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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职权的有效行使

2014-08-15谢建美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多党合作参政议政基层组织

★ 谢建美

在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体系中,各民主党派都是参政党,它们在政治上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在组织上又保持着相对的独立性。中国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为反对独裁专制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西方的执政党和在野党的关系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属于一种完全新型的友党关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各民主党派不仅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力,而且还在民主监督、联系群众、服务社会及重大方针的制定等方面承担有相应的职责。中国共产党在执政的过程中,也非常注意尊重民主党派的上述权力,经常以会议或座谈的形式向民主党派的专家学者征求治国的良策,使民主党派的积极性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发挥。不过,仔细观察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及履行相关社会职责的情况的话,我们可以发现这么一个现象,即民主党派在中共中央及各级省委召开的很多会议上都有发言,而在市、县级的会议及地方社会问题的治理中却参与较少,进而导致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缺失。那么,应怎样保障中国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职权的有效行使?使他们能更好地参与到地方的社会治理和管理中来呢?笔者拟做如下思考,请大家指正。

一、充分认识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重要性

中国各民主党派是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他们分别联系了一部分不同界别、不同身份的社会群众,其中很多成员都是奋斗在经济、科研等领域的高级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部分新社会阶层的人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重要力量。各民主党派作用的发挥,除了其高层在政治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在重大方针的决策上提供建议,参与协商外,民主党派其他社会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基层组织作用的发挥。只有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将自己联系的那部分社会成员组织好,有意识地提高他们参政议政能力,激发他们的爱国热情,才能使他们更好服务社会,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建设。

如果从政党组织的构成来看,基层组织是政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如果一个政党的基层组织败坏,日趋缩小的话,其消亡也将指日可待。中国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亲密友党,各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重视其基层组织的发展。而中国共产党从关心友党成长,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及政党制度的要求出发,也必须将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建设提到相当重要的程度。没有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将大打折扣。没有从基层磨砺成长起来,与中国共产党展开了长期合作的民主党派的骨干分子的出现,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生死与共、休戚相关的战友关系也很难继续维持。因此,无论是从民主党派作用的发挥还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的完善来说,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党政部门必须从思想上改变那种轻视民主党派成员地位的观念,重视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建设,为民主党派基层政治的成长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

二、明确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各项职能

任何组织的存在,都必须以职能为基础,才能获得长期的生存和发展。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合法权益的维护,除重视其地位外,最为重要是要明确其职能。只有职能得到了明确,才能有的放矢,才能想出具体的方法,使各种姿态和发言得到细化,进而为其权益的落实提供相关的制度保障。那么,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应该具有哪些基本职能呢?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来看,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应具备以下职能:

(一)政策范围内促进自身发展的自主职能。民主党派的发展,是受相关规定和政策制约的。这种规定和制约,是民主党派在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过程中对相关协议的自觉遵循,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地位的尊重,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国情决定和限制的。因此,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发展,必须依据相关政策协议进行。一般而言,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对于自身的发展主要有整顿基层组织作风,挖掘自身文化底蕴,凝聚组织合力,依据政策发展部分新成员,健全自身的组织机构,提升自身参政议政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等基本职能。民主党各基层组织负责人必须根据这些基本的职能,定期地有计划地对所属基层组织成员进行检查和督促。

(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职能。中国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亲密友党,各民主党派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参政党,各民主党派在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中,具有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基本政治予以明确保证了的。然后,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市、县级政府事务的管理中,由于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弱势,他们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的发挥很多时候都流于形式,部分承担了地方人大或政协的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人士也对自身的职责认识不清,没有切实履行该项职能。因此,很有必要在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相关规定中予以明确的强调。

(三)服务社会的职能。民主党派作为联系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建设者的政治同盟,他们不但自身素质比较高,而且因其历史渊源,在海外也有重要的影响和人脉资源。民主党派各基层组织应站在国家、民族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积极投身地方的各项社会实践,在资金引进、技术引进、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及投资办厂等方面充分发挥出自身特有的作用,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和党派基层组织的影响力,使公众对其职能和作用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认识。

此外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作为一个特殊的政治组织,它既继承了各民主党派的历史使命,又在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承担了非常多的社会责任。凝聚人心,缓解矛盾,传承文化等都是其重要的使命。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要在服务社会,参政议政的过程中,积极投身社会实践,自觉地承担起一些力所能及的其他社会职能。

