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市场关系两种模型的比较与思考
2014-08-15翟小会
翟小会
(洛阳师范学院,河南 洛阳471934)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从重商主义到古典自由主义,从凯恩斯主义到奥地利学派,从新古典主义到结构主义,政府是否应该干预市场、怎样的干预才是有效的等等,长期以来一直是经济学内部争论不休、见仁见智的一个话题。而且自由主义和干预主义,两种针锋相对的理论在社会上的流行与主导地位常常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从来没有哪一种流派能够真正的“一统江湖”。这不禁让人思考,为什么在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问题上,人们长期以来无法达成共识?现有的理论是否把握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实质?能否找到一个弥合这两种理论之间冲突的方法?另外,由于自由主义和干预主义的争论持续时间长、涉及的理论和人物众多,而且早期的理论流派的观点已经为大家所熟知,所以本文无意将这种争论从经济学的肇始之初一直描述到今天,而是主要针对近五十年来的“掠夺之手”理论和“扶持之手”理论作一简介,通过分析两种理论的矛盾冲突,试图找到一个弥合两种理论矛盾的方法。并希望能够以小见大,对更好地理解自由主义和干预主义有借鉴意义。
一、“掠夺之手”和“扶持之手”理论简述
(一)“掠夺之手”理论简述
第一次明确提出政府“掠夺之手”模型的是安德烈·施莱弗(Andrei Shleifer)和罗伯特·维什尼(Robert W.Vishny)。在两人编著的《掠夺之手:政府病及其治疗》中,他们认为,“掠夺之手”模型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看不见的手”模型的新自由主义范式。后者只是一种理想政府的规范性描述,既不符合政府的现实特征,也无助于“有限政府”改革目标的实现,甚至提出的建议是有害的。“这个模型不适合作为一个实证模型,因为在现实中,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程度远远超出了任何版本的“看不见的手”模型。……由于忽视了政治过程,这个模型就不能提出可行的战略以实现自己所倡导的有限政府的最终目标。”[1]而前者则是一种实证性的模型,不仅能够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政府的行为,也能够提供切实有效的政策建议。“可以帮助分析公共部门的弊病并正确处理,还可以提供有关政府所有权和民营化、腐败、法律制度、政府成长等理论。”[2]
从根本上说,掠夺之手模型是建立在公共选择理论的基础之上的。“掠夺之手的出发点源自如下的政治行为模型:政治家们的目标并不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是追求自己的私利”。[3]这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兴起的公共选择学派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基础就是“政府经济人”假设,该假设认为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的目的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当个人由市场中买者或卖者转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者、纳税人、受益者、政治家或官员时,他们的品性不会发生变化。”[4]也就是说,纳税人是为了自己的个体利益而投票,而政治家或官员的政治行为是为了选票的最大化。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也是掠夺之手理论的依据之一。奥尔森认为,“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5]这是从行动的角度否认公共利益实现的可能性。
虽然“掠夺之手”的研究,延续了公共选择理论的传统,但与布坎南和塔洛克、奥尔森以及贝克尔等人的观点也有不同之处,这主要体现在对制度改革的强调方面。例如,施莱弗和维什尼指出,布坎南在整体上对政府持怀疑态度,反对大部分政策改革,倾向于一劳永逸式的宪政建构。奥尔森认为政策是由游说决定的,而游说增加了非效率,使社会变得更加僵化。而他们的观点是“不论是多数人,还是游说者,在有些时候都可以被改革家所利用,以推行能提高效率的改革。从掠夺之手的视角看待政府,常常可以提示改革者,到哪里去寻求支持自己的多数人和游说势力。”[6]
总之,“掠夺之手”理论对政府持一种积极的自由主义态度,它从“政府经济人”假设出发,在对政府持怀疑态度的前提下,主张政府应进行积极的“提高社会效率”的改革,并试图为政府成功改革找到一条普遍化的道路。
(二)“扶持之手”理论简述
“扶持之手”理论主要是指以政府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为假设前提的政府干预理论。这一理论发端于对市场失灵现象的反思,认为不受约束的自由市场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外部性、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失业、贫富分化等等问题。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福利的代表,采取政府管制、宏观调控、政府所有制等措施是解决“市场失灵”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在“扶持之手”理论看来,依靠市场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是以完全信息和完全竞争为前提条件的。但在现实中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将自由主义的学说运用于实践中是靠不住的甚至是有害的。例如,斯蒂格利茨曾说,“那支手(指市场)可能看不见的原因是它根本就不存在,或者说它如果存在的话至少也是瘫痪的”[7]而在结构主义发展经济学派看来,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国家的干预还是实现经济发展和转型的必要手段。H.夏皮罗和L.泰勒写道,政府干预之所以需要,是因为可以通过保护、补贴、廉价信贷等政府干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资助,并通过直接投资来突破关键性的瓶颈。[8]市场交易的实现需要有明确的产权保护制度,而这只能是由政府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俄罗斯转型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政府的过度退出,从而陷入“弱国家”、分裂的社会和混乱的市场相互影响的国家治理危机中。[9]另一方面,国家保护和促进投资的行为,能够使发展中国家快速启动经济增长,实现跨越式发展。东亚奇迹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这一模式的最好注解。
总之,“扶持之手”的理论坚持积极的政府干预主义,认为现实中的市场在本质上存在缺陷,自由主义所描述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只能存在于理论,而不能运用于实践。现实中,国家的干预既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也不能盲目照搬西方的理论和经验。
