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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高职院校女性法律公选课的开设与教学——基于《女性与法律》课程教学实践

2014-08-15蒋玉玲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案例法律高职

蒋玉玲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部,江苏 徐州221116〕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1〕24 号)于2011年7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发。纲要认为,妇女占全国人口的半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妇女发展,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华民族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就读于高职(高专)的女生为5057632 人,占高职(高专)学生总数的52.42%;2012年为4998527 人,占51.84%。高职院校女大学生是促进社会经济进步与发展的生力军和后备军,高素质的人才不仅应当懂技术更应当懂规则,不仅应了解社会一般规则,还应当学习与生活、就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女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其个人整体素质最直观的表征,更关乎社会与民族的未来。法律类公选课为高职女大学生了解社会法律规则,提高法律素养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一、高职院校开设女性法律公选课的必要性

1.高职女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高职院校女生的法律素质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以便合理且有针对性地开设公选课,笔者采用问卷与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分层次、分专业、分年级对我校近200 名没有选修过法律公选课的女大学生进行了调查。调查分别在2012-2013 学年第二学期和2013-2014 学年第一学期进行,涉及我校37 个专业的学生,调查对象涵盖了普高、中职和单招生,有大一、大二、大三各年级的学生,绝大多数学生已经学习或正在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调查结果显示,我校女生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尤以工科类学生为甚。

(1)对法律的重要性有正确的认识

当被问及“法律离我们的生活远吗?”,有67%的同学选择“不远”,14%的同学选择“息息相关”,选择“遥远”的占5%,其余选择“不清楚”。

对于“你认为法律对你用处大吗?”,回答“很大”的占17%,“大”的占14%,“稍微有点用”的占47%,其余选“基本没用”。

对于“你认为法治对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大吗?”,有41%的学生认为“很大”,27%的学生认为“大”,选“不大”的有15%,其余的选“不清楚”。

从以上结果可以看出,经过中学法律常识教育和大学的法律基础教育,我校女生总体法律意识较强,能正确认识法律对社会、对个人的重要性。

(2)对有关保障女性权益的法律知识知晓度低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目前已经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在内的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然而,调查中,关于“你知道哪些保护女性权益的法律?”这一问题,近一半的同学回答“不了解”、“不知道”、“不太了解”。提到宪法、劳动法、婚姻法的学生分别占8%、15%、23%,能具体说出某一法律条文的同学寥寥无几,这是当前女大学生法律素养教育中的一个空白。令人吃惊的是,作为保护妇女权益的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居然无人提及。可以看出,我校女生对保障女性权益的相关法律知晓度比较低。

(3)维权意识较强,依法维权能力不足

调查中问到“当你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你会怎么做?”时,63%的女生表示会“据理力争”,54%的女生选择“会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有49%的女生表示会拨打“12315”求助,只有个别女生表示碰到了就该“自认倒霉”、“默默忍受”;这说明女生们具有较强的维权意识。在被问到“你在购物时,有索要和保存发票(小票)的习惯吗?”时,只有26%的女生选择“会”。另外,本次接受问卷调查的女生中,有近一半女生有过应聘工作和寻找兼职的经历,其中近四成的学生明确表示自己在应聘或工作过程中遭受过明显的性别歧视,来自我校建筑和机电类专业的女生感触尤深;但却没有一个同学对性别歧视说“不”,并提出抗议。这一方面说明性别歧视普遍存在,而社会提供的救济途径有限,女生对性别歧视持无可奈何的态度;另一方面也表明部分女生法治观念淡薄及维权能力匮乏,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治教育的不足。

2.现有课程无法满足高职女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

人文素养是大学生的优势竞争力,人文素质是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即自我完善中起支配作用的核心素质,也是大学生在生活和工作中最具竞争优势的素质。[1]法律素养作为人文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即将步入社会、面向基层、面向生产服务和管理第一线职业岗位的高职女生是非常重要和必不可少的;一方面可以让她们在法律的庇护下安稳生活;另一方面,她们也可以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这不仅有利于其自身地位和生活质量的提升,而且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调查显示,高职院校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质尤其对女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方面明显欠缺。

目前高职院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是开设公共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目标是培养大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但教学效果不理想。问卷调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法制教育课程的作用时,学生选择非常有用的占20.51%,大部分有用的占33.35%,只有很少部分有用的占41.02%,没用、纯属虚设的占5.12%。[2]其原因主要是教材内容大而全,重点不突出;师资队伍不专业;教学方法生硬陈旧;考核方式过于单一等几个方面问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在2013年修订时内容有所调整,但是其他问题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短期内很难解决。因此,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师资条件,开设法律类公选课,不失为一种有益且可行的改革尝试。

二、高职院校《女性与法律》公选课的内容设置

我们在积极探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的同时,开设《女性与法律》公选课,主要面向对法律有兴趣的女生。课程的教学定位为:拓展女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与自己的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法治情感的陶冶和法律信仰的培养,提高分析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围绕课程教学目标,本着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相互补充的精神,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选取与女大学生学习、生活及将来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作为教学内容,选择女性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妇女权益保障法、经济生活中的法律、女性消费权益维护、婚姻法下的魅力女性、女大学生就业与法、创业与法等几个专题,以讲座的形式开展教学。