三、强化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与程序刚性

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合法权益行使的保障最为关键的还是要有制度和程序的保证。只有用制度和程序的刚性对参政党基层组织职能的履行提供切实的保障,参政党基层组织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有关党政机构干部和社会的正式承认,才能为其组织的发展提供有效的长远的保障。目前,中共中央就如何切实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出了很多规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的规定等都为民主党派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相应的依据。不过,这些规定在地方的落实过程中,却出现了些许偏差。部分地方县、市在重大决策过程中,并没有听取当地民主党派机关和政协的意见。加之地方政府部门领导在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行政职务安排过程中的干预,很多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负责人更是成为了当地政府部门的应声虫,完全丧失了其民主党派成员参与政府管理的本意。那么,怎样才能改变这种状况呢?笔者以为还是必须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与程序刚性。

一是明确政协组织的监督地位,赋予其一定的监督职能。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主要是对政协组织的参政议政和提纲等工作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而对于其监督职能和地位却没有明确的说明。然而,从政协作为各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展现自身能力的重要政治平台,赋予其明确的监督职能是很有必要的。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在法律范围内是可以互相批评,互相帮助的。要使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互相监督”的要求得到真正的落实,使民主党派组织特别是基层组织能对同等级别的政府部门进行监督,就必须充分发挥政协组织的平台作用,给予政协组织一定的监督权力,让其在政协会议闭会期间也能有正常的渠道和途径直接向相关部门的提出自己的意见,而接到意见的政府机构则必须在10天或者15天内给予积极的回应或整改。

二是强化各级政协组织和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职能。目前,在中央和省级的重大决策中,政协组织和民主党派的都比较充分的履行了自己的参政议政职能,但在地方市、县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中,政协和民主党派的参与还稍显薄弱。为了能更全面的反应民声,更好的进行科学决策,我们有必要规定一些相应的听证及问询制度。凡不涉及国家机密的重大方案和重要决策,必须规定有政协组织和民主党派成员R的前期参与和调研,否则应视为违规或无效。同时,政协和民主党派成员还有权就此向上级汇报和反映相关情况。在中国权威型社会向法理型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只有制度的约定才能有效杜除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使政协的参政议政职能得到切实的保障,才能真正使党和国家权力的运行走向制度化和常态化。

三是改变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的任命方式。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作用,就必须使其负责人能够发言和敢于发言。当前,地方市、县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行政职务的任命,一般都要经过同级政府组织部门的审批。这虽有利于将政治上过硬,与当地行政部门关系密切的党派同志进行安排,增强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与当地政府部门的协作,但也给其监督、参政议政权利的行使造成了很多的不便利。我们是否可以将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行政职务任命的主要权力交给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地方政府部门的上级,而同级政府部门的意见只做参考。如果能做到这一点,既确保了中国共产党党管干部原则的落实,又能使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在行使监督权和参政议政等职权的时候有更多的底气,即使受挫了也能及时向上级的机关反映情况。

四、加强沟通,提高合作共事效能

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要能充分发挥出自身积极作用,切实行使好自己的各项职权,离不开当地各级政府部门的配合。因此,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成员必须充分利用好各种资源和人脉,加强与政府其他部门的交往和联系,切实提高合作共事的效能。各民主党基层组织的成员应充分利用自己参政议政的权利,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种听证和问讯会议,踊跃发言和提出切合实际的真知灼见。同时,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还要积极关心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一些影响经济结构调整,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高度关注,提前开展调查研究,积极献言献策,为当地政府部门经济社会的发展排忧解难。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应充分意识到,只有自己的工作能充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能为当地老百姓的生活带来便利,自己的存在才会拥有价值,其他部门才会彻底改变民主党派是“摆设”和“花瓶”的错误观念,给予党派同志更多的尊重,更多的合作与支持。

五、提高维权服务意识,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责

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要使自己的职权得到充分的保障,还必须敢于发出自己的声音,有较强的维权意识。对于某些地方市、县党政部门视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为无物的情况,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应通过提案、建议等方式及时提醒,长期不改的应向统战部门和上级部门反映,争取在上级的支持下使问题得以妥善解决。对于一些地方政府重大方针、决策没有向其及时咨询、通报的问题,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也应该及时通过政协、人大和统战部门反映情况,刻不容缓的问题则应直接电话咨询或表达自己意见。

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职权的行使事关民主党派的长远发展,是民主党派自身价值在社会底层的体现。如果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建设不好,职权行使不利,民主党派存在的必要就会遭受群众的质疑,失去群众的基础。习近平同志说,“基层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我们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了没有,落实得好不好,基层群众最有实际感受,落实得好、落实得快,群众就拥护;落实得不好、落实得慢,群众就会有反映。”因此,我们必须充分重视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建设,使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职权切实得到有效的行使。也只有这样,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的发展,中国特色政党制度才会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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