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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医疗保险体系的对照研究

2014-08-15邹宝玉吕汝泉

景德镇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国民医疗保险医疗

邹宝玉 吕汝泉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日本语言与文化研究中心,辽宁 大连 116052)

1 日本医保制度的变迁

1.1 保险法规制定期

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与日本近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步进行的。一战以后,日本经济重心由轻工业向重工业转移,随着产业构造的变化,劳动者的构成也发生显著变化,男工迅速增加,劳工运动更为激化。为缓和工人运动引起的国内阶级矛盾,维护社会秩序,1922年当时的日本政府颁布了《健康保险法》。到了1937年,日本对中国的侵略战争全面爆发后,日本进入战时体制,医疗保险成为强兵健民政策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1938年日本政府为了战争的需要而颁布了《国民健康保险法》。其特点包括:非强制加入、保险方是任意设立的国民健康保险协会等。1941年陆军军医出身的小泉亲彦出任厚相,提出了三年内实现全民保险的目标,并在1942年对《国民健康保险法》进行了修正,地方长官被赋予权利,可以决定辖区内是否强制设立、居民是否强制加入国民健康保险协会。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1943年,日本95%的村镇设立了国民健康保险协会,1944年参保人数达到4116万人[1]。

1.2 保险范围扩充期

战后初期百废待兴,日本政府采取各种措施,确立医疗报酬支付制度,实行国民健康保险公营化。日本初步确立了以国民健康保险为主,各种互助保险为辅的医疗保险体系。但是,医疗保险所面向的范围并不全面,也存在不公平的现象。

1961年日本开始实施全民保险、全民养老金制度,实现了全面加入医疗保险的目标。自此以后,日本整个医疗保险制度体系趋于完整,将社会所有人群纳入到医疗保险制度中来,不同社会阶层、职业都有自己的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广泛覆盖全国,从此奠定了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作为国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医疗保险制度在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尤为重要[2]。

1.3 保险制度完善期

2000年以后,随着日本经济发展趋于稳定与平和,为满足人们不断变化的医疗需求,日本将医疗保险制度做了一定的改革,其中包括国民健康保险制度的调整,就诊率的变化,医疗费用问题,老人医疗免费制度的建立等。医疗保险日趋完善,然而如何继续前行,仍然有待于今后进一步地探索。

2 中国医保制度的变迁

2.1 劳保医疗建立期

1951年2月,当时的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员工的疾病待遇、工伤待遇、养老待遇、生育待遇等各项内容,近似一个项目比较齐全的社会保险体系。

到了1953年1月,政务院对《劳动保险条例》进行了修定,并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其中,条例对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等细节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自此以后,中国的政治、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3]。

2.2 医疗保险变革期

1988年以来,我国医疗费用的增幅远远超过了同期国民收入的增速。1992年以后,医疗费用总额增幅变缓,人均医疗费用的增长速度明显低于工资水平的增长,甚至在1994年出现了涨幅低于消费价格指数的现象,即使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也出现了钝化现象[4]。此类现象主要源于国企经营状况不佳、政府抑制过渡消费,因而导致医疗事业总体投入减少。

2.3 医保改革深化期

我国在1994年开始了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与此同时,我国也在尝试进行各种形式的医疗保障改革,引起较大关注的是在江苏镇江和江西九江进行的试点改革,在这两个城市首先实行了以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为基础的社会医保制度。1998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随后两年,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初步形成了以98版《决定》为主体的全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体系[5]。

3 中日医保体系的差异

3.1 保险种类

医疗保险种类的多寡是衡量一个国家医疗保险法制度是否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日本是亚洲最先实行医疗社会保险的国家,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提供的“公立保险制度”,又称国民健康保险制度[6]。主要由国民健康保险、雇员健康保险、其他雇员保险、老年卫生保健服务和私人医疗保险等制度组成。

我国目前有三种类型的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劳保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新时期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基本框架虽然已经初步形成,并且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医疗保障体系网,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需改进。

