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遗产税之利弊分析
2014-08-15王莹莹
王莹莹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目前全世界有100多个国家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一、遗产税税制模式及原理
遗产税税制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总遗产税制”,特点是“先税后分”,即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减去扣除项目为课税对象。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分遗产税制”,又称“继承税制”,具有“先分后税”的特点,即按国家有关继承法规先分配遗产,然后再就各个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税。三是以意大利为代表的“总分遗产税制”,其特点是“先税后分再税”,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总额课征一次总遗产税,再对税后遗产分配给各个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在达到一定数额时课征一次分遗产税。[1]
遗产税税制原理在于,首先,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遗产税是税收的一种,实质上具有“劫富济贫”性质,起着对社会成员再分配的作用,国家对被继承人的达到一定数量的遗产征税,使得继承人在继承之前或者之后必须纳税,这是对继承人这笔由继承或遗赠而轻松取得的这部分收入的再分配。由于遗产数量往往巨大,所以遗产税的征收会使财富继承人有一定的负担。而征回的这笔税收将用于全民,有利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与社会稳定。其次,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即指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具备相同课税要素的纳税人在税法面前得到相同的待遇。而纵向公平即人为地在纳税人之间做出适当的区别对待,最终实现纳税人税收负担感大体相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获得遗产后,其纳税能力增强,向其征收遗产税也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其三,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由于遗产税数额较大,为了让后代减轻纳税负担,一些富人会选择将一部分财产捐给公益机构,进行慈善事业,这样,既能为社会做贡献,也能为子孙后代树立良好的榜样。其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遗产税的征收能够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之必要性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生产力和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然而,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也出现了严重的贫富差距问题。目前,这种财富高低之间差距,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通过开征遗产税,把那些已过世的人所遗留的部分高额财富征收回国家后,可以使他的被继承人在获得这笔财富时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样就对富裕的财产拥有者起到了一种均衡和限制的作用,相对缩小了巨大的贫富差距。尤其是被征收的这部分财富,国家可以用于社会公共事业,这使得全社会每个成员都能享受的到,有利于“共同富裕”。[2]
我国目前经济总量全球排名第四,但我国的人均收入差别巨大,目前已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国家统计局发布2012年中国基尼系数为0.474,远高于联合国规定的0.4的警戒线。中国资产最高的10%的家庭占据了近85%的社会总资产。资产分配不均是导致贫富差距悬殊的重要原因,为了缓解高收入阶层与低收入阶层激化的矛盾,开征遗产税应该是一种可行的方法。开征遗产税能够从心理上缓解低收入群体的不平衡,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并利用税收杠杆调节贫富差距,有利于缩小基尼指数;在经济上可以扩大税收收入,进而增加财政收入,使得政府可以更好的提供公共服务;还可以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风气,鼓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自力更生,促进公平竞争。
三、开征遗产税之利弊分析
遗产税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直接影响遗产的再分配。如果设置得当,不但可以调节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公益事业发展,而且可以营造良好社会风气,鼓励公平竞争,营造代际公平。同时,遗产税征管以资产核查为基础,资产又以不动产为主导。遗产税的开征,可以敦促房地产价格理性回归,规范房地产市场,实现遗产税的综合社会效应。[3]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
1.税源充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使得私有财产的拥有量和遗产继承规模明显增加,富人阶层已经形成并已有相当规模,这为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充足的税源。
2.法律要件趋于完备
目前,关于遗产税征收的法律法规已近成熟,深圳作为试点已公布预开征遗产税,起征点为人民币80万元。此外,征收遗产税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比如死亡制度、继承制度、财产申报制度、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等在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民事诉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中均有具体规定。虽然有些制度还不太完善,但正在趋于成熟。
3.符合国际趋势
我国自加入WT O之后,经济以及制度都更加开放,也更容易受全球化、国际化的影响,我们在进行制度构建时必须与国际趋势相协调,其他国家开征遗产税的丰富经验我们完全可以借鉴。
4.舆论条件已经具备
我国现阶段贫富差距悬殊,有专家认为富人的财富应有部分捐献给社会而不是全部继承给子女,否则容易导致社会贫富分化加剧,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开征遗产税对于解决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和缩小贫富差距将会取得一定的效果,因此遗产税开征应该是民心所向。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弊端
尽管我国有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并且已经具有了一定的主客观条件,但也应该看到开征遗产税仍然有一定难度。
1.财产申报与评估制度的缺失
遗产税开征的最大难点不是遗产税法的缺位,而是公民的死亡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评估制度、个人财产公证制度等硬条件的缺位或不健全。这些问题都可能影响到遗产税发挥作用。
2.利益博弈困境
遗产税的开征必然影响到许多利益集团继承者或是高干子女的利益,他们有权有势,一定会极力阻挠,因而,这场利益博弈必定会很艰难。
3.部门协调困境
我国的部门设置分散,职能交叉现象较多,部门利益争夺现象严重。遗产税的开征涉及公安、工商、房管、税务、海关等部门职能的协调,怎样使这些部门合作高效化是必须要解决的难题,否则征收成本则会较高。
4.不利于民营经济和家族企业的发展
开征遗产税肯定会影响到民营经济的发展,导致经营者投资积极性下降。此外,征收遗产税也会抑制个人创建家族生意,特别是会严重打击中小家族企业。所以如何把握遗产税制度的设置与投资积极性的协调同样至关重要。此外,征收遗产税会刺激即期消费,挫伤人们工作、储蓄和投资的积极性。
开征遗产税有着重要意义,只有在借鉴国外优良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调查国内具体情况,分析相关数据,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效应,谋定而后动,方能使得遗产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苏建华.西方国家遗产税理论与实践[J].涉外税收,2003,(04).
[2]刘隆亨.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若干问题研究[N].中国财经报,2013-11-19.
[3]熊 伟,叶金育.谋定而后动:遗产税开征的理想与现实[N].东方早报,2013-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