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研究
2014-08-15朱辉荣
◆刘 君 朱辉荣 甘 薇
(重庆交通大学)
“灵活就业”是近几年非常流行的新就业观和新就业形式。它不仅受到相当数量的学者、政府官员的支持,而且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也采用这种方式就业。加强对灵活就业的研究,有助于社会正确认识和理解灵活就业,为灵活就业者提供更好的政策环境和帮扶措施。
一、“灵活就业”的概念界定
(一)“灵活就业”概念的历史演进
1972 年,国际劳工组织在《就业、收入和平等:肯尼亚增加生产性就业的战略》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非正规部门”这一概念。1991 年,国际劳工组织在其《局长报告:非正规部门的困境》中进一步对非正规部门作了如下界定“非正规部门是指发展中国家城市那些低收入、低报酬、无组织、无结构的很小规模的生产或服务单位”。2001 年,国际劳工局新德里会议上提出应该用“非正规就业”指标作为“非正规部门就业”的补充。20 世纪80年代,“非正规部门就业”的概念引入我国以来,非正规就业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在学界,对“非正规部门”的定义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指除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和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之外的规模很小的经营单位(薛昭鉴,胡鞍钢)。二是由为有关人员创造就业和提供收入为根本目的的、从事产品生产和劳务的单位构成(叶世芳,冷熙亮、丁金宏等)。三是指发展中国家城市那些小规模经营的生产和服务单位以及自雇型就业的经济活动(薛昭鉴)。
(二)“灵活就业”概念的内涵
目前,我国学术界一般使用“非正规就业”概念,而我国官方一般使用“灵活就业”概念。这主要是考虑“非正规就业”带有一定贬义,灵活就业人员观念和心理上的接受程度,一般用“灵活就业”代替“非正规就业”。因此,我们通常认为,“非正规就业”和“灵活就业”是一个概念。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劳动科学研究所的《我国灵活就业问题研究报告》(2002 年)指出:“灵活就业”是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几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全面分析了反映灵活就业的五个指标,认为劳动关系是最核心的指标,灵活就业者没有固定的雇主,劳动关系不够稳定,最能反映灵活就业的本质属性;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地是灵活就业的外延属性,由于劳动关系不稳定,因此必然带来工作时间和场地周期性变化;社会保险和收入报酬是灵活就业者的生存保障,并不必然反映出灵活就业的特征。比如,一些灵活就业者的收入非常高,也缴纳了社会保险。在现阶段,这两个指标可以作为认定的参考依据。
笔者认为,灵活就业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供给需求,个人根据自我需求,采取的一种新的就业形式。通常是指就业者与雇主劳动关系不稳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地相对自由,社会保险与收入报酬有一定保障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该定义有利于纠正人们对灵活就业的歧视观念,有利于鼓励更多就业者从事灵活就业,满足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同时也更符合在互联网时代下,人们通过信息技术实现自由就业,满足个人对自由的追求。
(三)大学生“灵活就业”的内涵
近几年,“灵活就业”成为高校毕业生的重要选择。高校统计灵活就业人群包括短期应聘某单位的临时工、小时工、兼职零工;从事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以个体劳动为主的自由职业,如商贩、修理、餐饮、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今年,高校把灵活就业改称为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统计为高质量就业。高校统计灵活就业以学生离校前的初次就业率为准,高校对灵活就业的界定范围要比社会灵活就业窄。社会灵活就业人群既包括正规单位也包括非正规单位,既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灵活就业者,也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由职业者。鉴于此,高校对灵活就业毕业生必须重新界定,才有利于统计毕业生信息。大学生灵活就业是指毕业生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含接收函),能够向社会提供合法劳动,获得收入报酬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
二、灵活就业保障措施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五险一金”,没有专门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统计数据。但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数据显示,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比例相对较低,大多数人没有任何社会保障。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显示,截至2011 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总参保人数达到2.84 亿,以个体身份参保人员的参保人数增长最快,参保人数比2010 年增长了14.87%。2011 年以个体身份参保人员的参保人数为5866.29 万,比2010 年增长了14.87%;占总参保人数的20.66%,比2010 年提高了0.79 个百分点。这个数据总量看起来较大,但是比起灵活就业的总体人数来说,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总体上还是偏低。
(一)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武汉大学邓大松、杨洁(2007 年),商丘职业技术学院魏娅(2013 年)等人梳理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现状。总结起来,制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主要因素主要以下几方面:
1.缺乏完善的政策法规。目前,我国出台的关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法规政策也有很多,如《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但是没有出台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已有的政策法规仍不够系统和全面,难以应对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时遇到的各种问题。
2.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与待遇脱节,直接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心理预期。从制度设计上看,缴费基数的大小和缴费年限的长短,对月基础养老金没有影响以及在同一缴费基数下缴费年限的长短对月养老金总额影响不显著,必然产生促使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选择较低的缴费基数,尽可能缩短参保期限的负向激励作用。
3.统筹层次低,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畅通。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在管理上并没有真正到位,除几个直辖市和个别省份外,大多数采取的是养老保险的省级调剂金模式,而不是完全的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现实中,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本来就不高,流动性又强。尤其是处于中低层的劳动人员,这对他们来说无疑是重大的损失。
4.社会保障机构信息化建设滞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准确掌握人员信息。一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自身观念的落后,现行制度是针对正规就业人员的,便于管理,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需求容易被忽视。二是灵活就业人员自身组成的复杂性和就业形式的多样性、灵活性,使得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难以掌握准确信息,无法了解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意愿和需求。
5.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低且不稳定,经济承受能力弱。在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呈两极化趋势。对于多数灵活就业者而言,收入低且来源不稳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比较困难。而且越是低收人家庭或群体,越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需求。与未来的养老需求相比,他们更愿意把较低的收入用于当前的衣食住行等基本消费支出,而放弃未来的养老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3 年便出台了《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通过对当前各地政策的梳理,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缴费基数和比例偏高。按规定,医疗保险单位缴存比例为12%,个人为2%(数据来源于百度,各地比例有所不同),各地规定的缴费基数一般为本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值得注意的是职工平均工资是单位正式职工的平均工资,并不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比例上,多数地方并没有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优惠待遇,基本上是本着“待遇相同、缴费比例也相同”的原则规定缴费比例,由于没有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所缴纳的费用要远高于单位职工。
2.政策的灵活性不足,缺乏选择性。比如,有些政策要求参保者必须参加所有的医疗保险项目;多数地方要求参保者按月缴纳保险费,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收入不稳定,很难做到按月及时缴纳,往往会因此断保。
3.参加医疗保险需要以先参加养老保险为条件。对收入较低的灵活就业人员来讲,同时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在经济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4.要求参保者具有当地户口。这一规定限制了部分流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
5.退休后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较高。多数地方规定,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继续享受医疗政策应满足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 年,女满25年,这些条件对收入不稳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很难满足。
三、总结
灵活就业,必将成为未来就业的重要趋势。灵活就业涉及1.45 亿家庭,如按1∶ 2 的赡养比涉及3 亿人口生计。高校毕业生更加是灵活就业大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要进一步完善制定劳动标准、最低工资等法律法规,优待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只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费用,降低缴纳额度,对临时重大生活困难又无法参加社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应急性、临时性救助,建立以人为本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机制,在缴费时间和数额上可以有一定灵活性,更好地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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