3.2 保险金来源渠道

日本的医疗保险金来源渠道多种多样,不同类别的医疗保险金来源各不相同,其筹资与给付方式同样存在差异。通常情况下,患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分为三部分,即就诊时在医疗部门支付的诊疗费、个人加入国民健康保险而交纳的保险费以及各级政府的医疗补助。个人在加入国民健康保险后,就诊时所产生的诊疗费用由个人承担30%,政府负担其余的70%。另外,还有的保险资金来源是由税收、受保者缴纳和政府补贴构成或完全由政府出资[7]。

我国的医疗保险金来源渠道各不相同,但是各类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通常由单一的一方承担,例如公费医疗保险由中央政府单独负担、劳保医疗是由集体单独负担、农村合作医疗只能由患者独自承担。单一的保险金来源模式,增加了国家与企业的负担,既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及扩大再生产,也不利于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对于政府而言,合理确定总缴费水平以及企业、个人的缴费比例,对于医疗保险事业的稳步发展意义重大。

3.3 医疗保险机构管理方式

日本的医疗保险事业是由政府进行立法、指导、组织、监督,由厚生劳动省的有关厅局具体实施,各个制度彼此独立。在建立医疗保障体系过程中,通常按照国民的居住区域进行合理分配医疗资源,是遵循服务规范及覆盖半径,来进行健康保健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不但优化了管理体制,而且还提高了工作效率。小型私营企业的员工医疗保险,由地方健康保险机构进行管理,大型企业则独自成立健康保险机构,代表各级政府进行管理。

我国目前暂时未能对医疗保险事业进行科学化、系统化的管理,医疗行政部门的职能划分不断细化,医改工作受到多方制约,效率低下,甚至出现既有政策之间的互相矛盾。另外,我国还未建立专门的医疗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缺乏一定的理论性和统一性,没有形成很好的监督管理机制。

3.4 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诞生于20世纪初,1927年开始正式施行,1930年代中后期逐渐趋于完善。早期的日本医疗保险体系,主要以工厂劳动者为中心,二战结束之后才发展到全民受益。另外,也十分注重山区乡村、离岛等偏僻地区的医疗保险事业,积极推行多项有效措施以缩小城乡之间的差别。目前,日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已达到99.5%,接近于全覆盖。

我国在最近几年虽然已取得了医疗保险事业的重大成就,医保覆盖面已经从企事业单位员工逐步扩展到普通民众,但是享受医疗保险的国民比例依旧不容乐观。2007年,我国城镇居民加入基本医疗保险人口占总人口的17%左右,农村人口的55%以上已经加入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3%的农民参加了医疗保险,但是全国总人口的25%左右的人口未参加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今后,我国应适当借鉴日本医疗保险的运营模式,以城镇居民为重点,将受益群体逐渐扩大至全体劳动阶层,彻底解决我国医疗保险事业中存在的问题,争取早日实现全民加入医疗保险制度的梦想[8]。

4 今后展望

当前,我国的医疗制度深受社会各界诟病,如果我们只是埋头自顾、闭门造车的话,会走许多弯路、付出很多不必要的代价。因此,应当本着适度借鉴、批判吸收的原则,积极向西方各国借鉴既成的成熟经验和完善的制度。尽管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并非最先进的范本,但是作为一套实行了近一个世纪的完整保险体系,日本的制度中有许多值得我国学习的可取之处,相关部门只有充分掌握各国医疗改革经验及教训,才能为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1]吕学静.日本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68-70.

[2]周欣.日本医疗保险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及改革[J].集团经济研究,2005,(11):24.

[3]李明辉.中外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比较[J].世界农业,2013,(09):79-84.

[4]仇雨临,孙树苗.医疗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5-7.

[5]杨燕绥.医疗保险体制和经办机构能力建设[J].中国医疗保险,2012,(10):12-14.

[6]史良育.日本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运作研究及借鉴[J].经济视角,2012,(03):71-72.

[7]郭丽岩.日本医保体系与药价管理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物价,2013,(07):60-62.

[8]唐金成,邓均.中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研究[J].上海保险,2006,(09):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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