二、“掠夺之手”和“扶持之手”模型的矛盾与冲突
1.两种理论的立论基础不同
“掠夺之手”理论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市场自由主义的理论,以政府经济人假设为前提,认为政府的目的不是社会公共福利的提高,而是官员和利益集团的私利,因而主张限制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这个政治模型告诉我们,不论是专制政府还是民主政府,它们所追求的目标都与社会福利,或者所为扶持之手的目标截然不同。”虽然这种理论对政府改革持积极态度,但其最终的目的是限制政府行为。“一般而言,掠夺之手的分析会寻找限制政府的方法,反对扩大政府的范围。”[10]而“扶持之手”理论是以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为假设前提,以市场失灵为现实基础。面对公共选择理论的批评,主张政府干预的理论从两方面进行了回应。一是在承认政府存在自利行为的同时,反对将之作为政府行为唯一动机,“虽然与私人部门一样,追求私利的行为也会发生,但若认为追求私利是公共部门行动的惟一动机那就很荒唐了。”[11]二是从政府非整体观的视角,将政府分为公利和私利两个部门,如让·雅克·拉丰(J.J.Laffont)的政府规制理论即将国会看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将政府看作是追求私利的规制者(监督者)。
2.两种理论的政策主张不同
“掠夺之手模型和扶持之手模型都对政府改革持积极态度,但是由于彼此之间对政府的理解相去甚远,他们对改革的具体看法也就大相径庭。”[12]首先在政策建议的目的方面,“掠夺之手”提出政策的目的是要通过限制政府解决“政府失灵”问题,这一理论从根本上否认政府干预市场必要性,在他们看来,政府出于私利的市场干预行为造成了寻租、腐败、公营企业效率低下、社会福利损失等问题,即使带来了社会福利的提高也“纯粹是一种巧合”。因此,必须通过改革限制政府的干预行为。而“扶持之手”模型关注和要解决的是“市场失灵”问题,认为即便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也不能将希望完全寄托在市场身上,“市场失灵”至少和“政府失灵”一样严重,完全将政府排除在市场之外既不现实也是有害的。这种政策目的上的差别,造成两种模型在提供具体的政策建议时也有很大的不同。掠夺之手模型更关注如何减少政府的干预,而扶持之手关注的是如何加强政府干预使市场更有效地运转。例如在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上,前者主张通过一些妥协性的措施,例如给职工配股,以推进私有化,而后者则主张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经理人市场的完善等方法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
三、“掠夺之手”和“扶持之手”模型矛盾的弥合
尽管“掠夺之手”模型和“扶持之手”模型的区别十分明显,但也有共同之处。如两者都认为政府应该积极作为。这不禁让人思考这两种看似水火不容的理论模型背后是否有共同的逻辑,是否有弥合矛盾的可能。其实“掠夺之手”模型在论述政府自动减少对市场干预的情况时,认为只有当政府的私利和社会福利相吻合时才能实现。具体地说,就是只有当政府进行自我限制才能获得选票最大化时,它才会采取自我约束的改革行动。英国的撒切尔夫人、俄罗斯的叶利钦等人认为“都实施了收缩国家职能的政策。他们之所以这样做,至少有一部分的原因在于其主要政治支持者——不论是游说者还是选民——都会从这些政策中受益。”[13]也就是说“掠夺之手”模型并不完全否认政府能够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至少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如此的。这就为我们弥合这两种模型的冲突提供了一个思路:如果政府的性质并不完全是固定的,比如说在某些时刻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另外一些时刻,追求私利的动机又会占据上风,那么两只手的模型就都是可以成立的。这并不是毫无根据的,事实上,很多学者在讨论政府的性质时都不是采取完全绝对的观点。例如恩格斯曾说过,“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14]奥尔森也认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存在“共融性利益”。[15]也就是说,即使是持政府是“掠夺之手”观点的学者也不能完全否认政府追求公共福利的可能。同样,持政府是公共利益代表的学者也不能否认政府存在有腐败、设租的现实性,所以,他们才会在设计政府规制行为时采取将政府分为国会和规制者的非整体政府观。可以说,两个针锋相对的理论学派在坚持自己观点的同时,也在小心翼翼的避免绝对化,避免将自己陷入和现实相悖的尴尬境地。所以,如果我们完全抛开两种理论模型的理论假设,就会发现一个真实的政府,即自利性和公利性共存的政府。在这样的政府性质下,“掠夺之手”模型和“扶持之手”模型的立论基础可以实现弥合,各自的政策主张也可以找到依据。
当然,本文讨论政府性质的两面性的目的是要弥合两种相反的理论模型的冲突,所以,只探讨了政府性质存在两面性的可能。至于在什么情况下政府会表现出公利的性质,什么时候又会表现出自利的属性,还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
[1][10][12]安德烈·施莱弗,罗伯特·维什尼.掠夺之手——政府病及其治疗[M].赵红军,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3.
[2][3]安德烈·施莱弗,罗伯特·维什尼.掠夺之手——政府病及其治疗[M].赵红军,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4.
[4][美]詹姆斯·M·布坎南.宪法经济学[J].唐寿宁,译.经济学动态,1992,(4):65-70.
[5][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2.
[6]安德烈·施莱弗,罗伯特·维什尼.掠夺之手——政府病及其治疗[M].赵红军,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8.
[7]Joseph.E.Stiglitz,Information and the Change in the Paradigm in Economics[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02,(6):460-489.
[8]H.Shapiro&L.Taylor,The State and Industrial Strategy[J].World Development,1990,(6):872.
[9]景维民,张慧君,黄秋菊.经济转型深化中的国家治理模式重构[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3.
[11]马颖.关于政府干预理论的结构主义经济发展思路[J].国外社会科学,2005,(4):2-9.
[13]安德烈·施莱弗,罗伯特·维什尼.掠夺之手——政府病及其治疗[M].赵红军,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5.
[14]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卷)[M].编译局,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23.
[15]曼瑟·奥尔森.权力与繁荣[M].苏长和,嵇飞,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