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应用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 “361”路径
2014-08-15韩学平何宏莲
韩学平,何宏莲
(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0)
据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披露: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30年来增长105.6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30年增长了200多倍。由此可见,近年来我国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规模越来越大。然而,我国大学生就业蓝皮书《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 (2010)》披露,法学为就业率最低的本科专业。亦有学者称“法学教育近十年的最大贡献可能只是为高等教育贡献了‘毛入学率’,其表面繁荣的背后是深刻的质量危机、就业危机和声誉危机”。由此可见,解决法科学生的就业问题已成为高校教育工作者面临的重大问题,给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敲响了警钟。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一)社会需求现状:对法学毕业生复合知识和实践能力要求突出
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的一个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法律制度所应得到的尊严和威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认识广度以及他们对其所服务的社会的责任感的性质与强度”[1](P531)。在当今社会,当中国法律体系中“纸面上的法”和“实践中的法”出现“此消彼长”的态势时,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势必更加突出。此外,中国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将日趋复杂,因此而生之法律问题所涉其他学科和行业的专业知识与一般常识之间的距离越拉越大。这就表明,法律问题要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将有赖于兼具法律和非法律专业知识及经验的“复合型”人才[2](P21)。
笔者调研显示,在用人单位对于学生在法学本科阶段最应具备的素质要求以及单位要招聘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最重视的素质两方面的调查结果显示:第一,用人单位对于学生在法学本科阶段最应具备的素质要求,排在前三位的是“专业功底”、“综合性的知识结构”和“基本技能和思辨能力”。第二,单位要招聘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最重视的素质,排在前三位的是“品德修养”、“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和“敬业精神”。由此可见,作为一个法律人的基本要素包括:一是要系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二是要有扎实的法律基本技能;三是要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四是应具有深厚的交叉学科的知识。调查结果表明,当今社会需要具有复合知识、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能力的法学人才,这对各高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法学教育的现状:“单一型”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中国法学院的本科生通常直接来自高中毕业生,是中国法学教育的主体,其共同点就是专修法律,没有非法律学科的学历教育背景。高校法律教育更是“倾向于一般的,而不是职业的训练”。教育是高素质教育,那种由律师、法官参与的法律职业训练被置于高等教育之外,法律专业的课程内容多数是抽象的法律理论[3](P184)。由于注重对学生的法律原理的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技能和技巧是极其有限的。因而在其毕业进入司法界之前还要进一步进行职业训练。此种教育我们称之为“单一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此种模式所培养的法律人才既难以满足高端,亦难以贡献基层。
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有关,与教学评估导向有关,与教师的业务发展方向有关,与我们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方法有关。具体而言,在我国传统的“单一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人才培养目标不具体、未细化,缺乏全方位的课程群设置,在教学内容和方式上偏重法律规则和原理的理论讲授,教学评估缺乏对实践教学环节的评估,“双师型”教师队伍匮乏,以上种种原因导致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千人一面”的局面,学生缺乏实际操作能力,亦缺乏就业的竞争力。因此,采取什么样的法学教育模式才能既解决中国传统法学教育的弊端,又能满足社会需求是当前法学教育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
(三)法学教育的弊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需求脱节
法律职业需求对法学教育具有引领的功效,二者之间应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由前文可见,我国现行的法学人才培养质量与用人单位需求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法学教育与社会对法律职业的需求脱节是不争的事实,这一点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1.我国的法学教育缺乏以法律职业需求为引导的应用型教育内容,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环节没有自觉贯彻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众多高校依然在进行学术型教学,教学重理论轻实务、重知识轻技能,其结果是本科毕业生需要很长的适应期去适应实际工作。
2.法学教育缺乏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从大学法学院课程设置的现状来看,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高校发展得并不理想,只是近年来一些法学院开设了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而全国统一的法学本科必修课中没有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专门课程,法学硕士和博士阶段的教育也没有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司法伦理”等课程。
