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湖南“四化同步发展”
2014-08-15肖万春
★ 肖万春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这是我国推进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的根本遵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当前,湖南“四化”进入加速发展时期,面临资源环境瓶颈的严重制约,为了实现“小康梦”、“两型梦”、“崛起梦”,加快推进“四化同步发展”更显迫切。
一、“四化同步发展”是以人为核心的协调融合发展
“四化同步发展”是指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坚持整体性、系统性、动态性、融合性原则,推动“四化”良性互动,实现“四化”深度融合、高度一体、互促共进、整体提升,充分形成乘数效应,不断提高经济社会核心竞争力的过程。
“四化同步发展”不是齐步发展,更不是等量推进,其实质是以人为核心实现“四化”深度融合、高度一体、互促共进、整体提升。主要体现为“四个协调”:产业协调、产城协调、城乡协调、人与自然协调。
“四化同步发展”是通过“四化”之间的内在联系实现的。“四化”之间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在相互融合、互动、协调中发展的。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彰显着新型工业化是根本动力、城镇化是重要载体和驱动力量、农业现代化是基础保障、信息化是重要支撑。必须把“四化”作为一个有机系统,综合把握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
“四化同步发展”的落脚点是实现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协调一体。“四化同步”是手段,发展才是目的。“四化同步”是在发展中实现动态同步,在同步中促进发展,要求形成合力,实现1+1+1+1>4。抓住了发展就抓住了“四化同步发展”的本质。“四化同步发展”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我国走的“四化同步发展”道路必须是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新型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同步发展道路。
二、湖南推进“四化同步发展”有优势也面临挑战
(一)从纵向看湖南“四化同步发展”取得明显成效。近年来,湖南产业协调水平、产城融合水平、城乡统筹水平、人与自然和谐程度全面提升。湖南的产业协调水平不断改善,主要体现在非农产业增加值和就业的增长上,特别是信息产业的增长速度都快于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湖南的产城融合水平近年稳中略升,其中工业化率/城镇化率、新增非农产业从业人员/新增城镇人口均呈上升趋势。湖南的城乡统筹发展水平不断上升,湖南已经达到城乡统筹起步阶段,主要表现在农民人均纯收入快速增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综合参保率提高以及土地规模经营发展。湖南人与自然和谐程度不断提高,COD(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二氧化硫排放量、单位GDP能耗均逐年下降,森林覆盖率水平不断提高。
(二)湖南“四化同步发展”面临历史性机遇。首先,国际国内产业调整升级和产业转移深化的机遇。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孕育着新的突破,国际资本在各国之间加速转移,绿色低碳发展已成为时代发展潮流。这种倒逼机制有利于促进湖南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实施提升式承接产业转移战略,对接国内外经济转型升级,充分利用长江经济带开发,加快绿色湖南建设,用绿色崛起抢占新一轮发展制高点。其次,国家对湖南实施的系列重大发展战略机遇。近年来,国家先后在湖南实施了一系列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湖南在全面享受中部崛起战略政策的同时,湘西自治州和茶陵、韶山等40个县(市)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长沙、株洲、湘潭、衡阳等4个城市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国家批准长株潭城市群为全国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批准湘南三市为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国家把湖南37个县市区纳入武陵山片区全国扶贫攻坚示范区试点范围,洞庭湖三市已申报国家级生态经济区。这一系列重要的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聚焦湖南,为湖南“四化同步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再次,省委对“四化同步发展”的政策支持机遇。近年来,湖南探索和形成了一系列体现“四化同步发展”要求、符合湖南实际的发展思路和政策措施,包括推进“四化两型”战略、建设“四个湖南”、实现“三量齐升”、促进“五个发展”等。这些战略思想,为湖南推进“四化同步发展”指明了方向、开辟了道路。
