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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机制构建之设想

2014-08-15覃章慧

长治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责任法人身伤害事故

覃章慧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路桥与港航工程学院,南京 江苏 211188)

高校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高校学生的人身安全不仅仅是学校本身的事情,而且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反映和缩影,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从我国高校管理情况来看,整体上来看是比较好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不断涌现,全社会诚信意识和法治观念的缺失,使高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处于一个亟需不断强化预防的情势。这就需要我们在“防”字上下功夫,力图将意外事故受伤害的各种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以切实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一、高校学生人身安全保障涵盖的领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高校作为侵权责任的主体并未作出特殊的规定,这就意味着高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之后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种立法方式不利于对高校学生这一特殊的群体的权益保护。一般而言,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以民事主体未承担法定义务为前提的,高校在保障学校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和教育部的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高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主要表现在:

(一)安全知识的教育义务。高校应对在校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这里的安全教育包括出行安全教育、安全用电教育、消防教育、食品安全教育、卫生安全教育、正确使用教学设施的教育和应对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正确应对教育。特定危险发生后的求救途径和自救应对。高校学生虽然大多数是成年人,但是从其社会阅历和生活经历来看,这些知识的积累还比较薄弱,而高校对多数学生而言由于远离其家庭所在地,学生面临着独立生活的考验,加强基础安全教育,提高学生适应独立生活的能力是高校的一项重要义务。

(二)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义务。高校应当建立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制度,比如学生日常作息制度、学生病事假请假和销假制度、晚上和法定节假日教师值班制度、后勤保障制度、医疗卫生制度和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学生在校情况定期向家长通报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学生的心理健康提到了重要的位置。高校应当针对特定时段学生的特点建立定期谈话制度,建立预警干预机制,预警机制是通过家庭、学校、社会各方形成合力来预防大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其作用是及时发现和识别潜在的和现实的危机,以便采取措施,减少危机发生的突发性和意外性。学生身体定期体检制度、学校固定设施定期检查制度。

(三)学校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学校设施包括:第一种情况是教室、图书馆、体育馆、宿舍、食堂、实验室等固定建筑设施及其附属物。第二种情况是校园道路、操场。第三种情况是教学设施,如实验器材、听读器材和体育课必要的体育器材。对于第一种情况,学校负有保证这些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质量要求,避免发生坍塌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发生,这就赋予学校更高的关注义务,高校由于其选择施工方未尽到谨慎义务而应当直接对学生承担侵权责任,至于高校尽到民事责任后向施工方追偿问题,高校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双方的合同约定行使追偿权。对于第二种情况,校园道路、操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负责日常养护,道路施工和操场施工应当设置明确的施工标志,切实避免因道路、操场设施不完善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对于第三种情况,学校应当保证上课所需要的实验器材和体育器材的安全性,上课时要详细告知学生这些器材的性能和可能发生的危险,特定人不适宜使用这种器材的一定要事先对学生做出说明,以避免因器材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人身伤害。

(四)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义务。随着高校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发展,高校将学生食堂等交由社会经营主体来经营,学生食堂的管理成为安全管理的重点。高校学生食品安全的管理越来越成为当前的一个社会化问题,值得引起高度的关注,近来发生的德国东部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即是一个足以说明问题的例证。①德国东部8000名学生发生食物中毒[DB/OL]).2012-09-30[2013-02-13].http://world.people.com.cn/n/2012/0930/c57507-19160759.html.食品的卫生和安全虽然应当由各经营者自身承担,但是由于这些经营者都是高校引进来的,高校对这些经营者的整体情况享有知情权。相对于学生来讲,他们除了接受服务之外则别无选择,因此高校对在校园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者负有审慎选择和日常督查的义务。若学生接受了高校确定的食堂经营者提供的食品而发生食物中毒,高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高校对于本校的医院或医务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特别是对相关医务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从医资格和治病诊断能力,药品的来源是否有正当的途径且质量合格,这些都是这些医疗机构开展正常医疗救治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由于这些机构或人员在治疗中方法不当、所用药品不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延误学生最佳治疗期或者造成医疗事故,高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特定情形的救助义务。这些特定情形的救助义务是指发生突发事件时高校对其学生应承担的救助义务。所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种事件具有群发性和需要紧急处置性等特点,若不立即采取救助将会对社会或特定的群体造成严重的危害。高校发生突发事件如未对其学生履行救助义务,除承担行政责任外,还需对其学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学生在校园内免受他人不法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高校作为一个特定的活动场所,承担着社会教育的职责,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延续和发展的希望所在。高校的环境对于人的成长至关重要,高校求学期间也是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阶段。因此需要赋予高校更大的义务,以促进高校学生的健康成长。这种保障义务分为三个层面:一是防止校园之外的其他人在校园内对学生实施的不法侵害。二是校园内为学生提供后勤服务保障者对学生实施的不法侵害。三是学生之间实施的不法侵害。

