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土所如何与乡镇政府建立良好互利关系
2014-08-15罗俊峰
□罗俊峰
国土所是国土资源工作的前沿阵地,处在国土资源事业的第一线,起着承上启下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工作情况复杂、任务繁重。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乡(镇)国土资源所的机构编制被上收到县(市)人民政府,乡(镇)国土资源所成为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但是乡(镇)国土资源所的业务工作,如地质灾害防治、矿业权管理、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征地等工作都离不开乡(镇)党委、政府支持。近年来,在履行国土资源职责的过程中,如何理顺与当地政府的关系成为做好国土资源工作的一个最主要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做好该项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摆正自己位置,理顺上下关系。垂直管理后的国土所,不能片面地认为现在是系统内上下垂直领导,就目中无人、高傲自大,甚至想摆脱地方政府的一切统筹工作安排。如果国土所存在“我已上划,不归你管”的思想,就会与乡(镇)党委、政府的关系僵化。作为当地乡(镇)政府组成部门之一的国土所应服从当地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积极当好参谋,遇到事情、问题除了及时向县局汇报、请示外,还要及时灵活地运用各种方法和乡(镇)党委、政府沟通,并多征求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因为系统内的工作如一盘棋,乡(镇)政府的工作也有自己的统筹安排,如果国土所“独来独往”,只按照县局工作部署,那么工作中就会意见不统一,最终导致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只有双方互透信息,意见达成一致,工作才能圆满完成。
强化宣传服务,加大交流沟通。一些乡(镇)党委、政府的一把手由于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对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致使一些地方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急于招商引资上项目,想占哪儿就占哪儿,不征求国土所意见,忽视国土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日常工作中,国土所应经常向乡(镇)党委、政府一把手宣传国土资源新规定、新动态,同时,让他们认识到国土资源工作就是乡(镇)自己分内的事情,务必使他们感受到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性,产生保护耕地的紧迫感。要在平时召开的村级大会或是其他会议上,不断强调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意义。对于乡(镇)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要尽全力积极主动地完成,如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乡(镇)政府中心工作的,应向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解释说明。对于涉及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工作,如需要政府参与,应及时向乡(镇)政府汇报,争取得到政府的支持与理解,实现彼此的高度信任,达到国土资源和地方政府的和谐统一。
提供高效服务,寻求职能转变。不管是地方党委、政府,还是国土所,大家的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当地百姓谋福祉,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在涉及乡(镇)的招商引资项目征地、拆迁安置、信访稳定等事关民生的重点工作中,国土所作为事项的业务部门,应有大局观念、服务意识,为地方党委、政府提供政策法规、人力物力等服务。国土所要把涉及国土资源的工作做好、办妥,既不出现违背政策的事情,又能妥善协助做好分内分外的工作,同时要想尽一切办法消除乡(镇)政府的一些后顾之忧,积极为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此外,国土所还要经常深入群众,问计于民,问需于民,搜集基层干部群众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传播农村新政策、农业科技知识、健康养生知识;帮助解决子女上学、就业和生活实际问题。对于群众需求,是工作范围之内的,要尽心尽力,达到群众满意;职责范围之外的,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国土所要不断转变角色,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尽其所能帮助地方政府排忧解难,成为百姓的贴心人,地方党委、政府的得力助手。
坚持工作原则,寻求理解支持。国土所在履行日常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一定要认清自己的位置和方向,务必要把握两点:一是在全局上与地方政府协调一致;二是坚持原则,保护耕地。在工作中,该配合的时候国土所全力配合,一旦出现违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现象,一定要及时制止,绝不姑息。国土所不能为了党委、政府的“面子”而损害法律的尊严、丢了百姓的“粮袋子”、坑害子孙后代。要避免国土所成为乡(镇)政府的附属机构,任其摆布,对破坏耕地的各种行为,不管涉及谁、涉及哪级组织,不管以任何借口、何种名义,国土所均要理直气壮地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办事,坚决制止,依法查处。国土所在处理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时,既要依法办事,做到原则问题不让步,也要相互理解和支持,实现国土资源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