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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女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治保障

2014-08-15宋红梅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

★ 宋红梅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工作。”女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她们的充分就业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巩固经济发展与改革开放的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高校女大学生的数量快速增长,基本上已撑起了“半边天”,但是就业率却远远低于男生。在当前就业形势总体严峻的大背景下,女大学生的就业压力日益增大,女大学生就业难、就业权益受损等现象尤为突出,对女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治保障应引起高度重视。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一些相应对策,以促进女大学生就业权益问题的有效解决,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女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难以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

很多参加了求职的女大学生纷纷表示“求职过程中性别歧视太正常了,没有办法!”相当一部分女生一方面对此愤愤不平,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接受这样的现实。近日,国内大学生就业第三方独立调查机构麦可思研究院完成了一项针对女大学生就业的专项调查,该调查显示,2010届女大学生就业签约率为21%,明显低于男大学生的29.5%。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的岗位上明确表示“只招男生”或者是在最后录取的时候拒签女生。另外在全国妇联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中显示,女大学生平均投出9份简历,才有可能得到一次面试或笔试机会;平均投出44份简历,才有可能得到一个意向协议;90%以上的女大学生感受到用人单位的性别偏见;56.7%的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特别是理工科女大学生“经常”感受歧视的比例最高。另外在工资待遇方面,女大学生更是遭受到了不平等的对待,由于女性特有的生理周期、生育期、哺乳期等等会对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同等条件下在薪酬方面也只有男生的80-90%左右。随着工作年限的增长,女大学生晋升的机会也比男生要小。

(二)难以获得平等的就业权益保障

用人单位依靠自己的强大实力,提高就业门槛,滥设歧视条款,降低工资,随意侵犯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的现象比比皆是。如现有法规将女大学生的见习期定为一年,而用人单位普遍将见习期等同于试用期,这是目前对女大学生同工同酬权利侵害最严重的一种。

(三)难以提供就业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

1.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单一,且多为行政责任,属于公权利范围,对受害人没有任何补偿。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法规将劳动争议受理范围限定在业已建立起用工关系的用工单位与职工之间,排除了发生在招聘阶段,尚未建立起劳动关系的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纵容并助长了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

2.缺乏有关女大学生职业培训规定的立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章“劳动权益”的专章规定中,没有女性(包括女大学生)应享有的职业培训权利方面的内容。对女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决不能仅仅局限在对弱者进行庇护的层面上,而是应将女大学生作为宝贵的创造性资源,致力于对其内在能力的开发。

(四)对国家相关的就业政策信息缺乏了解

200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各省也出台了地方的规定。而被访女大学生对促进大学生就业政策的了解程度显示:93.1%的被访女大学生对政策有所了解,但清楚了解的只有12.5%;96.5%的被访女大学生认为政策对大学生就业创业有帮助,但体会深度不一。

女大学生就业难不仅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还会对今后女性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和社会保障机制,制定具体详细的实施措施和惩罚条例,以保障女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权益。

二、女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的法制现状及其不足

(一)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现将我国与妇女(包括女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列举如下。

1.《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二章“促进就业”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而且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专章规定了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3.《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三章“公平就业”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4.《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12月1日起修改施行)第一章“总则”第3条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22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在行政法规方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二)女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法制不健全的表现

从上述列举的与妇女(包括女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来看,我国女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法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少一部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虽然已经形成以《宪法》中关于平等就业权为基础的一系列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但是仍旧没有一部专门的法规对就业歧视包括就业性别歧视进行具体系统的规定,包括歧视的概念、定义、适用范围、构成条件以及例外情况等方面的规定。

2.法律条款规定过于原则,责任不够明确。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也没有规定处罚性条款,导致法律法规不能产生实际的效能。法律对用人单位设定了义务,但是在罚责部分却没有相呼应的责任条款,而不能问责,以致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难以落实。

3.缺乏配套的反歧视的投诉渠道、处置机构。当女大学生在应聘过程中遭遇到就业性别歧视时,却无法通过法定的救济途径解决问题。

三、女大学生就业权益法治保障的对策思考

我们要从多方面努力,强化女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治保障。

(一)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的法规

为早日实现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建议在完善《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禁止就业歧视条款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反就业歧视法中应当制定“工作相关资格原则”,对用人的自主权进行必要限制。“工作相关资格原则”是指:除特定行业之外,用人单位不得对求职者的性别、年龄、身高等自然因素进行限制,因为这是求职者个人无法选择的,而反就业歧视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公民的就业机会平等。当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性质需要、工作能力要求以及与此相关的学历、阅历、专业等方面对应聘者进行择优录取,这并不违反反就业歧视法,而是有利于女大学生实现平等就业权。

(二)建立专门的禁止就业歧视机构

目前,我国就业管理是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主要内容有:培训就业、劳动工资和失业保险等。为增强对平等就业权的保护,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各类就业歧视投诉。就业过程中遭遇歧视的受害者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申请处理。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可参考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建立专门的机构处理就业歧视问题。美国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自1964年设立以来,主要负责执行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促进了美国平等就业权利保护事业的发展。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在权益受损时并不知晓应该通过何种程序以及通过哪个有关部门来申请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在保护弱势权利利益方面就能起到一个很好的作用。“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应由政府出面邀请相关单位或者工会,用人单位,劳动法专家学者等组成。它的主要职责是向社会宣扬公平就业政策和代表劳动者争取权益。

(三)强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

对于女性劳动者(包括女大学生)来讲,无救济即无权利,当她们受到就业歧视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就意味着她们平等就业的基本权利无法保障。所以,在加强和完善平等就业权保障立法的同时,必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在新形势下,要加强对在校女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制教育,加强对国家劳动就业政策、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增强女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提高她们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高校要大力向用人单位宣传推荐女大学毕业生

许多女大学生的学习成绩好于男生,一些女生获得各种证书的数量多于男生,女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并不亚于男生。因此,各个高校要大力向用人单位宣传和推荐女大学毕业生,特别是一些适合女性工作的单位及岗位。

总之,女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问题是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是发展中产生的新课题,它的圆满解决需要全方位、多角度的改革、协调与配合。保障女大学生就业权益,离不开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离不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解决女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政府、社会、学校和学生自身等各个方面,需要政府管理部门、高校、社会,包括毕业生本人的共同努力。女大学生应更加客观地看待自己,树立理性的就业观,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上,努力将自己培养成德才兼备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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