在当前不能很快扭转我国法学教育的总体状况的情况下,各高校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结合自己的学科优势,对“复合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做出有针对性的设计与调整,规划设计具有可行性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从而满足社会对法律职业的需求,实际解决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问题。
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构建新型的“6+3+1”应用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
(一)“6+3+1”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
就法学专业高等教育改革而言,应当对传统的“单一型”人才培养模式做出相应的改革,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创建新型的“6+3+1”应用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模式,该模式将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坚持宽口径、厚基础的原则,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的培育。
“6+3+1”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就是“6分理论、3分实践、1分职业道德和素质培养”的结构体系,该模式的理念在于以社会需求为本位,在教学中注重理论教学的同时,加重实践教学的比例,加强职业道德和素养的培育。该模式真实地体现了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所追求的目标,即“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注重学生职业道德和从业素质的培养和提升”。坚持素质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相结合的“6+3+1”的人才培养模式,有助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
(二)“6+3+1”人才培养模式的构架:立体化的人才培养维度
1.“6”分理论:沿袭教师课堂“授业”,夯实专业知识功底。虽然主张高校法学应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但依然要强调法学教育内容的特定性、基础性和统一性。“6”分理论应涵盖“法学专业理论课程”与“交叉学科的理论课程”。法学专业理论课程主要是围绕16门核心课程开展,使学生获得较为全面、宽厚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对于交叉学科理论课程,各高校可以结合自身的学科专业设置,在理论课程体系中增加相应的交叉学科的核心课程,从而避免法学教育“单一型”人才培养的弊端,实现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在“6”分理论这一环节,教师课堂“授业”是关键的教学环节,虽然该环节有其过于偏重理论的不足,但对于在相对有限而短暂的时间内使学生能够基本把握繁杂的法律体系,获得终身学习的能力来说依然具有相对的优势。
2.“3”分实践:突出实践教学,完善实践能力培养机制。“法科学生实践教育不足,学生解决实际案件能力差”已经成为制约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一个重要问题。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这一说法亦体现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6+3+1”人才培养模式提倡的法学教育是在强调学生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同时,要有效地训练其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高校法学教育改革应当在法学本科培养方案中进一步强化学生实践能力这一环节,构建系统的实践教学课程群,扩大实践教学的比例,在本科教学上,坚持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传授和能力的培养、素质的养成、技能的训练相结合的原则,把学生培养成具有较强实务操作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4](P119-201)。
3.“1”分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职业道德培养,提升职业素养。从事法律职业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其中就包括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早在20世纪30年代,孙晓楼先生在其被誉为中国“研究法律教育的开路先锋”的专著《法律教育》中就曾指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为社会服务的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法律职业实现自我管理的一个基本途径”[5]。尽管这些年中国在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制定了不少制度规范,科研成果也不少,但高校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并不理想。目前来看,在中国大学法学教育中强化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仍需要研究和解决许多具体的问题。
三、推进“6+3+1”应用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361”路径
(一)“361”路径的基本内涵
“6+3+1”人才培养模式实现的关键在于“361”路径下的新型的课程群的开发、相应的教学实践改革与配套保障建设,由此才能真正地实现“6+3+1”这一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6+3+1”人才培养模式的“361”路径,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全方位的课程开发。通过三个阶段加以实现,即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课程体系开发、整体方案的评价与反馈。二是教学实践与推广。该阶段通过六个步骤加以实现,即教学目标的设定、核心任务的确定、新型课程体系运行方案的提出、教学改革方案的确立、新型课程体系的评价与反馈。三是教学保障建设。这一环节通过一个保障体系加以实现,即组织机构、机制保障、教学团队、教学环境、教学资源等方面的配合与建设。