(三)湖南“四化同步发展”也面临严峻挑战。首先,省域竞争压力日益加剧。东部沿海的转型升级、西部地区加速追赶、中部地区内部面临激烈竞争,使得湖南处于前有标兵后有追兵的慢进也退的强大竞争态势中。从产业协调看,湖南的得分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中部排名第五,主要体现在湖南第一产业增加值和劳动力就业所占比重较大、第二产业劳动力就业所占比重偏低、第三产业增加值和就业所占比重较小。从产城融合看,湖南产城融合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湖南城镇化率/工业化率明显偏离1.4-2.5的合理区间,湖南新增非农产业从业人员/新增城镇人口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说明湖南城镇化明显落后工业化。从城乡统筹看,湖南城乡统筹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居中部第三。从人与自然和谐看,湖南人与自然和谐程度在中部地区排名比较靠后,其次,湖南面临的资源环境瓶颈更加突出。湖南是一个能源较为贫乏的省份,全省人均拥有一次能源产量只相当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无油无气,一次能源自给率不到60%;湖南人均土地资源相对不足,人均土地面积不到全国水平的一半,人口密度却是全国水平的两倍多;水污染严重,固体废弃物污染逐年加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普遍下降。再次,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严重。与推进“四化同步发展”所要求的现代开放型体制还没有形成,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程度较高,政府职能转变较慢,不少地方存在政府错位、越位和缺位并存的情况,政府主导经济发展的格局仍未改变。
三、立足现实分层次推进湖南“四化同步发展”
(一)必须抓住重点。首先,要把农业现代化作为湖南深入推进“四化同步发展”的重中之重。农业现代化是其他“三化”的基础。湖南作为农业大省,农业现代化严重滞后,这是“四化”之中最短板。湖南必须狠抓农业现代化建设,形成其他“三化”支持农业现代化的长效机制,将这块短板补上来。其次,大力促进新型工业化与城镇化的良性互动、优势互补。当前,湖南城镇化严重滞后工业化,制约着产城互动和谐发展。必须始终坚持把工业园区作为推进“两化互动”、产城一体的主平台。再次,着力提高“四化”融合度。当前,湖南“四化”还比较割裂,没有形成融合之势。工业化发展迅速,信息化不断赶超,城镇化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明显落后,“四化”发展还是各自走各自的路,虽然各有交集,但是并没有相互融合相互促进。湖南要发挥其1+1+1+1>4的整体效力,关键是要促进信息化与其他“三化”的深度融合,形成“一化”带“三化”的运行模式。
(二)必须找准突破口、切入点、关键和抓手。首先,要以制度创新为突破口。只有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杀出一条血路的勇气,解决制度创新中的雷声大、雨点小、行动迟缓的问题,切实在土地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上实现新突破,才能统筹解决好省内各地“四化”进程不一,与省内区域间“四化”不协调的问题,形成全省“四化”同步协调的发展态势。其次,要以产业融合为切入点。湖南必须紧紧围绕产业融合,以园区建设引领集群经济发展,以引进战略投资者引领开放经济发展,以科技知识创新市场建设引领高科技产业知识经济发展,通过产业融合促进“四化同步发展”。再次,要以信息化融合为关键。湖南必须紧紧抓住信息化融合这一关键,实施倾斜性的组织保障和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建设智能工业、信息化与城镇化融合建设智慧城市、信息化与农业现代化融合建设精细农业,以信息化融合引领智慧湖南建设。最后,要以规划、标准、示范区建设为抓手。湖南城乡、区域发展差异大,推进“四化同步发展”各地既要积极,更要立足区域实际稳妥慎重,以规划、标准、示范区建设为抓手分层次推进。
(三)必须走具有本地特色的低成本融合发展之路。首先,走以政府为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发展之路。各地在推动“四化同步发展”中,必须把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的有效调控作用统筹好,政府主要在规划标准的制定、监管服务、公平环境的营造等方面下工夫,资源要素流动配置能由市场决定的由市场配置,公共产品配置中政府也要遵循市场规律,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进行调节。其次,走改革创新、先局部试点后全省推广发展之路。“四化同步发展”的过程,也是利益调整的过程。只有打破现有的行政分割主导性管理体制机制,形成“四化同步发展”的管理体制机制,才能为“四化同步发展”注入“制度红利”。湖南“四化同步发展”试点,要以县(市)域为主体,结合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分类指导意见,按照长株潭、湘南、大湘西、洞庭湖四大区域各选择3-4个试点县(市)①试点县(市)选择标准是,主导产业特色鲜明,经济实力较强,生态环境保护良好,城镇化率高于本地区5个百分点,农业现代化水平位居本地区前列,农业生产率高于本地区其他县(市、区)15个百分点,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地区平均水平10%。分类探索,体现层次性,积累经验。再次,走多层次、多类型发展之路。长株潭地区必须走高新技术产业主导的高质量“四化同步发展”之路,洞庭湖地区必须走水产业主导的“四化同步发展”之路,湘南地区必须走提升式承接产业转移主导的“四化同步发展”之路,大湘西地区必须走生态循环低碳化主导的“四化同步发展”之路。
(四)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首先,立足产业集群发展,完善产业协调融合政策体系。实施支持性“四化”产业融合发展政策,着力用信息化改造升级传统产业,稳步淘汰不符合“四化同步发展”的落后产能;构建符合“四化同步发展”要求的产业组织政策体系,推进企业集团发展,出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构建适合省内四大经济板块“四化同步发展”的产业布局政策体系,通过产业集聚园区功能配套建设提高“四化”融合度,增强“四化”发展活力;实施有利于产业跨区域转移的保障政策,制定出台产业转移承接指导目录,促进形成区域“四化同步发展”的产业格局。其次,优化财政功能结构,构建促进“四化同步发展”的财政体制。