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探析
2014-08-15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傅晓锋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傅晓锋
所谓的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平台,也称为“人人贷”,是指个人对个人通过网络借贷服务平台实现借贷,网络借贷平台通过收集、整理并发布借贷者的需求信息,而一些拥有小额资金并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需求进行对接,通过网络借贷平台,一方可以得到资金支持,而另一方则可以获得较为可观的利息收入。在整个借贷过程中,P2P网络借贷平台充当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流、撮合、信用评估、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它主要靠收取借贷方的服务费和账户管理费来盈利,而非通过收取利息差,这就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与传统金融机构最大的区别。
但目前很多P2P公司做的都是包括存贷款功能在内的类金融机构业务,同时缺乏行业监管,风险高发也在所难免。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仅2013年10月,就有41家P2P网络借贷公司出现倒闭或者无法提现等情况,使得大批投资者深陷其中。
1 国内P2P平台存在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行业目前最明显的是“三无问题”: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导致大批P2P网络借贷平台群体性倒闭,面对当前残酷的现实,国家管理层已经意识到这个行业的监管已迫在眉睫。在2013年11月,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联合九部委召开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中,将民间借贷和网络借贷列入当前需要高度关注的六大风险领域之一。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也首次将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做出了比较明晰的界定,着重提到三类P2P网络借贷被界定为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明确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界限和风险说明。
1.1 “理财—资金池”模式
“理财—资金池”模式是指P2P网络借贷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借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来寻找借款对象,使借贷人的资金先进入借贷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在这种模式下,这个P2P借贷平台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目前很多P2P网络借贷平台都采用这种模式。以理财计划、理财模式作为业务来开展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非常多,这些业务需要借贷人先将钱存入网络借贷平台,而后再进行配对,等于是在没有真实借款需求(借款标)的情况下事先进行的集资和吸储行为,网络借贷平台无形中就有了一个资金池,这样就让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者存在携款潜逃的风险。
1.2 不合格的借款人导致非法集资风险
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不进行严谨的核查,P2P网络借贷平台无法像银行一样通过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了解贷款人的资信信息,而只能通过贷款人的户口本、结婚证、学历证明、身份证、资产材料、亲友合影等都纳入信用审核。甚至有默许借款人以多个虚假身份在借贷平台上发布多个虚假的借款信息(借款标),向不同的借款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股票、债券、期货甚至房地产等。还有一些借款人将募集到的资金再用于借贷以赚取利差,上述借款人的行为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3 庞氏骗局
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发布虚假的高利息借款标来吸引借贷人的资金,并且采用借新的贷款来偿还老的贷款,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腾挪,在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生产经营甚至个别经营者会携款潜逃。这个借贷模式就是典型的庞氏骗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在某个P2P借贷平台上,就有借款人近2个月需要还8万,而又新开标要借10万的,这样的借款标就存在很大的风险。
1.4 监管缺失
尽管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速,但是其监管门槛却很低。由于其只是网络民间借贷中介,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不需要取得金融行业的职业牌照。网络借贷公司的业务不和银行之间发生关系,且其身份也属于公司,而不是银行的合作机构或派出机构,银监局也难以限制。相关的对于P2P借贷业务的法律、法规均为空白,在这种局面下,被P2P网贷平台“骗”了钱的借款人不在少数。
2 P2P网贷平台发展的建议
2.1 建立网络借贷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
建议建立网络借贷平台资金的第三方托管机制,网络借贷平台不能直接经手归集的客户资金,也不能擅自动用托管在第三方的资金,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到最初的中介本质。这样可以避免公司高管或者公司账户套用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由银行进行专户专款专用,使得资金免受损失。红岭创投在2010年就将中国工商银行作为资金托管方,成为国内首家以银行托管方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2.2 建立第三方担保模式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技术手段中,网络借贷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作为中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其公司业务范围上没有能力和责任提供担保,网络借贷平台自己给自己担保的方式在出现问题时起不到任何作用。而目前人人贷等P2P网络借贷平台采用风险拨备金,即从每笔借款人的借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放在拨备金中,当出现逾期时,就从拨备金中提取资金赔偿损失,然而有些平台的拨备金还没有单笔借款数额大,因此还是存在隐患。因此网络借贷平台应该选择一些有相应担保能力的结构对借款人进行担保,要谨防P2P网络借贷平台自己成立一家担保公司,这样的担保能力是很薄弱的。
2.3 担保公司不能涉足P2P行业
由于P2P网络贷款平台中的借款成本普遍较高,担保业务风险也比较大。有时P2P网络借贷平台甚至给出30%的年贷款利率,远超银行贷款利率和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此,应该禁止融资性担保机构参股或控股P2P网络借贷平台,禁止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任何名义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同时,还应禁止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其股东或者其关联方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贷款业务进行担保,以防止有关股东或关联方借P2P网络借贷平台融入资金供自己使用,甚至带来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
2.4 设立行业准入门槛
P2P网络借贷行业没有门槛已经成为其发展的重大障碍,在对筹备平台的调研中发现,有些网络借贷平台甚至是无任何从业经验的应届大学生所创办。建立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不难,哪怕是对金融一窍不通的人也可以组建一套系统,但是有效地控制风险和健康长久的运行维护才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因此,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等“准金融机构”来说,其门槛应该参照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要求。提高注册资本以提高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的信用基础和入行门槛,建议将一线城市的P2P网络借贷企业的注册资金提高到7000万元以上,而不是光靠从业人员的自我道德约束。
2.5 引入银行创新互联网金融
民间P2P网络借贷的生存环境日益严峻,但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却对P2P借贷业务很感兴趣,希望能通过P2P借贷业务来创新其互联网金融业务。如招商银行于2013年9月在其官网推出的小企业融资平台“e+稳健融资项目”,其实就是一个基于P2P模式的稳健型的融资项目。还有多家银行也在筹备开办网络借贷P2P的业务平台,在风险控制和平台操作方面严格遵循日后的监管条例,由几家传统银行来涉足P2P网络借贷业务,能实现更稳定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操作,稳步推进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
[1] 高彦斌.P2P网络借贷模式考量——优势、劣势与前景[J].征信,2013(9).
[2] 邵炜雯,杭州尚无非法集资案涉及P2P企业,被点名“理财—资金池”模式震动业界[N].每日商报,2013-11-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