(二)确立培养目标: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当下双向选择的就业方式,使学生的就业面更为广阔,因此,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切实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无疑将成为提高学生在就业市场上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应用型高校应以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复合型、高素质”的能够适应社会职业需求的创新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基于社会对法律应用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应与适应多层次、多元化人才结构需求结合起来,以本科教育教学为主体,以技能型、实践操作型的人才培养为特征,对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体系的规划等方面做出完整的规划、适时的调整,并进行整体方案的评价与反馈,从而实现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的有效对接。
(三)“361”路径下的课程群建设:科学搭建课程群,满足应用复合型人才的需要
科学搭建课程群就是要搭建不仅能够满足法律职业从业需要,还能够实现就业多元化需求的口径宽阔的课程体系。各高校应当深化“法学”学科建设,科学搭建“法学”特色课程群,突出应用性和复合性的特点,坚持“厚基础、宽口径”的原则,科学设置课程群。基于“6+3+1”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特色课程群应由理论教学课程群、实践教学课程群以及职业教育课程群构成。在具体建设上,要依托学校优势学科资源,使法学学科与其他优势学科相互渗透、交叉与融合,实现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1.理论教学课程群的完善与拓展。基于“6+3+1”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理论教学课程群的完善与拓展要将“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好、综合素质高”作为课程设置的标准,理论教学课程群应涵盖四个层面:一是基础课,涵盖边缘学科的基础知识以及跨学科基础知识等两个组成部分;二是专业基础课,涵盖法学教育所规定的各门专业课程;三是专业方向课,涵盖法学专业知识、应用法律以及法律实践类的有关知识;四是相关专业课程,涵盖各学校具有自身特色与优势的主要课程。目前来看,在理论课程群的开发与拓展中,第二、第三层面理论课程群应已形成完善的体系,需要做的就是对第一、第四层面课程群进行拓展和研发,增补相应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的专业课程,供学生选择,以满足社会、学科发展以及学生就业的需求。
2.实践教学课程群的系统建设与推广。实践教学课程群建设应对实践教学进行整体性规划,既要包括课内实践教学课程,又要包括课外实践课程。实践教学课程群可以设计为三类:一是本体意义上的实践性课程,即独立开设若干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实务课程,同时进行课外职业能力培养,主要用于开展社会调研、批判性思维为主的公共能力培养和专业岗位实习;二是传统理论课程中的课内实践性教学,例如案例教学;三是为培养学生进行法律实践所必备的一些法律基本技能,如法律文书写作、法律实务谈判等实践辅助类课程。针对不同的类别,需对各类教学的各环节进行细化跟进,包括专业技能培养方案、实践教学文件的形成、实践教学内容的设定以及实践教学模式的选定等[5]。
3.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群的探索与开发。法律始终离不开道德的支撑,在法学专业现行的人才培养模式中,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相关的培养环节明显不足。因此,高校法学教育应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就开设的课程来看,可以从思想政治教育、思想品德修养等课程入手,逐步开设法律职业道德修养、法律伦理学等课程,法律职业伦理主要包括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执业规则,开设此类课程可以帮助学生正确掌握职业活动中的具体程序,认识职业行为规则,增强学生的公正理念和规则意识。该课程群的探索与实践可以为培养学生的坚定政治立场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提供课堂教学保障,这一环节任重而道远。
(四)“361”路径下的教育教学改革实践
1.“基础层面”与“操作层面”并重:推行“授业法”与“案例法”的主流教学。“基础层面”与“操作层面”并重将使“授业法”与“案例法”成为当下法学教学的主流教学法,“授业法”重法律知识和共性,“案例法”重法律思维和个性,二者形成互补,弥补缺陷,从而能更好地提升教学质量,培养高质量的法律人才。对于法律体系之中的基本法律原理,仍然采用教师“授业”的方法,突出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在此基础上,适当加大课堂“案例教学”的比例,培养和提升了学生的个性化思维方式。在“案例教学”中,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经典案例的选取。案例教学所选取的典型案例应包含对立的意见,也就是说案例中要包含“做出判决的‘多数法官意见’,其他法官的‘反对意见’”。二是苏格拉底式的对话方法的运用。该方法就是以“对话”(提问)的方式展开教育活动,指出问题所在,引导得出正确的结论。
2.拓宽实践教学渠道:构建多元化的实践教学模式。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应统筹规划,构建多元化的实践教学模式,配合实践教学的不同阶段,贯穿于本科教学的整个历程。实践教学模式的选取应根据实践教学的环节来设定,其贯穿性体现在课堂实践教学环节、校内实践教学环节和校外实践教学环节的紧密结合。首先,提高日常理论课程教学中实践学时的比重,注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效衔接。其次,拓宽校内综合性的实践教学形式,如开设诊所课程、开展校内普法宣传、法律义务咨询、参加科研和创新项目活动等,这些开放性和自主性的教学模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此外,创新校外社会实践教学模式,探索推广以法律援助为核心的实践教学模式,实践方式可以包括社会调查、社区服务、法律知识普及、企业法律咨询活动等[6](P141-143)。
3.探索职业道德教育途径:整体化安排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的就是通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使法律职业者成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个体,使法律职业成为“品德高尚”的群体。职业道德教育的实现途径就是要通过专门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考试,掌握基本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各高校应制定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目标、内容及实施办法,形成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整体化安排。基于高校法学教育的现状,职业道德教育首先应将课堂教学作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主渠道,一方面可以开设专门的职业道德教育课程,另一方面可以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各层面的专业课程教学群,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到学科的课堂教学之中,从而实现逐步提升学生的职业道德修养的目标。
