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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产业发展中的政府责任

2014-08-15白慧颖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物质

白慧颖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公共管理系,河南 郑州450045〕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化创意产业开发也日渐得到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鲜明的自上而下的行政色彩,与此相关的文化创意产业开发就具有了行政与市场的双重特色,并且前者的特征更为浓厚,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创意产业能否蓬勃发展,政府的主导驱动因素举足轻重。本文拟对此进行深入探讨研究,以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产业开发尽绵薄之力。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间文化创意发展极不均衡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众多,但文化创意发展并不均衡,有些项目开发得红红火火,各种创意产品轮番登场,从影视剧到动漫游戏,从休闲旅游到节日礼品,赚足眼球与腰包,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尽展风采。但有些项目创意发展严重滞后,在现代社会举步维艰,衰退没落态势明显,生存前景堪忧。

2.创意人才严重匮乏

我国已经公布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总数达1986人,其中花甲、古稀、耄耋之人占据相当比重,希望如此高龄的老人在创意开发上更上层楼,实在勉为其难,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尴尬与无奈也使年轻人望而却步。人才不足导致具有高附加值的创意文化产品研发困难,产品同质化现象十分严重,尤其是休闲旅游产品的开发,似曾相识的商品随处可见。

3.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不容乐观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步较晚,政府首先解决的是抢救性保护问题,因而并未在知识产权方面投入更多的资金与指导,除了一些可以直接归属于特定主体的项目外,那些难以直接确定权利主体的民间习俗、传统节日、民间传说、民间戏曲舞蹈音乐等项目,其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而与市场比较容易接轨的传统手工艺项目,由于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者和持有者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大多缺乏现代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有相当数量未能积极主动采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权项保护自己的创作成果,至于跨国申请商标权与专利权的更是凤毛麟角。

4.文化创意产业开发与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的关系不好处理

任何一种产业,其追求利润的本质必然使其在生产经营中尽可能降低成本以获取利益的最大化,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之根、文化之源,当然不应以破坏其原真性来实现产业运营的目的,而如何在产业化道路上保持原真性实属困难之事。以传统手工艺为例,无论是海派旗袍、岫岩玉雕、庆阳香包、白族扎染,还是蜀绣、泥塑、牙雕、漆器、竹刻等,如果坚持使用纯手工,那绝对不可能大规模、批量化生产,而如果以机械代替人工,又有非原真性之忧。保持原真性与追求生产效率之间的不可调和困扰着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企业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5.文化创意产业单位规模普遍较小,市场竞争力与抗风险能力欠缺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大多已远离现代消费者的生活视野,能够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生活需求的范围有限,于是相关的研发、生产、经营等机构普遍规模小、实力弱,市场开拓运营能力不足。而文化创意产品又具有研究开发困难、复制模仿容易的特点,维权与侵权成本倒挂,这更使相关文化创意产业主体在市场竞争中没有优势,处于弱势地位。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产业发展困难的原因

1.政府职责履行不到位

各级政府应根据所辖区域的实际状况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创意产业的开发与可持续发展制定总体规划与安排,并认真监督规划的落实实施情况。目前各级政府都很重视文化创意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激励措施,但是极少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总体规划和切实可行的配套实施方案。当然这也是因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从启动之日就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并未将文化创意产业列为保护工程的首要任务,但是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深入发展,各级政府必须深入研究对这些文化遗产进行文化创意开发利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深刻认识这是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与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地方发展绿色环保经济的重要举措。因此,各级政府在制定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整体规划时,不应忽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中的急功近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启动,使许多在现代社会已逐渐边缘化、濒危化的文化遗产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各级政府也采取了诸多措施使古老文化遗产获得新生。但在轰轰烈烈的背后,急功近利的魅影始终相伴左右,影响制约着保护工程及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首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上,一些地方过分关注申报项目的数量与等级,至于申报之后的后续传承发展则举措不多。而且为了追求政绩与效益,对一些充满封建糟粕内容的项目也不加取舍地当做宝贵遗产大肆宣传弘扬,令人啼笑皆非。其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产业开发过度商业化。比如,一些地方政府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成为GDP增长的新动力,还有一些地方在产业化口号下为获取经济利益,不惜将优秀传统文化改编得低级庸俗,令人扼腕叹息。最后,在巨大的生存压力下,一些代表性传承人被迫放弃艺术原则和精益求精的艺术追求,屈服于市场与世俗的需求。这些因素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真性保持与传承面临严峻挑战。

