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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与情境——道德心理学与社会心理学之争

2014-08-15陈秋云

重庆开放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学

陈秋云

(厦门大学 人文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一、争论背景简介

从古希腊时期开始,伦理学研究就同心理学紧密结合。道德心理学是许多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元素。一系列关于人类本性或人类心理状况的假设,尤其是同善、恶相关的因果因素历来都频繁出现在伦理学作品当中。休谟关于伦理学的著作《人性论》《道德原理研究》更是心理学同哲学的一种结合。在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之前,心理学就以这种方式独特地存在着。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问道:“什么可以刺激人的有道德的行为?”他询问的就是道德心理学。而德性伦理学的的集大成者当属亚里士多德的道德心理学。亚里士多德敏锐地注意到道德心理学的观察对于德性伦理学的重要性。在《尼各马可伦理学》对勇敢的讨论中,他至少提出了十个详尽的关于道德主体实践的心理状态和能力的经验要求。他的心理学观察涉及到某些“适度”,他说:“勇敢的人是出于适当的原因、以适当的方式以及在适当的时间,经受得住所该经受的,也怕所该怕的事物的人。”[1]81亚里士多德列举和刻画的其他诸美德,从宽容与公正到诚实与羞耻,同样也都带有对人类行为、理性、情感以及诸能力的经验观察。道德品质包括道德信念、道德良心、道德情感,是指一种由此三者共同决定的自觉自愿地为善去恶的心理素质。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科技的进步,人们在研究伦理学的过程中,除了对伦理学的心理学方面的关注外,不断添加了技术、经验观察等许多其他因素,以期通过更加细致有效的观察和检验,验证道德心理的正确性,从而达到精确性。20至21世纪盛行的社会心理学,就将这种研究推向前进,甚至带有激进意味。但是,实验结果是,社会心理学研究与其说是提升了德性伦理学,倒不如说是败坏了德性伦理学。因为“情境主义的社会心理学家告诉我们,在决定人们将要做什么事情上,关于人们独特的品格特征、观点、态度、价值或过去行为的信息并不如关于他们的情境的细节信息有用”[2]。即在决定为什么不同的人做出不同的行为上,与其说是人们的品格毋宁说是人们的情境才是可以作为解释的强有力的因素。

有两个社会心理学实验,以其在方法论上的严格性和其主体所展现出来的道德上令人不安的行为而堪称典范。本文试列举出来并作一一分析。

实验一:斯坦利·米尔格拉姆(MilgramS.)的服从权威实验。米尔格拉姆通过在地方报纸上刊登广告来为耶鲁大学记忆与学习研究实验征集被试主体,他们涵盖了不同年龄、性别、教育背景、社会经济和文化群体。被试主体的广泛的人口统计学分布排除了吸引精神病患者,或以往有施以某种残酷行为的倾向的个人。被试主体们被教导,如果该实验的合作者(其实是实验助手,不为被试主体所知,假装从电击中体验疼痛)无法准确回答问题时,就以15伏的增值对其进行“痛苦的但不危险的”电击。在实验进行中,实验者用不断强化的言语如“请继续”“实验要求你继续”“你继续是绝对必要的”“你别无选择,你必须继续”指示被试们继续电击,该助手在300伏水平时假装疼痛难忍无法作答,有35%的被试中止了电击,但仍有65%的被试继续电击该助手直到达到刻度表上的极限。而实验前预测,只有0到3%的被试将坚持电击到底。

吉尔伯特·哈曼 (HarmanG.)对这次实验的评论是:我们真的可以将二比一这样一个大多数反应归因于品格缺陷吗?是否每个人都有这一品格缺陷?社会心理学家李·罗斯和理查德·尼斯贝特(RossL.&Nisbett R.E.)提供的情境主义者的解释是:对被试主体行为的唯一合理的解释就在于包含了一个权威形象的情境的性质(及其对复杂的人格特征的影响),这个权威形象促使他们去电击其他人。

