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残留限量新标准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2014-08-15山西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王晓闻
●山西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王晓闻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8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已经两个多月了,虽然从2012年的标准实施到新标准实施间隔只有短短的1年5个月,但新标准与2012年标准相比有了较大变化。新标准的实施,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定技术依据更加完善,更有利于政府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新旧标准的变化
新标准与2012年标准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农药品种上有所增加。从2012版的322种增加到387种,增加了65种。我国在农业生产中经常使用的农药品种大约为350个左右,新标准的387种农药基本上涵盖了我国不同地区、不同农作物生产中经常用到的农药品种。
其次,进一步扩大了食品的种类,2012年标准中的食品种类为10大类240种,比2005年7大类、86种食品有大幅度增加,而2014版新标准进一步增加到12类284种。同时增加了66种食品名称。除了初级农产品外还特别增加了果汁、果脯等初级加工产品。基本覆盖了我国居民经常食用的主要食品种类。
第三,大幅度增加了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从2012年的2 293项增加到3 650项,新增1 357项。其中904项是针对水果、蔬菜等鲜食农产品的限量标准。因为果蔬农残问题较其他农作物更易发生,也是民众关注度更高的问题。
第四,对9种农药的每日允许摄入量(ADI)和3种农药残留物的定义进行了核实修订,同时还调整了一些农药的检测方法。
第五,新标准的制定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在3 650项限量标准中国际法典委员会(CAC)已制定限量标准的有1 999项。并且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所有限量标准都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所有成员国进行了通报。
通过一系列较大幅度的修订和调整,新标准更具科学性,更有针对性。同时标志着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在GB2763-2012实施不到两年之内对农残限量标准再次进行修订也说明国家对我国农药残留问题,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新标准的实施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将起到巨大的作用,也对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农产品出口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
但是另一方面,新标准也还有许多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比如:新标准农药种类达到387种,但是我国目前生产的农药种类约有580多种,还有一些没有纳入到标准范围内,容易产生监控上的漏洞。另外新标准与国际农药残留标准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比如在禁用、限制使用农药方面,欧盟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有86种,美国禁用和限制使用的有141种,我国到2013年底禁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有55种,计划在2017年底达到62种;在农残限量指标上,新标准虽然有大幅度增加,达到3 650项,并且我国已经确立了“十二五”期间完成制定7 000项农药残留标准的目标。而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美国限量标准有1万多项,日本有5万项以上,欧盟更是多达14.5万项;在食品种类和类别上,新标准虽然有所增加,但对农产品加工产品的农残限量标准还是比较少。
事实上,在影响食品安全的诸多问题中,农药残留的问题在我国占有较大比例。据报道,中国因食用农药污染的食品而发生农药中毒的人数年均近20万人,约占食物中毒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有了对农药残留严格的限量标准,可以为依法进行监管和处罚提供技术依据。但是要从根本上减少和解决农作物和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问题,还要从源头控制抓起。这就要弄清楚我国农药残留的现状和其中的原因,才能有的放矢,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农药残留成因与现状
什么原因会导致农药残留甚至超标?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广泛的、深入的研究。国内外学者形成广泛共识的是,农药大量使用的必然会导致农药残留,农药的使用量与农药残留水平间呈正相关关系。在我国包括山西省农药的超量使用问题更为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
一是农业生产规模化程度低,生产者受教育程度不高,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的知识和农药残留超标危害性相关知识缺乏,导致用药安全意识淡薄;对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标准以及农药性质缺乏了解,导致施药技术水平低,农药的过量、不合理施用现象比较普遍,容易造成农药残留超标。有研究发现,在施用农药时超过70%的农民凭经验用药,69%的农民会加大用药量或增加使用次数,还有的会将多种药剂混配使用,还有79%的农民施药时不考虑安全间隔期。更有甚者,国家明令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如克百威、涕灭威仍在一些地方可以检出甚至超标。
二是农药管理体制不健全,农药生产和市场监管不严。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生产商、经销商、零售商和农药使用者共同形成了生产、销售、使用高毒农药的利益链条。使违法经营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现象不断出现,一些不法经营者还通过私自更换包装瓶、变前台销售为后台交易等方式,通过改变销售方式和手段来逃避打击。
三是我国农药残留监控能力不足、检测设施缺乏、技术力量不足,检测水平低。在机制上我国已建成部、省、县三级农产品质量监测机构,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但是在检测设施、检测手段、检测水平及检测技术力量上,部、省级检测监管单位整体实力较强。而市县级及以下单位力量参差不齐,专业人员缺乏。虽然有些也配备检测设备,但基本是摆设,长期不用,特别是最基层的监管机构的问题更加严重。
我国农药登记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登记农药数据缺口大;登记的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登记产品集中在销售状况好、有市场的少数农药上,产品重复登记数量较多,而登记产品剂量差别比较大。
四是农药残留风险评估及预警系统不健全。风险评估是对已知或潜在的人类接触食源性风险所导致不利健康的影响而进行的科学评价。目前国际上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已实现常态化、例行化、规范化和批量化。我国在这方面起步晚,特别是在农药风险评估技术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技术力量薄弱和分散,风险评估相关的机制体制不健全。我国农药残留膳食摄入风险评估特别是膳食消费数据等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质量安全全程监控体系与市场准入制度还未完全建立。风险评估、环境监测、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加大新标准宣传力度,逐步提高农产品安全水平
GB2763-2014正式实施已经两个多月了。除了一些专门机构外,大部分人特别是农药经营者和农业生产者对新标准内容还并不了解。农业生产者农产品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相关知识缺乏。为减少我国农业残留超标问题,应该从多方面入手。
首先,要提高农业生产者的教育层次,从源头上彻底解决农产品安全供给隐患。强化对农业生产者的培训,使他们真正认识农残的危害,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同时建立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培养和扩大农技推广队伍,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保障农民收入。其次,逐步改变农业生产模式,走绿色产业化道路,实施标准化生产,逐步推广良好农业规范全面实施,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强农药残留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系统、完善的农药残留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农药生产和市场,坚决禁止禁用高毒农药的生产和销售;全面开展农药风险评估工作,提高预警能力;加快完善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技术规程和残留检测方法等配套技术规范;加强人才培养力度,完善各级农药监管体系;在新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药残留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