进一步改革分税制财政体制,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政支出范围,实现事权和财权相统一,提高对“四化同步发展”专项补助的投入,加大对“四化同步发展”试点县(市、区)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规范地方税收体制,赋予“四化同步发展”试点县(市、区)必要的征税权和用税权,切实减轻“四化同步发展”项目投资人的实际税费负担,对“四化同步发展”配套服务企业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在投产后三年内免征,三年后八年内减征;建立省级政府对“四化同步发展”试点县域环境保护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同时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减轻“四化同步发展”试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本。再次,加强金融创新,建立多元化社会投资为支撑的“四化同步发展”投融资体制。建立“四化同步发展”企业项目信用担保体系,省政府每年拿出一定的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用3-5年时间构建一个覆盖全省的省、市、县三级“四化同步发展”龙头企业信用担保网络;大力发展合作金融组织,整合各方面的闲散资金投入“四化同步发展”;建议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培育和完善资本市场,支持有利于“四化同步发展”的企业采用回租租赁、抵押担保贷款、发行企业债券股票等多重方式扩大资本。最后,构建有效的消费政策体系,发挥消费在“四化同步发展”的牵引作用。加强宏观消费政策支持,建立与“四化同步发展”相适应的工资制度和增长机制,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完善与消费相关的财税政策,健全住房消费调控机制,适当对城乡低收入群体住房消费补贴,提高农村居民转移到城市的积极性。
(五)必须夯实基本保障。首先,建立高层推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推进机制。强化高层推动的组织保障,建议省政府成立“四化同步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由省委常委任组长,相关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设“四化同步发展办公室”,具体负责规划组织管理,形成全省一盘棋,把组织优势转化为“四化同步发展”优势;构建省里统筹、市县为主、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四化同步发展”推进机制;实施分类支持性“四化同步发展”政策,建议结合《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对“四化同步发展”试点县域工业园区、产业基地所需用地在年度计划上予以重点保障、在用地审批上实行绿色通道,对实施的特色产业项目比照省重点特色经济强县的相关政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用地管理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其次,着力构建“四化同步发展”的制度体系。加快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城乡资源要素平等交换机制,积极稳妥探索农村产权自主流转和自由交易,推进农村耕地流转改革、“人地挂钩”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结构改革,畅通进城务工人员留城定居的渠道,进一步推动农村人口市民化;结合“四化同步发展”试点县(市)建设,在长株潭地区选择1-2个全国经济强县(市)进行省管县改革,推进扩权强镇改革,对全省重点镇的建设用地出让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税费,除须保证的支出外,全额返还用于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建立“四化同步发展”科学评价机制,根据区域实际,结合《关于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对“四化同步发展”制定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和目标考核体系,推进“四化同步发展”评估和监测工作,把“四化同步发展”考核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再次,为“四化同步发展”提供人才、法律保障。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使农民变市民到城里就业,使市民“农民化”到农村去投资,加快城乡劳动力一体化就业,激发市场活力;夯实人才基础,完善人才管理机制,创造条件既能让人才流进来还要保证人才留得下,特别是针对“四化同步发展”的高精尖人才加大引进培养力度;健全法律保障,尽快出台《推进湖南“四化同步发展”实施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尤其是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大的企业——出台《强制破产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资源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失地农民和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护等领域的法律建设,依法保障、引导、支持有利于推进“四化同步发展”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用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有效的推进“四化同步发展”。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Z].湘发〔20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