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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推行建设履约保证金制度

2014-08-15张涛

资源导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宗地决定书焦作市

□ 特约记者 张涛

日前,焦作市出台了《关于加强焦作市城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亿元以下成交宗地,用地单位按成交总价款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亿元及以上成交宗地,用地单位按成交总价款的2%缴纳履约保证金,以有效防止用地单位不按约定进行建设,造成土地闲置浪费等问题。目前,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已收取3家用地单位履约保证金230万元。

《意见》明确,建立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等签订后,各城区政府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划拨决定书号)、用途、面积、四至、规划指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督管理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规定,建立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土地供应后,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开竣工履约保证协议书》,并由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成交宗地总价款,按照亿元以下成交宗地按成交总价款(或划拨用地总价款)5%、亿元(含亿元)以上成交宗地按成交总价款(或划拨用地总价款)2%的比例,向市国土资源局缴纳履约保证金。凡在焦作城区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15日内、竣工后15日内向市土地联合执法查处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申请开竣工验收。经验收确认开工后,在15日内返还50%的履约保证金;经验收确认竣工后,15日内再返还剩余50%的履约保证金。

《意见》强调,实行建设用地批后监督警示制度,各监管部门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违规违约使用土地的,以及有可能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书面警示通知,提醒土地使用权人依照规定、审批内容和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实行建设项目巡查制度,各城区政府要加强建设项目巡查工作,专人负责、落实责任,每月对本辖区内新建项目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至少巡查一次,主要检查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设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款的履行及执行情况,对巡查中发现的违反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事项,要及时报土地联合执法查处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用途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投资强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并继续履约。不能继续履约的,按实际投资情况核减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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