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规范引导广场舞 让扰民舞成健康舞
2014-08-18缪小军
“广场舞”,这种中国大妈大爷自发形成的、自娱自乐的健身活动,近年来展现出令人惊叹的生机与活力。“广场舞”把众多的中老年朋友聚到了一起,强健身体、愉悦心情、结交朋友、增进交流。这种健身与社交相结合的活动,为中老年人的生活增添了情趣与快乐。
遗憾的是,“广场舞”给中国大妈大爷带来享受的同时,却给另一群人带去了噪音的烦恼,“广场舞”高分贝的伴奏舞曲,能覆盖方圆几百米,严重影响了其他居民正常的生活,“广场舞”逐步陷入“扰民舞”的尴尬境地。一群人的狂欢,引发了另一群人的不安,“广场舞”成了多种争端的导火索。 水弹、泼粪、放藏獒、架“高音炮”……近年来,“广场舞”扰民而引发的报复行为在各地频现,然而,随着中国进入老年社会,健身热潮兴起,人们更关注生活的品质。在这样的社会化的过程中,“广场舞”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一个方面。
中国特色的“广场舞”并非现代社会的必然产物。1940年陕北的“新秧歌运动”就与现在流行的“广场舞”颇有渊源。1943年中共中央文委确立了戏曲运动“为战争,为生产及教育服务”的总方针。陕北政府为了使秧歌这种兼具舞蹈和戏剧的艺术形式为社会再组织服务,发起了“新秧歌运动”。在1940~1950年代,中国各种“改造”、“跃进”等社会运动,也在新型“秧歌舞”渲染的喜气吉祥气氛中进行。美国著名的中国问题资深专家、哈佛大学教授费正清(J.K.Fairbank约翰·金·费尔班克)和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主编的《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早期年代”一章记载:“……年轻人,特别是参加示威和游行的年轻人中,学会并且表演‘秧歌舞成为时髦之举。”中国特色“广场舞”在1960~1970年代的中国被演绎到最大极限。“文革”时代的中国“革命群众”们在广场上、大街上、草坪里乃至乡村的禾场上跳“忠字舞”,以表现他们对革命及其领袖的忠诚。
1980年代初,中国有限开放关于交际舞、“迪斯科”等舞蹈的禁令。1980年春天,就有一群年轻人在圆明园公开跳迪斯科,其中很多是参加过“星星美展”、“四月影会”的年轻文化人。1980年6月和1983年5月间,公安部、文化部先后两次下发《关于取缔营业性舞会和公共场所自发舞会的通知》,要求“公园、广场、饭馆、街巷等公共场所,禁止聚众跳交际舞”。1990年代,中老年人在街道、广场上的主要交际纽带是各种“气功”。但各种“气功”偏离了“气功”练习的本原,成了部分别有用心的人敛财和达到其他目的的工具,后被禁绝。此时体育局提供的“广场舞”成本低廉、灵活易学、利于集体参与。市民体育形式替代“气功”成为城镇中老年人的新兴社交纽带。
2005年开始的创文创卫活动,以及北京奥运会的全民健身活动,从国家行政层面为行政力量推动“广场舞”提供了土壤。在《全国文明城市数据指标细则》中,对群众体育的发展有明确的要求:“业余群众文体活动团队数量每街道不少于15支;区级大型广场文化活动次数每年不少于8次”。各地方政府将初现的“大妈广场舞”标定为适合推广的体育文化活动。这些年来,“广场舞”因其良好的健身效果和喜闻乐见的形式,受到中老年尤其是中年妇女的青睐,而在实践中,因为组织混乱,参与者素质普遍较低,逐渐成为扰民的代名词。但我们不能一味指责大妈大爷们无视他人的安宁权。
在有的发达国家,社区里就为居民们建设了专门的娱乐健身场所,他们对这些公共设施都舍得大手笔投入。中国内地公共娱乐场所配套的严重滞后,导致了“广场舞”场地的缺失,大多数“舞池”只能安放于住宅小区狭窄的空间里。围绕“广场舞”的摩擦与纠纷不时出现、不断持续。
“广场舞”起源于广场,散布于几乎所有公共场所,“重灾区”在居民小区;立法治理的重点不是“广场舞”本身,而是由此衍生出的“噪音扰民”,对“噪音扰民”应该是零容忍的惩处,对“广场舞”行为则需制度化的引导规范,而不是因噎废食强令禁止。大妈大爷有跳舞的需求,政府应该满足。既要保护群众性健身活动,又要破解其他人受“广场舞”烦扰的问题。社会规范的遵守需要各方共同约束,不应把责任归于‘大妈一方,适度的协商、沟通才能避免矛盾激化。西班牙就设有噪音管制条例,一女钢琴家在家练琴影响邻居,被检方要求入狱16个月,还要缴纳数千欧元罚款。钢琴家的钢琴声影响他人了也是噪音,“广场舞”嘈杂的人声和伴奏更是如此。其实,对“广场舞”扰民的治理并非无法可依。《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那么,既然有法可依,“广场舞”扰民缘何屡禁不止?其关键还在监管不力、执法缺位。
近日,江苏泰州市规范“广场舞”,不扰民成硬杠杠。据泰州市体育局统计,目前活跃在全市镇街、行政村的晨晚练点有2276个,参加健身的市民大军有30多万。该市近期出台了晨晚练点管理办法,每年评选优秀健身点,给予资金和器材的奖励。评选办法将“不扰民”作为硬性指标,一旦有投诉,将行使一票否决权。江苏启东正确引导“广场舞”,以社区休闲文化广场、公共服务中心、网格健身点等阵地为依托,免费赠送拉杆式音箱,在全市城乡和社区建设了236个“正能量加油站”,组织广大市民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科普、体育等活动。但面对“高考遇上广场舞”这一考题,启东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让大妈们停下舞步,为考生营造安静的复习考试环境。“广场舞”“礼让”高考,给高考冲刺的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备考环境,这体现的不仅是一种舞德,也是一种“礼让美德”。古语说得好:礼让一尺,得礼一丈。静音护考,为考生降噪,广场舞大妈大爷们暂时偃旗息“舞”,待高考结束后再继续,“广场舞”“礼让”高考已成为一年一度的“规定动作”。毕竟,高考对于每个学生都是人生至关重要的转折点,为考生们营造安静的氛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由此可见,制止“广场舞”扰民,需要的不是因噎废食的禁止,而应当是因势利导的规范。一是通过对广场舞订立公约,对其活动做出时间选择、地点划定和音量控制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引导其提升公德意识和自控素质。二是对于不服管理、不听劝阻、恣意扰民者,则必须严格依法查处,不能姑息迁就。
武汉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罗教讲建议,政府应当修建专门跳舞的场所,同时加强法制建设,各地出台地方规范,限制跳舞音乐的最高分贝,指导“大妈”们以不影响他人为前提进行“广场舞”活动。通过法治、德治、自治、技治四结合的办法,逐步理顺各项管理难点。
如果“广场舞”大妈大爷们能有合适的舞蹈区域——与居民住宅有足够距离、有良好的隔音措施,同时能遵循“广场舞”规范,在自己享受“广场舞”乐趣的同时也为他人着想;政府能提供多层次、多品类的公共服务,能对“广场舞”合理引导、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广场舞”扰民问题自可迎刃而解。
作者简介:缪小军(1978—),男,江苏海安人,本科,江苏省海安县博物馆助理馆员,研究方向:博物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