4.推行“导师制”:提升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探索法学专业“6+3+1”人才培养模式,寻求“361”路径,其目的就是为了提升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为实现该目标,应将专业导师制作为一种教学模式,设定在日常教学计划中,在本科教学的三四年级为学生配备专业导师,导师既可以由科研、教学骨干教师担任,也可以聘任来自合作单位的技术骨干为兼职专业导师,在教学中突出对学生政府法务和市场法务两个方向的培养,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地对学生进行专业方面指导与训练,安排相应的实践学习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能力和职业能力。
(五)“361”路径下的保障体系建设:多层面的配合与建设
1.教学团队建设:培育“双师型”师资队伍。强有力的师资队伍是推进“6+3+1”人才培养模式,实现“361”路径的重要保证。法学学科的实践性特征需要既具有理论知识又具有实践能力的精良的“双师型”教师队伍。走进课堂,他们是教师;走到社会,他们是律师、法官,可以直接处理法律实务。在教师队伍建设上,提高法学教师自身运用法律的能力及其知识结构的改变势在必行。学校要建立稳定的实践教学的教师队伍,鼓励教师担任兼职律师、社会服务者,到法院和检察院进行定期学习,把司法实践作为培养高素质法学教师的培训基地,使之成为具有解决法律实务能力的教师。
2.教学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体系。教学管理体系包括教学组织管理、运行管理和制度管理。根据“361”路径的课程群建设,组织管理由学校和学院对教学进行宏观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尤为重要的是,实践教学的管理需要专门的实践性教学管理机构,专门从事实践性教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以此来保障实践性教学管理的专业性和持续性。运行管理主要由学院来完成,包括教学目标的设定、核心任务的确定、新型课程体系运行方案的提出、教学改革方案的确立、新型课程体系的评价与反馈等一系列环节。制度管理是制定一系列教学管理文件以及实践经费、实践场所和设备建设使用等方面的制度,以保障实践教学环节的顺利开展[7](P135-136)。
3.教学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全方位的教学评价体系。教学评价机制是“6+3+1”人才培养模式的构成要素之一。健全的教学评价体系应包括课程的设置是否合理、大纲是否完善、方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教师是否尽责、学生的任务与要求是否明确、实施的方法和步骤是否可行、学生的能力是否有所提高、经费的使用是否有所保障、管理监督的措施是否到位、教学效果是否有明显提高等方面[8](P150-152)。目前,多数高校的理论教学的评价体系已很完善,基于“6+3+1“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现阶段尤为重要的是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建立,它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控制、实践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实践教学的开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对其评价也应该是动态的评价体系。就评价体系而言,应包括考试评价制度、教学效果的评估制度 (包括学生评价与教师评估)以及实践教学激励机制等。
4.教学环境建设:创建教学环境,优化教学资源。就环境建设而言,在理论教学环境优越的同时,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就成为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石。教育环境通常包括物质环境和非物质环境,良好的实践教学环境应包括:一是实践教学的硬件设施,即实践教学的实验室建设和校外教学基地建设,主要涉及模拟法庭的建设、各种实习基地的设立和以法律援助中心为载体的法律诊所的建立。二是实践教学良好的外部学术交流环境,即主动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法学会等部门的经验交流环境。
在新时期,社会对各类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社会需求的变化将带动高等教育观念的变革以及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高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必将向培养高级应用复合型人才转变。基于社会需求的法学专业“6+3+1”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需要“361”路径的有效运行,惟其如此,应用型本科“6+3+1”人才的培养才能收到更为良好的效果。
[1][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徐崇利.中美法学教育模式之比较:“法官型”人才VS.“律师型”人才[C]//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十一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3]刘作翔.法律的思想与法制理论[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
[4]王新兰.法学专业人才教育培养模式探讨[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
[5]张志铭.中国法学院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问题[EB/OL ].http://xbxsf.nwupl.cn/cdsy/xsf6/201205/5264.html
[6]何宏莲.应用型人才培养与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1(6).
[7]王淑华,李军.构建法学本科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J].法制与经济,2009(12).
[8]何宏莲.论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目标定位及现存问题[J].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