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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士绅和晚清民国时期农村教育的发展

2014-08-15程多闻

黄山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士绅权力国家

程多闻

(北京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871)

在20世纪中国乡土社会变动的过程中,“文字下乡”(农村教育的发展)构成了一个重要的环节。在传统中国“皇权不下县”的政治体制中,农村教育的办学呈现出分散化和自我管理的特征,“州、县政府对基层乡村直接影响微弱;国家虽有庠序之制,基础教育尤其是初等教育实际上由私人设塾”。[1]219而自从清末政府颁布法令要求地方兴学以来,“乡村教育的发展就已经成为了国家对农村渗透的主要力量……新式教育主要反映了创建一个强大而现代的民族——国家的雄心壮志”。[2]10在这一过程中,“教育经费逐渐由地方自筹转变为民众和各级政府共同分摊,教育事业开始被纳入到财政保障的范围,公共资源逐渐向基层流动。”[3]142但在晚清民国时期的内忧外患之中,国家对乡村教育发展进行干预的能力有限,因此举办农村教育的责任主要还是由地方社会承担。“国家让地方村社负责为学堂提供资金,让地方精英创办和管理学堂,而国家则负责监督精英们的活动”。[4]198虽然随着局势的暂时稳定和国家能力的相对发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及省对农村教育的补助有所发展,但其力度仍十分有限,在分级办学的体制下主要是由县及县以下负责农村教育的举办,如1935年颁布的各省县市等筹集义务教育经费暂行办法大纲就规定:“各省市各小学区内之义务教育经费,应视其设校数量定需要之多寡,由各县市就地自筹半数以上为原则。”

因此,在研究晚清民国时期农村教育的发展时,除了关注国家权力的下沉这一新的因素之外,地方社会的支持和介入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分析环节。应以地方士绅群体和农村教育发展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分析在国家权力下沉的背景下地方社会的变迁如何影响这一时期农村教育的发展。

一、国家与士绅在农村教育中的合作

就中国传统社会而言,数万名正式官员、数十万名吏役和百万乡绅这三大群体的互动构成了 “皇权不下县”的统治结构,其特点体现为 “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并由“双轨政治”联系起国家和地方社会。在“双轨政治”中士绅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一方面他们作为官方系统触角的延伸,负责领导地方的自治事业,另一方面他们作为地方社会利益的代表,“可以从一切社会关系把压力透到上层”,从而实现上下沟通。①在乡村教育的发展中我们也能见到地方士绅通过“双轨政治”发挥的作用。即使在晚清以来国家介入加深的背景下,士绅通过与国家的合作仍然在乡村兴学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晚清新政时期开始的国家兴学举措在地方得到了士绅的积极回应,“官立学堂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也多由士绅承担,开办者并不事必躬亲”。[5]196士绅不仅自己身体力行兴办教育,而且利用团体力量推动新式教育的发展,他们组成教育会与学务会等带有自治性质的团体,以更好地领导教育转型、传播新知识新思想。通过教育会这类组织,士绅们能更好地推广办学模式,发挥更具感召力的倡导作用。[6]61同时由于国家将地方教育的发展纳入了其管理范围之内,因而士绅作用的发挥也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如在江浙地区,“新式教育虽然由士绅实与其事,但背后却是受到地方政府的委托和授意”,“地方官员曾委托乡绅创办学校、征收庙产和一些教育捐,修理校舍”。[7]47另一方面,在国家对乡村办学逐渐介入的背景下,地方士绅在兴学方面遭遇困难时经常“依靠国家及其‘野蛮’手段,去平息地方的抵制,推进教育改革”。[4]214

国家也认识到了发动士绅兴学的重要性,并通过对捐资兴学的士绅进行褒奖来鼓励地方士绅办学。而这一时期更为重要的变化则是国家在兴学过程中开始让渡部分正式权力给士绅,晚清民国时期劝学所的设立及运行就是一个非常好的个案。

