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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4-08-15刘一颖

江苏科技信息 2014年14期
关键词:公众政府信息

刘一颖

(南京师范大学档案馆,江苏南京 210023)

0 引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产生于200多年前的18世纪70年代。1766年瑞典制定了《出版自由法》,该法确立了政府文件公开的制度,规定民众有权阅读并出版任何政府文件。进入20世纪90年代,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互联网蓬勃发展,人类社会由工业时代向信息时代迈进,极大促进了世界各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从整个社会来看,大部分有价值的信息都掌握在政府手中。一方面,政府是信息的收集者。另一方面,政府是信息的产生者。公众有权利获得这些信息,并以此为导向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因此在信息时代,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建立和发展本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就成了各国政府共同的选择。政府信息的公开和开发利用程度,已经成为衡量各国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1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概念及其意义

1.1 政府信息与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学界认为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理解其含义。微观意义上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向公众或特定的公民提供有关信息的法律行为;宏观意义上是指规定行政机关向公众或特定的公民提供行政管理信息的范围、主体、程序、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1.2 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首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转变,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其次,有利于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程序和办事流程更加简明、畅通,提高办事效率。政府信息公开拓宽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动的渠道,也可以使政府与社会、市场更加融合,提升信息资源共享度。最后,有利于让人民群众更主动、更有效、更方便地参与政府的工作,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2 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2.1 思想认识方面

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宗旨不明确,导致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认知程度各不相同,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和形式的辩证统一关系缺乏深入研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运作产生模糊认识。二是行政管理理念保守。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中由于观念上存在误区和偏差,导致对政府在主动公开方面的职责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等问题认识不到位,影响了政府信息公开深入推行。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动力不足。一些地方或部门领导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视不够,要求不严,措施不力,存在政府信息公开避实就虚、避重就轻的现象,甚至存在着形式主义的倾向。

2.2 内容形式方面

一是公开内容不规范,重点不突出。政府掌握的大部分信息处于封闭、闲置或半封闭、半闲置状态。一方面,许多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不向利益关系人和公众公开,只被政府部门作为执法的内部规定;另一方面,由于对保密文件以外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和规定,造成一些非保密信息难以通过正规渠道及时向公众开放。二是存在重形式、轻内容现象。表现为不求实效,形式主义;避重就轻,缺乏规范标准,公开随意性大,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细致等问题。三是公开渠道少。最主要的问题是公众自由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不畅通,与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灵活多样的需求之间有较大差距。很多基层政务信息的公开大多限于公告栏、公告手册等,采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公布信息的比重少。

2.3 公开效果方面

公开内容针对性不强。有些部门和单位公开停留于办事制度、办事规则等一般信息上,而政府应该公开的有关职权、职权依据及有关事权、财权和人事权等关键性、深层次方面内容公开较少,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的过程性信息较少,信息公布后后续跟进的最新信息较少。公开机制不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运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给公众带来的实惠和方便与公众的期望值有较大差距,也使公众很难真正参与到政府管理和监督中去,无法行使参政议政和监督政府的权利。

3 对策建议

3.1 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服务意识

从传统的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改变以往“重管理,轻服务”的管理方式,建立“以人为本、服务于民”施政原则,摈弃官本位思想,把实现公民信息需求和利益服务作为重要的管理目标,突出公开性和透明度,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把人民群众的期待融入政府的决策和工作之中。在公开内容上,以群众需求为导向,重点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和热点问题。加大重大突发事件、食品药品监管、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问题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和群众的需求。在公开范围上,要扩大信息公开主体范围。

3.2 完善内容制度,强化依法公开

一是加强立法工作。在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的实施制度,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人大立法,提高立法层级,加强法律效力,以更大的权威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二是确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公开原则,要确定公开普遍原则,对政策进行适当修改。三是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概念予以明确界定,对于公开边界予以区分,以避免上述理由抵制公开。四是确立平等原则和救济原则。不能因申请人的身份、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文化水平、民族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限制或者区别对待。同时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各个方面对申请人予以法律救济。五是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法规。《档案法》档案开放时限对信息公开形成了实质限制,也成了行政机关拒绝信息公开的“合法”理由。因此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协调一致的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刻不容缓。

3.3 加强平台建设,提升公开效果

坚持便于群众知情、办事、监督的原则,根据不同政府信息的内容、性质、要求、对象等,采取多种形式和层次予以公开。一是重视和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完善门户网站功能,扩大网上办事范围,及时充实和更新信息发布内容,凡是不涉密的文件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二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多载体建设。推进政务微博、“12345”公共服务热线、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等多种渠道建设,利用云媒体、电子网络技术平台,发挥好政府公报、报纸、电视、电台、政府信息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等公开形式,形成多位一体的信息公开网络。三是加强统一规划和资源整合。规范技术标准,推动不同层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四是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舆论引导作用,切实做好社会关切事项回应工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除不实传言,正面引导舆论。通过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和透明度着力塑造政府的公信力,维护政府的权威和立场;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主流民意,及时回应民众最为关切的社会舆情和热点问题,搭好政府与人民沟通的桥梁。

[1]张宽海.信息经济理论及案例分析[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卢琳.走出我国信息公开的困境[J].行政论坛,2003(7):42.

[4]刘恒.政府信息公开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5]张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论[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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