实验二:达列和巴特松助人实验或称“善良的撒马利亚人实验”。达列和巴特松 (DarleyJ.M.&Batson C.D.)邀请普林斯顿神学院学生参加一个关于助人行为的研究实验。他们首先要求被试们确认自己对宗教的兴趣。这种宗教兴趣或是作为一种手段,例如救世的手段;或是作为在它本身的一个结果;或是作为对人生意义的探索。情境主义者认为,这些关于宗教目标的自我描述构成了品格变量。其次,情境变量一:被试们将参加一个关于职业生涯的演讲,朗读一篇关于牧师的职业选择文章或者讲一则圣经故事——“善良的撒玛利亚人”。之后,被试们被告知,他们的演讲将在另一栋建筑里进行。此时,有些被试被告知应该快点走,因为几分钟前他们就应该已经到达演讲会场;有些被告知他们应该马上走;也有一些人被告知他们离预计到达时间还有剩余。这是情境变量二。在去另一栋建筑的路上,被试们遇到一个人跌倒在门口,低着头不住地咳嗽和呻吟。 在学生们的宗教目标和是否帮助这个人之间没有发现任何关联,但是他们提供帮助的意图和自己时间仓促程度之间存在着强烈关联。所有被试中有40%的人(例如,40个被试中的16个)提供了帮助:时间有点剩余的那些人中的63%(8个中有5个)提供了帮助;被告知必须“马上走”的那些人中的45%(22个中有10个)以及被告知自己已经迟到的那些人中的10%(10个中有1个)也提供了帮助。在被试提供帮助的几率和他们所朗读的文章之间也存在一些关联:已经阅读过 “善良的撒马利亚人”的寓言的那些人中有53%的人提供了帮助,但那些已经阅读了牧师职业选择的文章的人中只有29%的人提供了帮助。然而,在达列和巴特松看来,“只有时间仓促的主要作用才是明显地……与助人行为有关”,并且“只有时间仓促主要地预言了一个人是否提供帮助”。

根据情境主义者的解释,不是关系到被试品格、内在心理状态的宗教目标,而毋宁说是被试的时间仓促程度这样一个情境特点决定了他们的行为。罗斯和尼斯贝特对此又作了详细的说明:那些迟到的神学院学生不愿意停下脚步是因为他们已经迟到于一个他们认为有责任去完成的演讲,并且出于这个原因他们也忙于即将到来的演讲;然而那些提早的神学院学生则准备停下脚步是因为他们有时间,并且他们已有的时间可以让他们更慢地走过去,可以让他们更多地注意到他们的环境,并且可能为放慢脚步寻找一个借口。

以上实验是大量的社会心理学实验中的典范,对它们的分析共同导向了情境主义的结论。日常经验中,我们也时常因外界环境,比如天气、卫生、交通条件等变化而影响自己的心情,改变自己惯常的行为。例如,在卫生状况恶劣的地方,人们倾向于尽快离开,而非像往常在干净的广场那里不紧不慢地进行施舍行为。而对于落水者,在天气寒冷与气候宜人两种条件下,下水救人的几率是很不一致的。现实经验中,情境主义与德性伦理学的相互关联经常发生,但它们是如何产生的呢?到底是内在的德性还是外在的情境决定了人们的行为?为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对亚里士多德的道德心理学与情境主义的社会心理学理论进行一番考察。

二、道德心理学与社会心理学的争论

(一)亚里士多德主义的道德心理学对品格的描述

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virtue)是使得我们能在实践事务上命中对我们而言的“适度”,从而使得我们好并且使得我们的活动完成得好的品质(character,译为品格、品质,本文界定为品格)[1]xxviii。 所以,有价值的、通常能够有益于他人的品质,这种值得称赞的品质、品格就被称为德性。德性就是这样一种特质(hexeis,希腊语“特征”“特质”之意),并且是一种“永久的和难于改变的”禀性。