在传统中国农村教育发展的过程中,虽有士绅的主持和参与,但并无国家的系统管理。而自从清末乡村兴学以来,地方官绅就开始受到来自上层的行政压力。1906年,学部颁布奏定劝学所章程,规定各厅、州、县特设劝学所,经理全境学务,其主要职能是“分区筹款和兴学宣讲”,其地位和功能此后虽屡经变迁,但直至1922年才为地方教育局所取代。就劝学所的机构构成而言,它受地方官监督,兼受学务公所管理;设总董一员,由县视学兼任;同时在每区设劝学员一人,劝学员由总董选择“本区土著之绅衿品行端正、夙能留心学务者”担任,并受地方官扎派;学董则由地方兴学人士担任。而就劝学所履行的主要职能筹款而言,其遵循的是“责成村董、官不经手”的筹款模式,劝学所并不直接与乡村发生联系,具体筹款事项由劝学所责成村董办理,乡村教育经费的筹集沿着官府督察劝学所—劝学所责成村董—村董动员绅民—绅民议定—官府核准—士绅经办的路径进行。②因此,“劝学所是在地方官的监督下,国家让渡部分行政权力与地方士绅而形成的官方设立、士绅管理的机构。各地劝学所实际上为士绅所掌握,成为官方放权、士绅扩权的实践平台。”[1]234

从以上的讨论中可以观察到晚清民国时期农村教育办学过程呈现出两个突出特征:一方面在不断下沉的国家权力的支持下,士绅在兴学方面的能量与过去相比大幅扩大;另一方面国家以士绅及相关的机构为中介连接起国家和地方社会,从而推进乡村教育的发展。进而言之,在乡村教育办学体制的现代化过程中,一方面仍能看到传统因素的影响,但与此同时,传统社会组织的作用范围和功能也在教育发展的过程中扩大,它们的公共性也得以增强,从而使其和传统意义上的归属性团体(ascriptive corporarion)有所区别。[8]463同时,乡村教育发展中地方组织和国家机构的融合体现也说明了处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并沟通两者的 “第三领域”的存在。[8]473

二、“双轨政治”的僵化

以上分析了晚清新政以来在国家对乡村教育的介入过程中国家与士绅和地方社会的合作。然而,国家的介入在赋予地方士绅新权力并进而推动两者合作的同时也带来了乡村社会结构中“双轨政治”的僵化,并对农村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自从清末以来,国家的正式机构不断下沉,虽然国家同时推行地方“自治”,但其目的“并不在于分权而治,而是借机构设置确定地方权威在官僚体系中的位置,从而促进国家政权的官僚化和合理化”,[9]104因此地方势力逐渐被纳入官方的正式系统。伴随着国家政权延伸的则是地方上汲取资源任务的增多。[10]2在地方势力进入官治体系并承担日益增多的资源汲取任务的同时,其对地方公共事业和地方财政掌控的制度化、常规化也得以实现。而这种“权绅化”的倾向和“传统社会中的士绅并不直接占有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因此传统士绅与乡民虽有身分之别,却并不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11]26的现象迥然相异,绅民之间的冲突也因此成为了可能。同时“权绅化”也带来了官绅之间的冲突,一方面绅权的扩大造成了官员对其的警惕和防备,从而使得官绅之间在合作的同时也充满了冲突的可能;另一方面由于地方行政被逐渐纳入正式的行政体系,进入这一体系的地方人士虽然还可以支配地方自治事务,“但是事实上,他的地位是改变了,因为他不能拒绝上级命令,不能动用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12]43而传统的士绅则由于不愿意接受比他身份还低的人的控制而逐渐退出地方公共事务。这又造成了“劣绅化”的倾向,地方上承担公共事务的人士素质大不如前,也使得从“保护型经纪”向“赢利型经纪”的转变成为可能。[10]173因此,“权绅化”和“劣绅化”之间也存在着相互推动的作用,如在国民政府时期,“土豪劣绅在农村社会里本来是很有势力的,但是他们的地位并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现在他们能够凭借一个与地方官府衔接的自治机关,时时向人民发号施令,加捐要钱,假自治的名义来垄断地方的事务”。[13]416

