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真水无香》看当代中国的纠纷解决机制
2014-08-15刘倩倩
刘倩倩
一、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及种类
在法治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司法是最后的解决方式,具有极大的权威;二是诉讼外的其他方式,主要是各种类型的调解。由于我国社会正经历着急剧的结构变迁和社会转型,矛盾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当代中国无疑是必需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信访等。
这两种纠纷解决机制采用的程序不同,适用的规则也不同。通常情况下,官方活动即有公权力参与,比较权威和规范,通过法定的程序及相应的规则适用,把纠纷带入一个极规范性的过程中,纠纷双方必须遵守这个过程中的相应规则及最终结果。相对而言较为随意的非正式解决机制即ADR,则具有灵活性、可变性,成本也较低。选择哪种机制解决纠纷,不仅有其法律角度的考量、经济角度的考量,还有社会因素的考量。毫无疑问,这两种纠纷解决机制各有所长,在建设和谐社会、发展现代化的今天,两者互补,共同缔造一个更加完善的调整系统。
二、《真水无香》反映的当代中国纠纷解决机制及问题
《真水无香》是一部绝佳的反映中国当代纠纷解决机制的影片。开篇即是一场围绕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我们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随着法治的发展,社会纠纷有了明显变化,纠纷数量总体上呈不断攀升之势,部分大中城市出现 “诉讼爆炸”[1]。折射出的社会现实就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产生纠纷时更加频繁地选择司法途径即诉讼方式来处理,这是一种较为普遍并且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随着三大类诉讼法的完善,诉讼方式变得更加合法合理,以便更加有效地解决纷争。但是在影片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讼中,可以看到目前这一机制尚存不足。法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纠纷的重要工具,在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伴随法制进程的推进,人们的法制观念已经得到了极大提高,但是在真正维护社会秩序和调解纠纷的实践中,法律有时候却很无力。在影片中,张先生被起诉侵权,基于现有的证据,法院判定张先生侵权的事实,但是证据之外无法被搬上法庭的事实则是法律无法圆满的遗憾,这便是法律的无力了。反映在纠纷解决机制上,需要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制度,追求程序公正,关注实体公正。
影片中高中汉诉锅炉厂案让人印象深刻。起初,高试图通过诉讼方式获得赔偿,但是同样基于现有的民事协议以及证据,审判人员无法认定被告给予高一方以赔偿。于是,高尝试了另外一类方式,即ADR。高通过向人大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反映,试图解决问题,这一方式称作信访。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信访制度,创设法律条文为其保驾护航,如2005年新《信访条例》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宪法》第四十一条“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为我国的信访制度开辟出一条专门的道路,群众可以向党委、政府机关、立法机关等等申诉、批评和反映问题并得到受理、解决和答复。信访制度的建立是国家公权力介入社会纠纷的又一方式,国家权力现象是从古至今的客观存在,在社会改革的诸多领域仍然需要国家机制的推动[2]。夏勇教授提醒人们:“有一个近乎悖论的情形值得我们注意:公共权力并不总是作为社会成员权利的敌对者而存在的”[3]。因此,在社会成员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当诉讼无法使其得到救济,公共权力作为另外一种救济方式,反而产生了弥补的作用。但是回到我国信访的现状,又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系列让人尴尬的情况。信访现在似乎到了一个高峰期,有向上集中的趋势,进京上访问题突出。一系列拦路求“高官”解决问题的新闻屡见不鲜,更有甚者直接向总理反映问题,使得基层信访机构变成了空壳,相反增加了更高级别机关的工作量。影片中林万成商标案的处理是另外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即司法调解。当法官宋鱼水了解了事实真相后,感慨百年老店的荣誉及众多职工的生计,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和解。这让笔者非常感动,宋法官是一个好法官,不单单是在于其法律素养,更是出于对其人格品质的赞赏。对于法官的职责,通常的解释是追求司法公正的,其立场是独立的。“调解高手”不见得就是好法官,但一个以司法公正为支撑的“鱼水和谐调解高手”就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好法官[4]。我国现有的调解制度不仅包括司法调解,还有专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解决纠纷以及行政调解等。这可以有效弥补诉讼方式的不足,可以节省纠纷解决的成本,纠纷双方也可以附带自身的意愿参与其中。调解自愿原则使得调解带有了更多的自治性、选择性,可以使纠纷解决的最终结果更加合乎情理。调解的结果并不像诉讼或者仲裁那样一定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意义,使双方受到法律意义上的约束,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民间调解都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会产生时效意义,纠纷双方如果对结果不满,仍然可以采取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救济,这样的机制更加灵活多变,方便日常社会生活,也符合我国几千年的文化传统,即和谐、定纷止争。当然,我们必须明白,在一个法治社会,单一地靠“调”是无法解决问题的。
三、关于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设想
影片中反映出来的纠纷解决机制并非现实的全部,在当代中国存在多样的解决方式,比如影片未涉及的仲裁、行政复议、和解等等。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各有长处,如何将这些元素整合起来变成一套更有效、更完备的调整体系来服务社会,则是我们要思考的问题。
笔者认为,被称为非常具有“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毫无疑问是要继续发展的,因为这利用了传统儒家文化,将我们崇尚了几千年的如“和为贵”、“无诉”等传统,用作调整社会矛盾的工具,非常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和个人成本,令纠纷的解决更加具有经济效益。可以建立一套以调解为主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而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等等则是公权力介入的一种有效解决方式。我们知道,社会法是在国家由消极“守夜人”到积极“行政人”角色转变的过程中,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产生的[5]。也就是说,市场经济的今天,产生的方方面面的问题使得国家公权力不能只停留在被动消极的阶段,而是要主动积极地以“行政人”介入其中。笔者认为,公权力介入纠纷解决机制必须有法律作为依据,同时,还必须有完善的程序,避免公权力的滥用。纠纷解决机制中还有一种方式即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即允许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以及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6]。虽然私力救济是一种重要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方式,但它仍然必须部分地受到法律的控制。即我们在进行私力救济时,务必要遵守法律的调节,笔者认为,私力救济也可以成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模式,但是必须将其限定在一定法律限度内,对古往今来广泛存在的暴力型私力救济要拒绝。通过对公力救济系统的完善和改造,充分发挥政府的保护性职能、确保司法公正、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有效防范暴力性私力救济[7]。
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是全社会的共识,要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满足服务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同时,还必须追求包括司法公正在内的制度公正地实现,这是其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根本目标。
[1]郭星华.法社会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汤唯.法社会学在中国[M].科学出版社,2007.
[3]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4]赵英彬.人文与法治的二重奏[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5]丛晓峰.社会法专题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6]徐昕.论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交错—一个法理的阐释[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4).
[7]王启梁.迈向深嵌在社会与文化中的法律[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