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经营,必受惩处等
2014-08-18
违法经营,必受惩处
问:听说开网店生意火爆赚钱容易,我弟弟便在美国一家购物网站买了一些婴儿洗浴用品、婴儿食品,然后开了一家网店进行销售。他的生意很好,顾客很多。随着生意越来越红火,他不断扩大经营范围。有一次,一个朋友的小孩感冒咳嗽,用了从美国寄来的儿童止咳糖浆后效果很好。弟弟得知后,便在网上销售这种药。不料,近日他突然被拘捕了,罪名是销售假药。请问,从美国进口的药明明是真的,怎么变成假药了呢?弟弟这样做真的违法了吗?
聂华中(天津)
律师意见: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销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须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同时规定,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都按假药论处。也就是说,您弟弟未经许可就进口、销售药品,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
我国《刑法》修改前,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要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才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要件被删除,降低了入罪门槛,只要生产和销售假药,不论是否达到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都构成犯罪。所以,您弟弟已构成了犯罪,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
故意肇事,如何理赔
问:今年春节期间,我驾驶着一辆小货车在公路上行驶,恰遇交警进行道路安全检查。我的车上载有5箱烟花爆竹,为了逃避交警的检查,我绕道加速行驶,慌忙中将行人马某撞伤。为赔偿的事,马某将我和交强险投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全部损失。庭审时,保险公司认为我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所以不同意赔偿马某的损失。请问,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可以拒绝理赔吗?
赵东泉(河南确山)
律师意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由此可见,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进行赔偿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突出体现了交强险所承担的基本保障功能。当然,这里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仅指受害人所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包括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试婚同居,不是夫妻
问:一年前,我与男友宋某经人介绍相识,彼此都比较满意,于是便决定试婚。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我和宋某订立了书面试婚条约,约定试婚一年。协议签订后,我就搬到男友的新房与他一起居住。我们相处得很好,在邻居、朋友的眼里,我们是一对幸福的小夫妻,双方父母也拿我们当夫妻看。然而不幸的是,前不久宋某出差时遇车祸丧生。丧事刚刚料理完,宋某的家人就让我从宋某的房子里搬走。我申辩,我和宋某虽然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但试婚也是婚,同居这么久早已构成事实婚姻,应该受法律保护,拥有继承权,却遭到宋某家人的无情奚落。请问,试婚能构成事实婚姻吗?我对宋某的财产有继承权吗?
林锦云(广东茂名)
律师说法:“试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现行法律也没有针对试婚的法律规定。试婚,顾名思义就是尝试性婚姻,指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结婚为目的而共同居住在一起,其实质应属于同居关系。同居能否构成事实婚姻的关键,在于男女双方开始同居的时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享有法定继承权。而从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双方没有登记而在一起生活,只能算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您与宋某同居,虽然双方签订了书面试婚条约,仍不能构成事实婚姻,您对男友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
【编辑: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