首先,好的品格是“坚定的和无法改变的”。有好品格的人是不容易被环境影响的,我们用很多规范的词汇可以形容这一理念,比如“沉着的”“可靠的”“坚定的”“不动摇的”“无所畏惧的”。反之,当某人的行为使人失望时,我们则用 “不可靠的”“变幻无常的”“不忠的”“不诚实的”“优柔寡断的”等词汇来表示这个缺乏品格。根据某人的品格,我们可以预测其在特殊情境下的行为。我们相信,即使在重大压力导致道德失败的情境下,有好品格的人也将会行为适当;我们同样相信,信任一个品格不好的人是愚蠢的。

其次,品格是被预期的具有规范行为、可靠行为的证明。这个解释性策略预先假设了我们可以根据个体的品格特质去预测其在独特环境下的行为。例如,《泰坦尼克号》上的船长,我们事先无法预知这艘邮轮会沉没,也无法事先观察船长在即将沉没的邮轮上的行为。但是,如果我们知道他是一个勇敢的人,那么,我们就可以预期他会在这样危急的情境中同样坚定沉着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最后,在最困难和非常费力的情况下实施正确的行为将美德典型化了。在极端的环境中仍按照恰当路线行事作为,这样的行为将美德典型化了,而能够这样行为的人就是智者(phronimos,悟者、智者,对人类世界有深刻洞见的人),或者就是有美德的人。例如,在对勇敢的界定中,亚里士多德强调,勇敢的人比任何人都更能经受危险。死是所有事物中最可怕的,因为死亡是终结。人一死,任何善恶都不再降临到他头上。海上落水或与疾病抗争都可能面对死亡,但都算不上勇敢。勇敢的人是敢于面对一个高贵的死,或敢于面对所有濒临死亡的突发危险即战场上的那些危险的人。他们此时已经不抱得救的希望,同时也抵抗着死亡。所以,不论是城邦国家还是君主国家,都把荣誉授予在战场上敢于面对死亡的人们[1]78。

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道德心理学对以上主张继续给予了肯定。一方面,品格总是抗情境主义压力的,总是意味着正确的指导。根据麦克道尔(McDowellJ.)的观点,适当地成习惯的品格使得关于恶行的诱惑“沉默”了(1978:26);霍利斯(HollisM.)认为,在行为选择的范围内,品格树立了“边界条件”(1995:172)。拥有美德不仅会阻止消极行为的发生,而且还有利于促进积极行为。邓特(DentN.J.H.)断言,在“永远变化和独特的情境”中,有道德的人将“十分一致地和不出所料地”适当地指导他自己(1975:328)。总之,在行为表现上,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德性在抵抗情境主义压力上是坚定的或者在本质上有抵抗力的。另一方面,品格是健全的特质的一个综合联结。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坚信,对某种品格与其相近品格的评价存在一致性的倾向。例如,人们相信,一个慷慨的人比一个冷漠的人更有同情心;一个有同情心的人和一个慷慨的人在评价上是一致的。但是一个冷漠的和慷慨的人在评价上则不一致。人们倾向于相信一个慷慨的人也是一个有同情心的人,或者同时也拥有其他好的品格,比如温和的、友善的、诚实的,等等,但不相信一个人可以既是冷漠的,又是慷慨的或有同情心的或友善的,等等。因此,好的品格就被设想为是健全的特质的综合联结。一个人拥有某个好的品格,实质上也就预设了他还拥有与该品格相近的其他好品格。

所以,在亚里士多德主义的道德心理学中,品格不仅存在,而且在极端情境下能够正确地行为是美德的典型,因而品格在本质上是抗情境主义压力的,是坚定的、难以改变的;品格是相应行为的可预期的证明,因而总是意味着正确的指导;对于相近或相似的品格的评价存在一致性倾向,因而好的品格还是健全的品格特质的综合联结。