3.传承与创新人才培养十分艰辛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大多采用师徒式、家族式的内部传承模式,传承人往往需要花费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漫长学习过程才能掌握其精髓精华。但在快节奏的现代社会,愿意耗费青春年华去学习掌握古老文化遗产的年轻人十分鲜见,更何况即使学会了,这些技艺或本领也未必能够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甚或连温饱都成问题。因此,人才培养问题始终困扰着诸多代表性传承人。另外,由于外来文化的冲击,传统文化遗产的消费者、爱好者数量也日渐减少。掌握精湛技艺的传承人欠缺,消费需求萎缩,创意文化产品的开发创新自然动力不足,人才辈出的喜人局面也难以出现。人才培养不能短平快式地立竿见影出效果是产生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4.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动态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步较晚,一些制度还有待完善,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动态管理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2011年9月,文化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建立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的定期报告、督查、奖惩和退出机制,这是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动态管理上迈出的第一步。随后文化部依据此通知,对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提出了批评、限期整改或撤销的处理决定。这样的动态管理,对防止出现重项目申报、轻保护管理,重商业开发、轻文化价值等不良现象,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与震慑作用。但此制度还未能在其他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普遍实施。

5.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远见卓识

上文已述,除了一些权利归属比较明确的传统手工艺项目的传承人有一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外,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因无法确定直接权利主体而使其知识产权保护处于空白状态。相关政府部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远见卓识,未能担当起传统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致使没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轻易陷入类似“二人转”与“少林”商标纠纷的被动无奈局面。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产业发展中的政府职责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都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二者之间的结合开发上各级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具体如下:

1.科学制定规划,谋划长远发展

各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从保护机构的建立、名录与代表性传承人的公布,到各种传习所、展示馆、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等的设置上可以得到证明,但在文化遗产的创意产业发展方面尚有许多工作亟待展开。最关键的任务就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远发展指明方向与路径,根据项目本身特点,采取不同的创意开发模式。同时,在财税、融资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另外要集中优质资源,重点扶持打造本地文化特色品牌,并以其为核心,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形成规模效应并不断发展壮大。

2.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培养传承与创新人才

在家族内部传承或师徒传承基础上,近年来具有公益性质的传承也在逐步开展,两者相比各有优劣。前者学徒能够学到核心技术与艺术精髓,但人数极为有限,后者虽然受众广泛,但学习的深度与效果都难如人意。而文化创意产业的开发需要大量的优秀创意创新人才,如何在保证人才质量的前提下,使数量适当快速增长,笔者认为,政府在此问题上应当有所作为。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活动,把本地区有特色的文化遗产项目作为大中小学以及中等技校等各类学校学生的选修课或必修课,甚至开办专门的学校培养专门人才。虽然课堂培养的不一定都是精英,也不一定能达到代表性传承人的要求,但至少是潜在的有兴趣爱好的消费群体,可以为传统文化资源的创意产业提供研发的原动力。另外,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大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及监督力度,提高他们家族、师徒外社会传承、公益传承及课堂传承的积极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创意人才培养尽心尽力,无怨无悔。

3.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打造知识产权的铜墙铁壁

从各级政府到代表性传承人,都应该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传统文化创意产业开发中的不可替代性。虽然权利归属相对明确的家族传承式项目已经拥有一些知识产权权项,但还远远不够,在没有形成知识产权的立体交叉保护态势之前,仅靠单项的权项很难铸成铜墙铁壁。一些代表性传承人认为自家的技艺他人根本无法掌握,就觉得没必要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这种观点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文化创意产业带来巨大危害,他人有可能利用你的不设防而抢先注册商标或申请专利等。所以,必须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另外,针对权利归属不明确的项目,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相当于权利主体的职责。因此,政府文化部门应具有远见卓识,对本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做出整体规划与安排,以免出现不必要的尴尬与无奈。

当然,对一些项目已经出现的特殊情况,例如梁祝传说、花木兰传说、赵氏孤儿传说等民间文学归属地问题,到底由哪个地方来注册商标、维护著作权,笔者认为此事由国家层面去协调解决较为适宜。

4.进一步完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目前各地陆续建立了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动漫产业发展基地、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等诸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这些平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品牌输出推广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能够提供一定的支持与帮助。但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创意开发不足,现有平台对其扶持力度有限。各地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创意产业的扶持力度,为其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创意产业所具有的社会公益特征与经济利益特征,决定了政府在其中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因此,在日益重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及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之时,我国各级政府应深刻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为之提供政策、资金、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全方位的支持,为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发扬光大以及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担负起应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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