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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时期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2014-08-15高源

科技与创新 2014年10期
关键词:工地消防安全

高源

摘 要:改革开放尤其是近十年以来,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建筑业已成为横跨城建、金融、社保、治安和消防等多个领域的重要产业。这在促进社会经济增长的同时,也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命题。就新经济时代下建筑工地消防安全提出意见,以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地;消防;安全

中图分类号:TU998.1;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835(2014)10-0099-02

山西省太原市全年火灾统计显示,2011年,全市发生火灾1 491起,其中建筑工地火灾30起;2012年,全市发生火灾1 343起,其中建筑工地火灾40起;2013年,全市发生火灾1 468起,其中建筑工地火灾55起。可见,无论从绝对数字还是从相对比例来说,建筑工地火灾有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且,一旦遇到高层建筑着火,极易形成立体火灾,后果相当严重。2009年,央视文化中心在建工地发生火灾,过火面积8 490 m2,直接经济损失16 383万元;2010年,上海静安区胶州路居民楼外墙保温施工火灾,造成53人死亡。

针对建筑工地火灾频发的趋势,公安部、消防局连续几年要求全国各省市消防部门集中开展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提请各级政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督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建筑工人关注消防珍爱生命,发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建筑工地消防安全,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1 建筑工地火灾原因统计

1.1 电焊作业引燃可燃物

据统计,违规电焊作业引起的火灾占工地火灾的50%以上。违规电焊主要包括有:无证上岗、未及时清理周围可燃物、未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等。调查显示的火灾原因,多数为工人在电焊作业时,未设置接火桶,熔珠坠落极易引燃下方可燃物,造成火灾。

1.2 电气火灾

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未经穿管阻燃处理、私拉乱接电线的接头冒火,大功率用电器长时间运行导致线路过载、手机长时间充电忘记拔掉导致发热等情况屡见不鲜,发生火灾在所难免。

1.3 厨房火灾

以前的计划经济时代,不用说工地,单位都吃大锅饭。现在市场经济时代,由于建筑工人籍贯、习惯、工种、上班等多元因素,做饭、吃饭以班组为单位,工地食堂已演变为多处小“厨房”,自然形成明火隐患;再加上工地多以液化气罐为火源,更是增加了液化气泄露形成火灾事故的可能性。

1.4 遗留火种引发火灾

建筑工地遗留火种常为:吸剩未掐灭的烟头,经人为丢弃后,被风吹到易燃、可燃材料上,引发火灾;工人下工后疲劳卧床抽烟,烟火散落引燃被褥。

1.5 节假日或揭幕式燃放烟花爆竹

建筑工地材料要求分区合理堆放,要求停工期间对可燃材料进行不燃覆盖。而事实上,这些要求常常落实不到位,遇节假日或举办仪式,内部或外部燃放烟花爆竹,飞火散落引发不必要的火灾。

1.6 人为纵火

由于经济的发展速度与制度建设不匹配,合同和非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矛盾屡见不鲜,遇事情无法解决,使矛盾激化,利益受损者一时想不通,纵火报复,酿成火灾。

2 建筑工地火灾成因分析

分析以上火灾原因,由表及里,个人的大意或者故意固然是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而直接原因的背后,这种偶然是否蕴藏着必然?笔者试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

2.1 个人素质不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无论是违规电焊、违规使用电暖器电炉丝,还是卧床吸烟,这些行为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麻痹大意,而是因为文化素质的低下和安全意识的匮乏。正是源于这种思想上的不重视,才导致后果的不必要。也正因为如此,提高建筑工人消防安全意识,推进全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显得意义重大。

2.2 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公安部早在2005年就颁布了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社会单位所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规范。一个建设项目在未投入使用之前,现场管理方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负责,对工地安全均负有不同职责,但没有一家单位可打包票能够各司其职,落实到位。对于建设单位来说,项目未交工之前,现场由施工方负责,一切担子都往施工单位推。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尽量缩小额外投资,减轻工作负荷;监理单位在夹板里求生存,在这个非主流问题上更是得过且过。结果造成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不集中、落实不到位、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形式上有设置、实质无人管的局面,使个人违规行为得以嚣张泛滥。