(二)情境主义的社会心理学对品格的批评

吉尔伯特·哈曼提出,一种品格特质是一种“以独特方式行为的相对稳定和长期的禀性”,但是“经验的学习,这学习被设计出来以检验人们是否是以可以反映他们已经具有的不同的品格特征的不同方式来行为,却没有发现相关的差别”[3]506。所以,“品格特征之于人们的一般归因可能已经误入歧途,并且甚至可能是这样一种情形,即不存在诸如品格之类的东西”[4]165。并且,“如果没有诸如品格之类的东西,那也就没有诸如品格培养之类的事情”[4]177。 所以,哈曼得出结论说,道德哲学家应当放弃基于品格的德性伦理学[5]。相比于哈曼的激进主张,约翰·多利斯(DorisJ.M.)提出的情境主义的社会心理学构想更不具煽动性,也更具有启蒙意义。

首先,“亚里士多德式的伦理学研究方法预设了描述心理学①描述心理学(descriptivepsychology)的创始人是布伦塔诺,为区别于冯特的实验心理学,称自己的心理学为经验心理学。描述心理学主张通过思辨方法而非操作方法,进行经验描述而非实验控制,以意动而非感觉内容为中心来组织其体系。只有这种描述的心理学在性质上才是天然的、客观的、事实的,而实验心理学不免太过于看重方法,从而迷失了主要的问题。中存在某些独特的义务,而这极易遭到极具 破 坏 性 的 经 验 性 的 批 评 ”[3]505。 德 性 伦 理 (virtue ethics)强调的是行为者要有某些特质——“善行必出于善意”,而且“只有善意才足以被称为善”。一个人依照他的某些良好品质、人格去进行道德判断,做出选择,实践道德上应该做的事。这不仅符合众人的期盼,更重要的是培养了个人的品格。有善的品格的人就会有善的实践,行善是有善的品格者的义务、责任。善意表示它可以通过理性的判断而不会自相矛盾,良善的行为来自良善的动机,所以必须考量行为是否出于理性规则才可以普遍化。这种思辨的方法被运用于对行善行为的经验描述中,理性规则至上的义务论伦理学在此得到体现。情境主义者反驳说,如果德性伦理学在经验上是充分的,那么其德性属性,诸如勇气、正直、诚实和同情,都将精确地描述大多数人。例如,传统的德性要求一个有同情心的人在一个宽泛的情境范围内会有同情心地行动。然而,情境主义的实验结果清晰表明,在一个宽泛的情境范围内绝大多数人不会进行有同情心的行动。因此,情境主义认为,传统的德性伦理学在经验上是不充分的。

其次,“情境主义允许一个经过适当细致处理过的局部品格库为品格提供一种既在经验上充分又在理论上有用的解释”[3]508。 因此,情境主义承认,在经验上充分的局部品格是存在的。对于道德主体而言,在经验上充分的品格特质必然相应地会指导他们的道德推理、选择和行为。然而,本文前面所列举的两个社会心理学实验作为典范,支持了情境主义的结论:一个人所处的情境,比起人们所公认的品格特质更好地解释了他的行为。尽管还有部分情境主义者并不承认有品格特质这回事,但大多数情境主义的解释主要针对的是个体和部分而不是绝大多数或全体的品格特质。

可见,一般而言,传统德性伦理学认为品格特质存在,亚里士多德的道德心理学隐含了品格与义务之间的应然性关系,品格决定了人们在不同情境范围内应该会一致地行为。但是,尽管也存在激进的否认品格特质存在的观点,但大多数社会心理学家主要从实验上论证了品格特质在经验上的不充分:经验上充分的品格必然会导致人们作出正确的道德推理、选择和行为,而实际上不存在这样一种全体的、一致的现象。人们常常根据不同情境而非自己的品格相应作出适当行为。

