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医学影像技师从业制度的比较与思考*
2014-08-15曾良成郭礼坚洪聿荣曹家龙
曾良成,郭礼坚,洪聿荣,曹家龙
(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医学技术系,福建福州 350101)
随着医学影像设备和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各种技术和软件围绕扩大检查适应证、提高图像质量、缩短检查时间、降低辐射剂量展开,并扩到了诊断视野,完善了循证医学的内涵。医学影像技师作为医学影像设备和技术的践行者,越来越受到临床医生、患者和医疗机构的信任与重视[1]。
中国大陆医学影像技师依照具体岗位业务又分为放射技师(士)、超声技师和核医学技师三类,属医学技术类人员;中国台湾的医学影像技师称为医事放射师,属医事人员,类似于中国大陆的医学技术类人员。虽然海峡两岸医学影像技师所从事的岗位业务基本相同或相似,但两岸医学影像技师在从业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现就海峡两岸医学影像技师在从业准入考试制度、从业许可制度、业务范围及继续教育的规定方面的情况作一比较。
1 医学影像技师准入考试制度
中国大陆医学影像(技术)专业人员,依其学历层次,参加每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卫计委联合举办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即可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则采取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获得。除取得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外,独立操作大型医用设备的医学影像技师,还须参加医用设备使用人才业务能力考评合格证考试(上岗证考试),以取得相应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可报考的专业项有:CT技师、MRI技师、DSA技师、乳腺技师、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装置(CDFI)技师、医用直线加速器(LA)技师、X(γ)刀技师以及核医学影像装置技师(NMI,包括SPECT、PET)。上岗证无级别之分,每5年更换。
中国台湾医学影像暨放射科学系(或放射技术科、系、所)毕业且完成实习后人员,参加每年举办两次的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医事人员考试,取得医事放射师证照。医事放射师无级别之分。
2 医学影像技师从业许可
中国大陆医学影像技师在取得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后,参加相关的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受聘后即可从业。
中国台湾规定,通过医事放射师考试人员,在取得医事放射师证照后,必须加入其职业团体,成为其会员,并需向其所在地卫生主管机关申请执业登记,领取执业执照才能执业。
3 医学影像技师业务范围
中国大陆目前对于医学影像技师的业务范围的规定尚未作出明确、细致的统一规定,各医疗机构行业科室多依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20号)及《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制定本单位科室医学影像技师的岗位职责,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放射诊断学的普通X线摄影、X线特殊摄影和造影检查;(2)CT、MR、DSA的成像检查技术;(3)超声、核医学诊断学检查技术;(4)医学影像质量管理(含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5)参与影像设备的稳定性检测;(6)配合医师进行特殊的造影检查;(7)配合医师进行放射介入治疗;(8)影像存储与传输系统的使用;(9)参与、配合医学影像技术学的教学与科研。
中国台湾依其“《医事放射师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医事放射师业务有八大方面:放射线诊断之一般摄影、核医学体外检查、放射线诊断之特殊摄影及造影、放射线治疗、核医学诊断之造影及体内分析检查、核医学治疗、磁共振及非游离辐射诊断之造影,以及其他经其卫生主管机关认定之项目。
4 医学影像技师从业后继续教育规定
中国大陆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其中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有关规定;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中国台湾依据其“《医事放射师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积分管理办法》”,由卫生主管部门建立医事人员教育积分系统管理网站,“全联会”建立22个县市医事放射师共享网站,医事放射师继续教育课程积分审查单位为“全联会”及“中华医事放射学会”。医事放射师执照每6年更换1次,在此期间需接受继续教育之课程[主要包括:专业课程、专业质量、专业伦理和医事放射相关法规(含辐防安全与法规)]积分达150点以上;执行辐射安全防护业务、辐射医疗曝露品保专业人员、乳房摄影放射师尚需取得该领域之法定学分数。
5 讨 论
综上比较可以看出,海峡两岸医学影像技师从业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差别。