三、“官、绅、民”关系的变异和农村教育的发展

在“双轨政治”僵化的情况下,官、绅、民三者之间关系的变异也极大影响了农村教育的发展。由于国家权力的下沉,在地方兴学的过程中,区级政权和保甲等地方组织也被派给了在治内筹集教育经费的任务,“政府掌握着地方义务教育经费的行政机关,利用较为可靠的地方领袖筹集经费”。这一系列举措虽有利于调动地方筹款兴学的积极性,有力地整合社会资源,普及近代新式教育,但在摊款成为主要筹资手段的情况下,村庄自己制定摊款办法,经常忽视了民众的承受能力。[14]533同时由于具体的规定和制度性保障的缺乏,也由于上文提及的“劣绅化”的倾向,地方势力在筹款中借机巧立名目横征暴敛,并利用国家赋予的兴学权力和合法性来获取非法利益。因此绅民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地方筹集学款的过程中加剧,晚清时期“毁学”现象的频发就是这一现象最好的写照。

士绅在乡村教育举办中权力的做大也威胁到了官员的相关利益,“官僚政权与绅士之间的权力的微妙平衡打破了”。如20世纪30年代河南省教育厅在对各地的教育视察中所发现的问题就颇能反映绅士权力对于地方官员举办和管理教育的掣肘,在该省各县:

绅董向来把持学务,干涉教育行政,教育经费异常支绌,历任局长不能设法增加,故教育办理多年,迄无若何进步。

乡村学校常年经费多赖庙产暨社会基金,惟该县庙产及基金盖系以该地绅董会首办理该地学校,以致百弊丛生,学校有名无实,而经费仍为绅董会所把持。[15]77

在官绅之间围绕兴学事务充满紧张的情况下,官员开始利用自己的权力对抗绅士。例如晚清的毁学现象虽然表面上是绅民的冲突,但其实背后多有官绅冲突的影响,“很多毁学事件中,官员所采取的是骑墙敷衍态度,使得毁学一发不可收拾。官员观望敷衍,纵容乡民毁学,其矛头指向是绅士,官员正是利用了乡民的仇学情绪而牵制绅士的力量。”[16]29而官绅之间的冲突不仅来源于“权绅化”对官员的掣肘及由此引发的官员对士绅的不满,士绅所承受的来自上级政府的巨大兴学压力也可能导致另一种形式的官绅冲突。如在晚清时期的兴学过程中,虽有“不肖之绅”借兴学之机谋取不法之利的情况,但也有“开明士绅、作为乡村利益保护人,因兴办学堂,不堪重负”,更有士绅因不愿搜刮地方而“逃避兴学责任,自动退隐,不愿出山”。[14]527而在国民政府时期的安徽凤阳县,当上级要求在联保内摊募学款时,“联保主任洁身自好,或见好于地方者,奉接此项令文,多置诸不理,因而结果是一文不着”,但此时保甲已经呈现“衙门化”的趋势,其不得不屈从于上级政府的控制,结果便是“如果联保主任筹款不力,呈由县政府惩处,不外申斥与撤换;申斥不为其所注意,撤换更为其所乐意。”[1]251又比如云南昆阳县宝山乡的34个村,1940年以前共有11所初等小学,但自开始实行保甲制度以后,宝山乡的初小减为1943年的9所,1945年更是降为4所。而学校数目减少的重要原因则是由于士绅不愿意在保甲体制中听从比他身份低的那些人的命令,故而选择了从传统的教育领域逃离。[17]105

此外,在农村教育场域内部,士绅之间的冲突也成为突出的问题。国家在农村教育举办过程中向地方士绅的赋权使得兴学在地方具有双重的象征意义:一方面掌握了农村新式教育也就意味着成为国家权力在农村中的代表,从而可以获取处置部分农村公共资源的合法权力;另一方面掌握了新式教育可以增加个人象征性资本,进而有利于提升他们在农村中的威望和地位,从而为他们带来更多的好处。于是在当时便出现了这样的现象:

在普通农村绅士,办了学校可以借此与城里缙绅来往,可以见见县长,因此进可以吓农民,退可以防御别人的欺侮。这样利用学校的人都是我们所常见的。此外还有一种新派的利用学校的,利用教员学生做他的爪牙,造成特种势力。[18]197

