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发达国家私立高等教育政策及其借鉴意义
2014-08-15马玉杰刘亚雷
◆马玉杰 刘亚雷
(大连东软信息学院;大连科技学院)
一、美国私立高等教育的政策研究
1.立法政策。在美国私立高等教育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联邦法律对私立高等教育的保障同样也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决定因素。1965年,政府通过了《高等教育法》,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在高等教育方面最系统、最完整的立法,它第一次明确规定,联邦政府要向公、私立高等学校提供长期资助。1972年修订《高等教育法》时,又首先决定联邦政府不带任何附加条件地向公私立高等学校提供资助,所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申请联邦资助,并开始设立学生贷款。从这一年开始,联邦政府成了美国高等院校的最大投资者,在美国公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2.管理政策。这里所说的管理政策,主要是指宏观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政策。“分权制”是美国教育管理的主要特征。美国教育权在州,联邦政府无权直接管理私立高等教育。虽然美国在1979年把教育总署升格为内阁级的教育部,但教育部的主要功能仍限于管理联邦政府的教育投资,推行议会通过的教育计划,解释联邦的教育法律,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收集和分发教育情报资料,实施对全国教育的指导和服务等,联邦政府对高等教育仍然没有直接的管辖权,一方面,只能依据国会通过的各种立法及财政拨款对公私立高等教育施以间接管理;另一方面,通过鉴定机构的评估以保证私立高校的教育质量。
3.资助政策。美国的联邦政府对于符合联邦政府的政策要求,适应国家需要的公、私立大学都给予资助。就资助的形式来看,联邦政府主要通过学生财政资助和研究资助两种形式发挥其积极作用。所谓学生财政资助,是指通过向学生提供贷款和津贴,资助适龄青年入学,以期达到教育机会均等,促进教育大众化、民主化发展;研究资助根据“同行评价”,采取“卓越质量”“公平竞争”原则,在市场的作用下以直接拨款或签订研究合同的手段进行。此外,州政府还通过赠地、减免税收、免除公债等方式来支持私立高校的发展。
二、日本私立高等教育的政策分析
1.立法政策。进入20世纪70年代,日本先后颁布实施的《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法》和《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则明确了国家和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财政资助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这在帮助私立高校摆脱“经费危机”“质量危机”,充分发挥私立高等教育专门人才培养的经济功能的同时,更为实现其高等教育大众化,促进私立高等教育大发展做出了贡献。除了中央政府,日本地方当局也有立法权。日本教育法规是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的产物,数量多,覆盖面广,形成了严整、完备和系统的私立高等教育立法体系。
2.管理政策。日本对私立高等教育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归口管理,私立高校全部归文部省直接管辖,文部省高等教育局除专门设有私学部外,还设有私立大学审议会,作为国家管理私立高等教育的参谋咨询机构。日本强调实行“法律行政”,《私立学校法》等法律授权文部省和地方政府决定批准和取消私立教育机构,以及某一公众团体是否有资格建立和运行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但同时又规定文部大臣在批准新设私立大学和下达关闭私立大学的命令时,必须事先听取咨询机构——大学设置审议会的意见,否则视为非法。这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形成制约。
3.资助政策。日本政府原先对私立高校主要是提供税收优惠、低息贷款和向学生提供贷款及奖学金等,实行的是间接资助。日本对私立高校的资助通过文部省专设的私学振兴财团进行,主要以一般资助、特别资助和科研设施设备资助三种形式拨付资金。一般资助按教职员数、学生数等教育教学情况给予资助;特别资助是在一般资助的基础上,根据各校的教育工作、科研发展水平给予数量相差悬殊的经费资助,愈是名牌大学资助愈多;科研设施设备资助是对教育与科研设施设备更新的资助,以帮助各私立高校引进尖端的科研设施设备,加强私立高校的高科技研究。
三、发达国家私立高等教育政策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发展的启示
1.注重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私立高等教育在整个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用法律的威严来实施国家私学政策,以达成发展和管理私立高等教育的目的,是美国和日本重视运用的主要手段之一,也应成为我国的必然选择。在加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有关立法政策的同时,有必要强化法律文本的可操作性和可变性,注重法律规范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强化成文法,加强不成文法(判例法),以提高国家、政府和民办高校的法律意识,营造一个健全的法制化环境。更重要的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条文并不等于在实践中兑现,还需要加强执法和监督落实,严格依法治教。
2.明确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权限,健全民办高等教育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实施公共管理和民办高校依法自主管理的有机结合。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民办高校设立、组织和运作进行“合法性管理”,如对民办学基本条件的审批、对办学经费的审计、对法律责任的追究等;二是通过提供无偿办学用地、低息贷款、经费资助、法律援助、信息服务等拓展“服务性管理”;三是积极培育社会中介组织机构参与对民办高校的“合理性管理”,如开展对学校规模、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等的评估,强化民办高校自我检查、自我评估意识和行为。
3.在美国和日本,私立高校和公立高校一样被看作是不可替代的社会资源,对私立高校的资助被看作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更具有普遍意义的是,美国和日本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还表明,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私立高校主要靠收费维持,当经济发展起来以后,政府资助则成为私立高校经费的主要来源。因此,我国政府完全有必要在更多地借助市场机制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同时,强化资助行为;同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这都将有助于提高民办高等教育质量、促进教育机会均等和减轻民办高校财政压力,进而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4.制订科学合理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这是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目标和自我发展的需要。但科学合理的教育政策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导向、激励、约束和保证作用,必须通过民办高校自身的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才能实现,这尤其需要引起我国政府和各民办高校的注意和重视。同时,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重点应由消除公办、民办高校间的不平衡转向对民办高校的个性化与多样化发展的引导。当然,在时机成熟的时候,更有必要把对整个民办高等教育事业有重大影响,具有长期稳定性的政策适时地上升为民办高等教育法律,以作为总政策指导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
[1]王斌林.美日中私立高等教育相关政策分析比较[J].民办教育研究,2004,(04).
[2]杨志翔.中美民办高等教育管理比较研究.电子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