2.3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滞后

在近十几年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经济效益增长指标的牵引力远远大于安全生产的呼喊声。在不可否认经济发展增加了国民生产总值和综合国力的同时,全社会的眼球都聚焦于发展,安全被置之脑后。建筑行业年检或者评优首要考核的是生产总值和经济效益,领导干部考核的是政绩,任凭安监部门、执法部门和消防部门耗尽心血加强监督,也耗不过建筑企业的拖沓战术,顶不住政府工程的人情压力。现有的安全监管机制对于建筑业各方来讲,显得苍白无力。一旦发生事故,责任自然由个人来承担,企业、单位未必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单凭消防部门单臂上阵,警力有限,未必能取得很好的效果。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协同建设部门、消防部门改进行业监管机制,让违规者面对处罚无处藏身,让侥幸者因敬畏责任不敢侥幸,让诚信者做好表率安全前行。

3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建筑工地火灾隐患的形成,既有个人原因,也有组织机构原因,亦有监管机制原因,但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讲,要消除这些问题,就需要主次分明、有的放矢、有序解决。

3.1 推进落实建筑工地消防安全责任制

近年来,公安部在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工作中,每年都会要求各省市集中开展建筑工地专项整治活动,当地政府部门和消防机构在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时,往往通知辖区在建工程建设方和施工方双双到位。即使如此,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状况仍不容乐观,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一起管理,消防安全工作非但没有加强,反倒成为各自放任推脱的借口。这在某种意义上充分验证了中国“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古话。因此,建筑工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具有重大意义。

笔者根据多年来的消防管理经验,建议建筑工程在开始前,除签订主施工合同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签订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项目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成立项目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制订生产周期内的消防工作计划,贯彻落实消防政策法规,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成立义务消防队,适时开展消防演练。只有责任明确了,工作才能扎实抓上去。

3.2 加大建筑工地消防安全自查和检查力度

杜绝消防安全隐患,要从建设项目开始抓起,包括合理制订施工总平面图,合理划定施工区、生活区、休息区、加工场地、材料堆放场地和消防通道,保证消防通道畅通,设定临时消防设施;工地临时建筑建设前,应当将消防通道、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用火用电、建筑材料等元素考虑在内,积极报当地消防部门备案审查。在施工过程中,积极采取自查自纠与消防部门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食堂(火源)、宿舍、易燃、可燃物品堆(存)放等重点部位的检查,严禁违规使用火源、电器,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严禁违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杜绝引发各类火灾事故,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对于三番五次、屡教不改或限期不整改的隐患行为,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重处罚,确保把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3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教育

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开放稳定大局,在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同时,大力推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从思想认识上增强全社会抵御火灾的能力,具有重大意义。20011年,公安部会同中宣部、教育部等八部门《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精神;2011-12,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要求各省市、各部门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将全民消防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面对十几亿人的大国,需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要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群众的具体情况,加强分类指导,抓住重点人群、重点地域和薄弱环节进行宣传教育。建筑工人作为社会较底层的特殊群体,文化素质较低,也没有太多的理想,想要的仅仅是一份生存权利、一份家庭责任和一份经济收入,挣钱养家是他们最大的心愿。如果建筑工人既没有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的文化能力,也没有提高消防安全素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遵守或不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没有什么好与不好的差别,那么这项宣传教育任务在这里只能是喊喊口号。所以,建筑工地的管理需要把消防安全责任与建筑工人的报酬相挂钩,建立相应的消防责任奖惩机制,既能有效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又能起到提高消防安全素质的作用。

3.4 建立健全行业监督管理机制

任何社会、任何国家,制订各种制度都应为经济发展服务,当前我们仍然处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进一步深化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口号,搞好建筑业的安全稳定发展,深化改革建筑业监管体制,不仅是金融系统,也是建设部门和消防部门一项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和制约,增加消防安全违法成本,推动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消防安全稳定局面,公安部2012年下达了《关于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的通知》(公消〔2012〕351号),山西省消防总队2013-05制订了《山西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试行,其中明确将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定为监管对象,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或被投诉举报的消防违法行为,由省消防总队定期网上发布,对一年内被记录不良行为1次的单位,在当年度实施不少于2次的监督检查;对一年内被记录2次以上的单位,当年度实施检查不少于3次,整改后根据其违法的性质、数量和整改效果酌情审批撤除。同时,建立消防安全行为信息互通互认工作机制,定期将全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抄送同级住建、工商、金融和保险部门,这项工作在2014年上半年初见成效。为了保证该项制度得到更好的落实,对建设各方起到更大效果的震慑作用,信息互通部门的行业监管将相当重要。如果消防违法不良行为处于公布期间,住建部门、工商部门加大管理力度,金融部门、保险部门降低其信用额度,其违法心理、违法行为势必会得到改进。可见,全社会信息联动,建立制约机制,促进诚信体制,将能够使所有单位、所有个人遵守消防法规,远离火灾。

〔编辑:李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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