5.1 医学影像技师从业准入考试 中国大陆的从业准入考试制度相对比较繁杂,既有严格的分级制技术资格考试,高级技术资格还涉及考、评制度,还有医用设备使用上岗证考试。中国台湾的医事放射师考试则较为单纯,既无级别之分和评审制度,也无上岗证考试,但也略显欠妥,不能客观反映其相应的资质和实际能力[2]。
5.2 医学影像技师从业许可规定 中国大陆目前尚未引入影像“执业技师”制度,明显落后于“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制度体系。对医学影像技师的从业许可规定基本上没有太多限制,通过相关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和相应的上岗证,受聘后即可从业,但这一问题已引起相应行业部门的关注。自2009年5月起,中华医学会影像技术学会发起《关于启动放射(影像)执业技师证的工作计划》,计划起草《执业技师管理条例》,同时改革教育配置,提升学历教育,全国技师状况的调研工作正在展开。中国台湾则把医事放射师从业许可的规定上升到其“法律”的层面,取得医事放射师证照后还必须参加其行业公会“全联会”,方可取得执业执照从业,不仅可以起到方便管理的作用,也可以保障医事放射师的合法权益[3]。
5.3 医学影像技师业务范围 中国大陆针对影像技师的业务范围主要套用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条例》和《规范》,但所涉内容过于笼统,各医疗机构虽制定有本单位影像技师的岗位职责,但缺少统一的标准,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责任难以界定[4]。目前,中华医学会影像技术学会正根据卫生部科教司关于制定《医学相关领域主要专业人才标准》的要求,在对卫生部科教司有关医学影像技术岗位任务分析研究结果的基础上,起草编写《医学影像技术人才基本标准(草案)》,以规范中国大陆医学影像技师的业务范围。中国台湾则以“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医事放射师的业务范围,相比更加规范。
5.4 医学影像技师继续教育 中国大陆在对影像技师的继续教育的规定上,目前仍然以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来执行,未能根据医学影像技师的职业特性做出相应的规定。由于医学影像技术专业主要以中专和大专层次为主,受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因素影响,培养的影像技师各方面素质相对比较低下[5],因此,在高等教育尚不能很快满足社会对医学影像技术人才需求的情况下,大力推进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6]。结合医学影像技术与设备的发展,影像技师的继续教育必须加强在职培训、外送培训和思想素质的培训,着重提高影像技师的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及专业知识水平[7-8]。中国台湾在医事放射师继续教育规定需不断地学习及接受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维持专业医事放射能力,提高放射线医学的服务质量,突出体现了其职业特性[9]。
随着海峡两岸的交流日益频繁,从2000年起,台资在中国大陆相继开设合资医院抢滩市场,2011年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早收清单更是开放台资可在上海、福建、江苏、广东、海南5个省市设立独资医院。国家卫生部2008年2月27日宣布中国台湾地区的执业医师可有条件到大陆取得行医资格,2009年4月15日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8年6月13日由福建省人事厅、卫生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国台湾卫生专业技术符合《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闽卫人[2006]198号)规定的任职条件可自主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闽中国台湾居民可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福建省人事厅2009年6月12日公布《关于批准确认程文俊等17位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闽人复[2009]96号),其中主任技师2名。对于中国台湾地区未能到达高级技术资格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医事行业人员,如药师、护师、医事检验师、医事放射师等则希望其合格证照能获得大陆单方面的承认而不需参加考试,目前中国台湾有关方面正与国家卫生部门就此事积极进行沟通。虽然两岸的高等学校招生已相互开放,海峡两岸高等教育合作问题成为中华民族教育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大问题[10],但中国台湾基于地方医疗和人力资源考量,至今尚未认可大陆的医科和医事专业的学历、学位和任职资格,大陆影像技师赴台从业也就无从谈起。客观看待海峡两岸医学影像技师在从业制度上的差异,认识各自的优点与不足,可促进两岸医学影像技师的学术交流,为两岸医学影像技师异地从业提供理论和制度上的指导;同时也为两岸医学影像技师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在制订有关的政策、制度、法规等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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