(三)争论而不交锋——对两种理论的回应

表面上看,社会心理学的情境主义与亚里士多德的道德心理学之间围绕品格展开了争论,双方分别对自己的立场给予了推理论证和实验检验。但是实质上双方仅仅是围绕同一个名词“品格”展开了各自的论述或论证,至于情境主义对品格的所谓 “经验上的不充分”为由的反驳,毋宁说是偏离靶心,并未命中目标,两种理论之间的争论没有实质上的交锋。本文试从以下三点给予回应。

1.正确认识“品格”或“品格特质”概念以及有道德的人

德性、品格、品格特质是什么?拉查纳·卡姆特卡(KamtekarR.)在《关于我们品格内容的情境主义和德性伦理学》中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被情境主义的社会心理学研究所设想和揭露的品格特质几乎与品格无关,因为它是在传统的德性伦理学中被设想的。传统的德性伦理学提供了一种品格概念,这概念远远优于被情境主义所攻击的那个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是“表现于习惯行为中的品格特质”,品格是“坚定的难以改变的秉性”。(而如上文所述,情境主义者将品格定义为“以独特方式行为的相对稳定和长期的秉性”。两个定义从字面上看没有太大差别。)“习惯”是重要的。例如诚实的品格,只是偶尔说真话,或者只有在对他有利时才说真话的人,并不拥有诚实的品格。诚实的人当然地把真诚当回事,他的行为“源自坚定而不可更改的品格”。对于一个人来说,拥有好的品格是善的;并且对于每个人来说,拥有它都是善的。传统的德性伦理学还认为,真正的美德必须是可靠的,德性需要终生的努力,有时候做错事然后从错误中学习,通过不断努力才能养成美好品格。尽管哈曼采用实验法试图表明,存在有道德的品格—美德这样的想法是一个错觉。但是一个柏拉图式的回应是,或许他们所表明的是,品格比大多数人可能设想的更罕见,即实际上有道德的人或真正善良的人很少。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在极端情境下仍一致地行为将美德典型化了”,也正说明拥有德性的人或许本身就很少。诚然,我们没有一个人是完美的,大概甚至包括之前的普林斯顿大学神学院学生以及参加服从权威实验中的被试。

2.正确认识和解释行为在跨情境中的不一致性

在不同情境中,行为的不一致性,或许不是用情境主义解释的是品格特质缺乏的结果,而应解释为对实践理性这一成就的认知和动机的障碍的结果。亚里士多德界定了“德性”概念——一种“使人成为善的,以及能够运行他的真正功能的……状态”[6]。德性是有价值的,通常是有益于他人的品质、品格的。它是使人成其为人的卓越之处。所以,“德性是一个目的论概念,人们通过对它的拥有与运作,能够实现某些目的”[7]。亚里士多德还区分了“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智慧、理智、谨慎被视为主要的理智德性,尤其是智慧,它是“把握第一原则”以及“认识这些原则”的真理的“手段或工具”。主体可以利用这种认识能力来获取真理、避免错误,从而为自己的认知活动进行定位。同时,出于善的动机,主体在不同情境中能够做出选择和道德判断,即实践理性,进而做出善的行为。在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中,德性意味着作选择,或以选择为条件。选择必定是出于意愿。只有我们愿意去做的事情才成为我们的选择。出于意愿意味着一个行为是在我们能力范围之内的,并且我们了解那行为的性质、对象、目的、手段,等等。但是出于意愿的行为未必都是选择。因为,出于欲望、怒气、希望和意见的行为都可以是出于意愿的,但它们却不能说是出于选择。选择比行为更能判断一个人的品质。德性意味着在先的考虑与主动的选择。考虑也就是推理,是实践理性的运用。好的选择同实践理性的德性——明智不可分离。亚里士多德认为,如果做一件事情在我们能力之内,不做就也在我们能力之内。如果德性是出于意愿和选择,则恶在同样程度上也是如此,不做并非做不到,而是选择不做。从实践理性的认知和动机的分析角度来看,社会心理学的情境主义案例就又有了相应的合理的解释。而且,非常明显的是,在逻辑推理方法和实践效力上,亚里士多德的德性理论相比情境主义的行为分析都更胜一筹。行为的跨情境的不一致性,或许并非情境主义所批驳的品格特质缺乏的结果,而毋宁说是情境主义者缺乏对实践理性的认知和动机的分析的结果。

