发展规律的把握。从资助对象上看,国家艺术基金的资助对象跨越了体制和性质的界限,既有国有单位,也有民营单位;既包括公益性文化机构,也包括营利性的文化企业;既包括单位,也包括公民个人;既可以是文化系统内,也可以是文化系统外。这种选择,跨越了管理体制障碍,跳出了体内循环的圈子,充分考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艺术生产主体日益多样化社会化、民营文管理理念的突破。特别是在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上,与国外文化艺术基金仅资助非营利性文化艺术团体不同,我国的国家艺术基金资助对象兼顾公益性和营利性机构,就是基于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后多数国有艺术院团转制为企业,民营艺术机构也有民办非企业和企业等多种形式的现状。这一点充分体现了我国特色。从资金来源来看,国家艺术基金的设立主要靠中央财政拨款,也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这种设计,既能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也能够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推动建立多元化的文化艺术资助体系。从产生的效果来看,国家艺术基金的资助,必将破解当前许多艺术团体和艺术家的生存发展难题,极大鼓舞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激发全民族文化艺术的创作活力;与此同时,由于国家艺术基金具有权威性,获得其资助就代表了对相关项目、作品艺术水准的认可,尽管额度有限,但是可以作为种子资金,产生“乘数效应”,使相关项目、单位和个人获得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予以资助。从工作层面看,也能有效带动各级政府艺术基金的设立。因此说,国家艺术基金的辐射面和影响力是广泛和深远的。
第四、科学性。国家艺术基金的顶层设计充分借鉴了国内外的相关经验。一是在政府投入方式上。过去是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出面,进行组织实施,牵扯了行政部门很多精力,也容易让艺术家产生附庸、依赖心理。国家艺术基金由文化部、财政部设立,受政府管理,但是其运作是相对独立的,与政府保持着一臂之距,拥有资金分配的决策权。据了解,欧美等国在艺术资助方式上形成了各自的特点,比如英国实行“一臂之距”的文化资助模式,文化部不直接与文化艺术团体发生关系,而是通过非政府文化机构,对艺术团体进行评估和拨款。国家科学艺术基金会就是利用国家彩票基金对艺术进行资助的机构。法国政府的文化资助可区分为非营利公益类型和营利性产业两种类型,前者以服务大众、保持较高文化水准,扶持艺术的多元创新、培养人才为目标,后者侧重于支持中小企业、支持创新,扶持青年人才和新锐设计,平衡市场原则下可能导致的缺陷。澳大利亚也是通过以国家艺术理事会( 1975年成立)为代表的公共部门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组织及其活动。我国国家艺术基金的这种模式充分吸纳了欧美国家关于艺术资助方式的有益经验,改变了以往财政直接拨款和政府部门管理文化经费的文化投入模式,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提高国家现代治理能力的要求,体现了现代治理的理念,既能确保政府把握公共资源的使用方向,实现对全国文艺发展的科学调控和有效管理,又能减少行政部门的事务,同时发挥专门机构和专家的特长,按照艺术的标准予以资助,推动艺术可持续发展。二是在具体运行机制的设置上。国家艺术基金采取了分权的体制,理事会是基金的决策机构,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基金的组织实施,专家委员会负责评审、监督、验收结项。当前,公共组织的结构呈现出从集权式、尖塔型向分权式、扁平型的结构形式发展的趋势。分权式的结构有利于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长,形成互补,同时也可以互相制约,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国家艺术基金的运行机制,恰恰符合现代公共组织内部管理的规律,实现了决策与执行的分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艺术基金的管理不适用于《基金会管理条例》,其执行机构国家艺术管理基金管理中心为事业单位。这点与其他基金会不同。这也体现了政府出资设立基金的特殊性。三是在资金资助额度和拨付方式的设置上。据了解,美国艺术基金对任何项目的资助总额都不超过所需经费的 50%,其余则须由申请者从政府机构以外筹集,这样可避免文化团体过分依赖政府资金。我国国家艺术基金的资助分为项目资助、优秀奖励和匹配资助。依照 2014年国家艺术基金申报指南,国家艺术基金对大型舞台剧和作品的资助额度在 60万至 500万之间,小型舞台剧(节)目和作品的奖励资助额度在 20万以下,美术、书法、摄影创作资助项目的额度为 1万至 10万元,对传播交流推广项目以匹配资助为主,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 30%,人才培养项目没有明确的额度。这些额度和比例的设立可谓用心良苦,充分考虑了不同艺术形式的创作成本以及传播推广、人才培养的特点,也参考了美国国家艺术基金匹配资助的经验,有利于调动申报单位和个人努力争取更多的资助。另外,经费分阶段予以拨付的设计也比较符合项目管理的原则,能够实现过程控制。
总之,国家艺术基金如同一个新生儿,充满希望,同时也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成长。下一步,可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