二、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的途径

高校学生人身安全保障的最佳途径莫过于做好事前预防工作,这种事前预防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其一是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其二是健全完善高校内部管理制度。

(一)立法的完善

法律是一个社会科学发展的稳定器,法律本身的震摄、引导和教育功能则充分说明其具有事前预防的作用,法律的重要作用就是在于其为社会提供了一个行为规范,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或不可以做什么,使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可预见性,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客观要求,正如《侵权责任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本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我国现有涉及高校学生人身安全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在“民事责任”一章中设专节规定了“侵权的民事责任”,但是由于对侵权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际中适用中难以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颁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权责任的适用予以了明确,其中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也成为高校对学生人身伤害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既借鉴了世界各国侵权行为法的好的做法,又是总结了我国自1986年以来的司法实践,从立法理念和制度设置上来看更加科学合理。但是相对于社会纷繁复杂的各类侵权行为而言,高校作为一个特殊的民事责任主体无论从立法技术来讲还是从《侵权责任法》的整体构架来讲,都不可能做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尽管《侵权责任法》专门设定了“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一章,其中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这一条规定是否适用于高校与学生,目前尚不得而知。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通过判例来确立“安全关照义务”的概念,这是由日本最高裁判所1975年通过判例创设的。对于是否适用于学校与学生、医院与患者、商场与消费者等法律关系中,学者们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来看,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的范围比较宽泛,后者的适用范围较窄。然而对于“公共场所”应当如何界定,有的学者认为公共场所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也包括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2]188-189但是高校属于非经营性行业,但是是否属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呢,无法从相应的规定中找到答案。

事实上,将高校置身于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范围之外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正是因为如此,教育部在2002年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也明确了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3]191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于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而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存在着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问题,也有不被司法机关认可的风险。因此建议在《教育法》中进一步明确高校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应当明确高校承担的是直接责任、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为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提供立法上的保障。

(二)管理制度的完善

为切实做好预防工作,高校在法律规定的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的基础上,应当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以确保将法定义务履行到位,切实避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具体来讲,一是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高校应当把安全教育列为学生入校的第一课,将遭遇突发事件自我保护知识列为必修课,提高学生的自救意识和能力。要把安全用电和使用燃气、消防等知识向学生教授,以保障学生宿舍日常生活的安全。在上试验课和体育课时,教师应当事先讲解安全使用的知识,避免由于学生操作不当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二是要建立教师值班制度,高校学生人数多、流动性、年轻气盛且对事物的认知能力还比较低,这都需要高校进行及时的疏导与干预。三是要建立校园安保巡查制度,高校校园一般面积比较大,特别是在晚上或节假日,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保巡查,对于可能影响学生人身安全的要予以制止或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四是要建立学生正常作息管理制度,明确学生上课和休息的具体时间,规定学生学习或外出必须按时归校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要明确学生的请假和销假制度,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防止学生托词家里有事而到社会上参加其他违法活动。五是要建立食品卫生抽验制度和食品制作场所出入管理制度,高校后勤食堂所进的食品原来进行每日抽查,建立台帐,做好记录。要严格把好食品质量关,要对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从业人员不得有传染疾病并经过严格体检,食品储存符合相关要求,加工场所干净整洁,所用器具严格消毒。要加强食堂作业场所的管理,非食堂工作人员一概禁止进入作业场所。六是要建立学生医疗救治管理制度,学生人身健康的管理首先要发挥学生自身的积极性,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值班老师或班主任报告。对校医院或医务室要规范救治流程,严格按照规范救治程序进行,在医务机构要建立值班制度、紧急抢救制度和重大疾病专家会诊和转院制度,杜绝因救治不及时或误诊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七是要建立学校设施定期检验制度,对于学校的图书馆、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体育设施、校园道路等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发现具有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组织维修。八是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于可能由于自然灾害引发或者人为因素导致潜在突发事件发生的,高校应当制定详细的预案,明确应急启动的程序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便于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快速、有效地遏制危害的扩大或蔓延。高校应当建立内部考核机制和问责机制,通过明确责任,切实提高相关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结束语

高校学生人身安全保障重在防范,由于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各种因素深刻影响着高校学生的生活和学习,再加上高校与学生、学生家长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学生处于一种明显的弱势地位,学校凝聚着未来和希望,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非常重要。当然,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但是当前更为需要的是制度之间的衔接与磨合。同时需要按照依法治国的原则,通过民事特别法来明确高校作为民事侵权责任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通过法的可预见性和引导功能的发挥,来提高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责任意识。通过进一步明确高校的法定义务,促进高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使高校通过主动作为来预防和避免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由于受文章篇幅的所限及考虑问题不太成熟,对于高校承担责任的形式,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独立责任、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以及归责的原则等等,这些都未作相应的阐述,这些领域还有待于今后继续探索和研究。

[1]刘炜,周祥龙“高校学生自杀情况探析”[J].中国青年研究,2011,(02):88.

[2]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3]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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