3.正确区分道德义务与道德规范

传统德性伦理学以道德个体为根据,利用道德主体内在品格的规范性质来理解行为的规范性质,实际上是一种义务论或动机论,坚持的是理性主义原则。情境主义的社会心理学则以群体的行为为根据,通过行为发生的外在情境来理解行为的发生路径,实际上反映了效益论或结果论,坚持的是经验主义原则。亚里士多德的道德心理学隐含了主体的品格与义务之间的应然关系,有道德的人就是会履行道德义务的人。善行必出于善意才称为善,这是道德的应然判断。情境主义者以品格在经验上的不充分为切入点进行批驳,将个体品格的规范性质盖然化,将道德品质与道德规范相混淆,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道德规范虽然是道德的应然判断,但是道德的应然判断并不都是规范判断[8]。道德的应然判断可以分为两种:单称判断——你应该帮助那个受伤倒地的人;全称判断——人人都应该助人为乐。单称判断不是道德规范,而只是道德规范在具体场合的应用。道德规范是道德品格的外化,而道德品格则是道德规范的内化,二者互为表里。道德规范形成于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需要。道德规范一旦形成,就对人的行为具有约束力,要求人们照着去做。当人们认识到某种道德规范的正确性并长期遵循某种道德规范形成习惯后,这种规范也就内化为道德信念、道德良心和道德情感这样的自觉自愿的为善去恶的心理素质,即形成了相应的品格。

总之,就亚里士多德的道德心理学而言,它远没有以一门严格的、科学的学科的面貌出现,而且与其道德心理学相关联的德性理论也并不总是在其每一细节上获得支持。但是,由于它自身的精妙性、复杂性和合理性,它确实达到了其在历史上和哲学上的顶峰。出于这些理由,我们就没有越过合理性的界限得出结论说,源自20和21世纪的社会心理学家的以更加严格的方式产生的道德心理学观察,不仅论证了亚里士多德式的德性理论的合理性和效力,而且还论证了从亚里士多德范例中分离出来的诸德性理论以及德性伦理学的诸方法的合理性和效力。

三、德性伦理学的现代发展策略——关注品格与情境之于行为的关系

人们通常认为,只有在行为解释中人们才会诉诸于德性。麦金泰尔(MacIntyreA.)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德性理念是行为科学中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当“行为科学”这一术语在《福特基金会1953年年度报告》中第一次作富有影响的使用时,“行为”一词的定义既包括“明显的行为”,也包括“诸如态度、信念、期待、动机和渴望等主观行为”。所以,根本不存在任何先在并独立于诸意图、信念和背景而被确认的“行为”。“实验概念显然是一种满怀意图与信念的行为。”[9]情境主义者用来反驳道德心理学的那些社会心理学实验当然包含在“行为”之内。麦金泰尔的德性理论可以称之为是基于实践(practice-based)的德性论。“任何融贯的、复杂的并且是社会性地确立起来的合作性人类活动形式”[10]都可以称之为实践。而要实现这样的行为就需要美德。这种美德具有这样的品质,即对它的拥有与践行使我们获得那些内在于实践的善,而缺乏这种品质则会严重妨碍我们获得诸如此类的善。因此,美德是使实践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并且获得完善所必需的品质,因而是正确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心理学家J·雷斯特(RestJ.R.)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深入探究特定的道德行为何以产生的问题,提出了“道德心理四过程模型”(modelofmoralpsychology)。个体道德行为从逻辑上讲,必然至少经历四个基本心理过程:解释情境、作出判断、道德抉择、实施行为,所以道德行为受到道德动机、道德行为方式(包括习惯)和道德意志诸心理因素的影响。