因此,士绅之间围绕着农村兴学而产生了权力的争夺和冲突,比如在县一级就有各派地方精英利用国家的兴学话语激烈争夺劝学所职位以及学堂办学权的情形。[4]214-220而在村落中,由于学董在兴学的过程中权力逐渐上升,其和村落中的村正副和乡地经常就“学校经费筹办”和“村中人选推举”产生冲突。[19]51-75

从以上的讨论可见,晚清民国时期国家权力的下沉改变了农村的社会结构,并进而影响了农村教育的发展。首先,“权绅化”的发展使得地方士绅在兴学过程中的权力膨胀,并造成绅民和官绅之间围绕兴学事务的冲突加剧。其次,伴随着“自上而下的政治轨道筑到每家门前”,地方上受到了来自上级更强硬的兴学任务,地方兴学过程中的官绅冲突因此得以加剧;“传统的差人、乡约和绅士合一”带来的“劣绅化”倾向更使得农村教育难以顺利发展。最后,国家对农村兴学赋予的权力和合法性也使得地方士绅之间围绕着学务发生冲突。

四、小 结

在晚清和民国农村教育的发展过程中,虽然国家开始逐渐介入,但囿于国家有限的能力,基层的地方社会仍然是农村办学主要的负责者。一方面在地方社会层面,士绅对传统权力及国家赋予其新权力的运用推动了地方教育的发展。而国家也认识到了士绅的重要作用,积极利用士绅作为国家和地方社会的中介来发展教育。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下沉带来了“官—绅—民”传统的变异,“权绅化”和“劣绅化”的倾向造成了兴学过程中绅民之间、官绅之间以及士绅彼此之间的冲突,并对农村教育的发展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在种种因素的掣肘之下,晚清民国时期的农村教育虽有所发展,但始终表现不佳,而各种替代性的教育发展方案也不断出现,这其中就包括了“乡村建设派”的实验和共产党人在根据地的实践。这些探索的核心都是在国家权力下沉的背景下寻求通过对地方社会的改造来实现农村教育的发展。而一个比较成功的农村教育办学体制只有在革命对农村社会进行重构,并破除“国家内卷化”的困境之后才能得以真正建立起来。

注释:

①关于“双轨政治”,可参见费孝通先生在《基层政权的僵化》一文中的相关讨论,费孝通.费孝通全集(第五卷·1947年)[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

②关于“劝学所”可参见刘福森的研究,刘福森.劝学所探析[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8.

[1]商丽浩.政府与社会:近代公共教育经费配置研究[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

[2](丹)曹诗弟.文化县:从山东邹平的乡村学校看二十世纪的中国[M].泥安儒,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

[3]刘军.抗战前十年湖北县级教育研究(1927-1937)[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9.

[4](美)李怀印.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M].北京:中华书局,2008.

[5]张小坡.发展与困局:清末徽州新式教育运作实态论述[C]//黄德宽.徽学:第五卷.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8.

[6]陈蕴茜,沈熙.清末民初士绅与江南乡镇教育近代化[J].史林,2003(5).

[7]董建波,李学昌.20世纪江浙沪农村社会变迁中的文化演进[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8]Robert J.Culp.Elite Association and Local Politics in Republican China: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in Jiashan and Lanqi Counties,Zhejiang(1911-1937)[J].Modern China,1994,20(4).

[9]申端锋.二十世纪中国乡村治理的逻辑:一个导论[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10](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

[11]王先明.变动时代的乡绅:乡绅与乡村社会结构变迁(1901-1945)[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2]费孝通.费孝通全集:第五卷·1947 年[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

[13]王奇生.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14]田正平,肖朗.世纪之理想:中国近代义务教育研究[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0.

[15]郝锦花.新旧学制更易与乡村社会变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6]王海燕.清末江浙地区乡民毁学现象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4.

[17]尹红群.南京国民政府乡村制度变革:政治结构及问题[J].社会科学辑刊,2004(6).

[18]田正平,陈胜.中国教育早期现代化问题研究:以清末民初乡村教育冲突考察为中心[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9.

[19]任吉东.多元性与一体化:近代华北乡村社会治理[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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