三、讨论式案例教学法

笔者在问卷调查和访谈中发现,为数不少的学生选课时带有较强的功利性和随意性,首先选择他们认为好玩的、容易通过的,其次才是感兴趣的、自认为有用的。在这种情况下,任课教师在内容设置上就要考虑学生的兴趣和关注点,在教学方法上也要多下工夫,兼顾知识性与趣味性的统一。“方法是达到目的的手段,目的是要借助方法来实现的,两者密不可分。某一教学目标的实现,往往需要几种方法的相互配合或优化组合。”[3]为实现《女性与法律》课程教学目标,笔者根据非法学专业高职女生的特点,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在传统的讲授法基础上,采用讨论式案例教学法。经过不断尝试和探索,同学们的学习热情越来越高,教学质量也得到稳步提升。

选择讨论式案例教学法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选择合适的案例

基于本课提升高职女生法律知识水平和分析、解决现实问题能力的教学目标,在选择案例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高职院校女生理论功底相对薄弱,知识面相对狭窄,所选案例要与学生的知识水平及分析能力相适应。第二,教师要结合教学中的热点、难点有针对性地选择紧扣教学内容的案例,逐渐积累并形成案例库。第三,案例要“与时俱进”,“与时俱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案例的选择应根据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不断更新。特别是随着法律的修订,教学案例也应做相应的调整和更新。比如,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新修订,将惩罚性赔偿的标准由一倍提高到三倍,教学中就要重新选择新的案例,让学生感受到法律的进步。二是案例教学是互动式教学,案例的选择应根据学生的反馈适时调整。如果学生对案例反应不积极,就应考虑案例选择是否合适,如有问题应及时更换调整。当然,也可以让学生查找和提供案例供老师教学时参考和选择。

2.采用丰富多样的案例教学方式

案例教学方式应灵活多变,切忌墨守成规、一成不变或教师唱“独角戏”。可以用生动形象的文字绘声绘色地描绘案例的内容,也可以运用多媒体技术展示WORD/PPT 文档或播放视频片段表现案例,还可以创造真实的情景表演案例等。[4]

3.组织并掌控案例讨论

讨论环节是案例教学的重点和难点。特别是高职工科女生,她们大多由于性格或知识储备等原因,参与讨论的意愿不强,不愿讨论,害怕讨论。这就要求教师充分备课并精心选择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案例,将选定的案例和讨论的主题提前告知学生。就《女性与法律》课教学而言,教师可以在以下几个专题里选择案例并确定讨论主题:女性婚姻感情问题、同居问题、消费权益保护问题、女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等。要求她们上课前收集有关资料,准备好发言提纲。在讨论中,学生是主体,老师要鼓励她们运用所学知识积极主动发表自己的看法,围绕主题从不同角度畅所欲言。在此期间,教师应做好组织和管理工作,适时引导、点拨和总结。

四、教学中遇到的问题

1.班级规模过大

笔者开设的法律公选课的对象是全体在校女生。我校属工科院校,女生约占三分之一,但也有4000 人左右。开设《女性与法律》课两个学期以来,选修此课的学生均达到我校规定人数的上限——150 人/班,第二学期还有不少同学愿意不拿学分来插班上课。这是因为:一是越来越多的学生认识到学习人文知识,尤其是法律知识将受益终身,积极自愿选择法律类课程;二是可供学生选择的法律公选课程偏少。我校法律专业背景的老师有二十几位,但这部分老师开设法律类公选课的热情并不高,相关的法律课程少,无法满足同学们的学习需求。超大的教学班级不利于老师的教学和管理,案例教学中讨论环节很难实施。

2.教学考评机制有待完善

教学评价是以教学目标为依据,按照科学的标准,运用有效的技术手段,对教学过程及结果进行测量,并给予价值判断的过程,包括对学生学业成绩、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和课程评价。科学严格的考评机制可以鼓励授课教师采用合理多样的教学手段,也能增强选课学生的学习动力。目前,我校已将公选课教师的教学效果纳入了考评体系,和必修课一样需要上交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备案,每学期安排三次学生评教;但对学生的考评却没有一个科学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公选课开设的主要目的不是培养法律学者,《女性与法律》课的考评应当去学术化,不能仅凭一篇结业论文来衡量学生的学习成绩,应注重对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考核,学生的到课率、听课参与度也应作为成绩的一部分,《女性与法律》课的成绩也应有优良中差之分。另外,要完善学生选课系统,有的学生选课而不上,而另外一部分同学因名额限制无法选课,浪费了宝贵的教学资源,也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要加强对选修课的管理,选修课开课两周内可以让学生试听,然后再确定是否选修,同时,也给选修课老师选择学生的权利,老师可以将开课后连续两周不到课的学生名单上报教学管理部门,甚至取消他们的选课资格。

[1]华羽.人文素养是大学生的优势竞争力[N].光明日报,2013-12-31(02).

[2]杨彦增,粟远荣.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调查[J].教育与职业,2011(01).

[3]王威廉.高等教育学[M].厦门: 福建教育出版社,2001:213.

[4]蒋玉玲.论案例教学法在高职法律基础教学中的运用[J].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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