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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汝州市小屯镇王庄村魏江水、靳广占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报告

2014-08-15

资源导刊 2014年2期
关键词:汝州市决定书集体土地

省厅《资源导刊》编辑部:

我局接到贵处转来的关于小屯镇王庄村魏江水、靳广占省级信访反映问题的交办函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了由副局长闫俊杰为包案领导的调查小组,并安排专人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赵占遂占用王庄村9组8亩集体土地,要求退还集体的8亩土地,并且补交17年来的承包金问题

经查:赵占遂1995年占用本组多户自留地8亩左右建预制厂,1996年本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土地大调整,该土地也收归9组集体。

后经过本村9组组长及本组理财小组共同商议,由占地方赵占遂每年每亩地给9组交800元承包金,赵占遂至今未交承包金,并且1996年其预制厂就停产至今,现又将其承包的土地外租给第三方收废品。十多年来租金赵占遂自己收,不向集体交一分钱,2013年11月赵占遂又开始在集体的土地上违法建房,本组村民多次向地方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土地所也多次叫停施工,但赵占遂就是不停工。

关于赵占遂占用王庄村9组8亩集体土地,要求退还集体的8亩土地,并且补交17年来的承包金问题。王庄村9组于2008年7月上诉至汝州市人民法院,法院要求赵退还集体8亩土地,并补交17年的承包金。汝州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确定了以下案件事实,1995年被告赵占遂建盖板厂需占用本组即王庄村9组部分群众的土地,遂找到被占地户协商,以每亩每年600斤小麦补偿被占地户,1996年下半年,组里进行土地调整,将被告盖板厂占用的土地变为9组集体土地,而被告赵占遂提供法院的一份1995年1月20日的占地协议中提到,现在占的是个人自留地,赔青给个人照头,地以后调整成经济地赔青款给组下每亩每年100元,以后赵占遂不占时把地清理交给9组集体或个人。赵占遂已给组里交过承包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占地协议”,判决9组败诉。

处理意见:1995年1月20日赵占遂承包王庄9组经济地建盖板厂与9组的纠纷问题不属我局管理权限,已协调镇政府具体查处此问题。

二、关于反映赵占遂2013年11月违法建房问题

我局在案件发生后,及时到现场制止多次,并及时依法立案查处。

经查:汝州市小屯镇王庄村9组村民赵大涛(赵占遂的次子),于2013年11月25日,占用王庄村魏庄自然村经济地建住宅。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小屯镇王庄村魏庄自然村村东,四至:东至集体土地,南至集体土地,西至集体土地,北至集体土地。该宗地东西宽10.3米,南北长41米,占地面积为422.3平方米,折合0.63亩,占地类型为耕地,不符合小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没有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以上事实均有证据在案佐证。

2013年12月31日我局以汝国土决〔2013〕第1360号对当事人赵占遂之次子赵大涛下发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22.3平方米集体土地;

2.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2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另查知,赵占遂于1992年向王庄村交过两处宅基地款,每处1500元,位置后指在赵占遂盖板厂东头。

处理意见:如当事人赵大涛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书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反馈情况

2013年12月24日,小屯镇政府副镇长张新坡在小屯国土资源所办公室组织了由镇政府工作片3人、王庄村魏庄自然村干部2人、当事人赵占遂和其次子赵大涛及9组群众代表10多人参加的协调会,会上就9组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讨论。经济地纠纷一事,由双方提供相关证据后,再行协商,协商结果我们将及时反馈省厅。

2014年1月3日,小屯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闫平超、张延辉等人在国土资源所办公室向信访人魏江水、靳广占等人反馈了对赵大涛违法占地的调查处理情况。信访人签字“同意”。

鉴于此,我们建议结案。

汝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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