第一,建立独立的监事部门。我国国家艺术基金预设的机制是,理事会对管理中心进行监督,管理中心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监督,专家委员会中设监督管理专家。另外,通过信息发布机制,社会对管理中心进行监督,同时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文化部、财政部监督,包括审计部门的审计。这样的好处是相对节约成本,不利之处是比较分散,有的部门和人员不专业,监督结果难以互相照应。据了解,按照《基金会条例》设立的基金会都设监事,负责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台湾艺术基金也设有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负责督导业务方向与经费运用,监事会负责稽核财务执行状况,确保资金得到有效管理和使用。从实际运行结果看,监事机构分立,有利于超脱于运行体系之外,能够更好底进行监督。鉴于此,应适时建立专门的监事会。
第二,加大对社会资本的吸纳力度。尽管国家已经为国家艺术基金投入了大量财政资金,但毕竟公共财政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就显得非常必要。国家艺术基金章程规定,“国家艺术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中央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在西方国家,私人部门赞助、捐赠公益性事业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和广泛的社会基础,早在 15世纪,意大利美弟奇家族斥巨资赞助艺术创作,为文艺复兴做出巨大贡献。另外,西方国家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也比较完善。 20世纪 90年代以来,许多政府部门设立的公益性艺术基金开始探索公私合作伙伴的基金会模式,吸纳社会资本捐赠。例如,从1996年起,意大利政府对意大利的公共歌剧院实行私法性质的公私合作伙伴基金会的制度模式,吸收了各种私人部门的资金投入。 2000年澳大利亚成立企业艺术基金会,作为联邦政府的企业,负责建立企业赞助者与艺术文化组织之间的互利合作伙伴关系,私人部门在艺术活动方面的资金不断增长, 2001年为 1.08亿美元,至 2009年已达 2.21亿美元。这表明,社会力量的捐赠可以为文化艺术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政策,也有一些企业热心文化艺术事业,如中国泛海控股集团从 2011年开始与中国艺术研究院合作设立中华艺文奖,表彰具有高尚精神、卓越才华和杰出成就的中华艺术英才,以推动中华文化艺术的繁荣与发展,社会反响良好。但总体来看,我国社会力量捐赠公益性事业的热情还不够高,且已有的捐助多倾向于教育、医疗、扶贫、济困等,艺术类捐赠相对较少,这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性不强、得不到落实有关。文化部门应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税收减免范围,增加减免额度,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捐资、赞助的积极性。另外,国家艺术基金会在接受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时,应该保护捐助人的权利,尊重捐助人的意愿,确保善款用于公益性活动。
第三,完善评审机制。根据章程,国家艺术基金遴选具有较高专业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艺术专家、项目管理专家、财务管理专家、监督评估专家,组建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库。管理中心根据基金年度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开展咨询、评审、监督工作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遴选相关专家,承担咨询、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能,提出咨询意见、评审结果和监督报告等。这种设计比较科学,也有提升的空间。笔者认为,抽选专家时应充分考虑不同艺术形式和创作环节,考虑不同专家的地域、性别、专业、民族等,以确保公平。除此之外,还应增加公众代表参与。这是因为,国家艺术基金的宗旨是繁荣艺术创作,推出具有思想性、艺术性、欣赏性的作品,从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由此可见,公众是否满意是检验作品质量的最终标准。在论证资助项目的环节,吸纳公众代表参与,可以考量即将资助项目的群众接受度,从而避免公共资源浪费。据了解,美国国家艺术基金除专家评审团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外,每年基金会都邀请多位评审顾问参与,担任评审顾问的人选有艺术家、艺术管理者、教育家、州或地方的政府代表和一些非艺术专业人士。这种做法能够确保资助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值得我国借鉴。
参考文献:
张玉梅:《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会运作机制初探》,载于《美术》第12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