以对情境过程进行解释为例,个体首先必须竭力理解自己面临的特定具体情境,对自己说明当前发生了什么,然后估计可能采取的行动以及这些行动对自己和他人将造成的影响或后果。其次,个体还会有情感的强烈唤起,即人们在理解情境的同时就已经可能对事件或人物有了肯定或否定的情感。这种情感唤起常常不以个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且会使个体去突出或抹杀情境具有的某种意义,故而它对动机的形成起着一定的作用。再次,不同个体之间的道德敏感性存在很大差异。有些个体的道德敏感性高,他会将别人的一个表情或一个动作都看作是富含道德意义,而有些个体直到目睹鲜血才会意识到道德意义。所以,个体对情境的道德意义的理解、解释是一个复杂的心理过程。在上文提到的达列和巴特松助人实验中,研究结果表明,是否理解以及如何理解情境中的有关线索与是否实施助人行为,或是否自觉且持续的助人行为有密切关系。我们不能低估有些个体在解释情境时所面临的困难,更不能把不当的解释误认为是个体心理防御机制使然,当然也不能就此简单认为凭此实验数据就已经彻底反驳了道德心理学。

雷斯特认为,个体道德既源于个体,又源于社会,具有一种个体社会价值观的特点。因此,不存在完全排除情感影响的认知,也不可能有不受任何认知影响的情感,更不会存在丝毫不受认知和情感影响的行为。那些用某个单一的变量或心理成分来表示道德心理发展的做法,不能综合地考虑知、情、意、行的各种心理活动,因而是有失偏颇的。个体从面对情境到产生行动有一个合乎逻辑的心理过程,应该纵向剖析这些过程中的心理活动和交互作用,从而理解个体何以有“德行”的分析框架,这样也能更真实地反映个体道德品质形成的全貌。

或许这些主张与经验上谦虚的道德心理学是协调一致的;或许对于德性的发展和解释的诉求意味着经验上极为有限的适应性。很明显,伦理学的实践概念其实是精神上的亚里士多德主义。此处可以转引多利斯对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评价:“我们追根究底,不是为了明白善是什么,而是为了变得善,因为否则我们的探究就是无用的。 ”[3]513在这里,情境主义就为我们的道德关注提出了一个确定的重定向(redirection)。与其努力发展那些以独立于情境的方式决定我们行为的品格,倒不如投入更多的精力专心研究那些对行为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境的特点和心理发展的内部机制。情境主义对道德心理学的批评尽管并未切中要害,但却引发了学界对亚里士多德经典德性伦理学的重新关注,提醒人们既要深切关注德性伦理实践中的外在情境要素,又需深入探究道德心理的内部形成机制,引导人们对行为发生的外在因素和内在机制同时进行考量。这不失为情境主义理论所起的间接的积极作用,而这或许也就是德性伦理学的现代发展策略。

[1]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Ross L.,Nisbett RE.The Person and the Situation:Perspectives of Social Psychology[M].Philadelphia:Temple University Press,1991.

[3]DorisJ.Persons.Situations,andVirtue Ethics[J].Nos,1998,32(4).

[4]Harman G.Moral Philosophy Meets Social Psychology:Virtue Ethics and the Fundamental Attribution Error[J].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1999(99).

[5]Merritt M.Virtue Ethics and Situationist Personality Psychology[J].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2000,3(4).

[6]Aristotle.Nicomachean Ethics [M].J.E.C.Weldon,trans.London:Macmillan,1927.

[7]陈嘉明.知识与确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8]徐梦秋.规范通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9]阿拉斯太尔·麦金泰尔.追寻美德[M].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10]MacIntyreA.AfterVirtue[M].Indiana:Universityof NotreDamePress,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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