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二一”家庭突破“以房养老”政策瓶颈的可行性研究
2014-08-15张晨寒刘冀楠刘二鹏
张晨寒,刘冀楠,刘二鹏
(河南师范大学社会事业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本文所探讨的“四二一”家庭是指在1979年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产生了第一代独生子女,这一代独生子女在2003年前后普遍进入了婚育年龄,于是人们推测在子代与孙代均为独生子女的情况下,家庭成员数量、代际关系结构均会发生改变,出现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和独生子女组成的祖辈四人、父辈二人、子辈一人的倒金字塔家庭结构类型[1]。
一、“四二一”家庭的特征
1.子女的唯一性。“四二一”结构家庭主要特征是核心家庭中子女的唯一性。正是因为在城镇推行一胎制,严禁二胎制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独生子女成为家庭继承的唯一代表,同时子女的唯一性进一步衍生出直系结构中连接的脆弱性、家庭类型不稳定性和家庭成员间的强依赖性等特征[2]。
2.居住地主要在城市。“四二一”家庭在居住地域上大多数分布在城市。据统计,第五次人口普查时,中国领证的独生子女数为5517万,其中城市独生子女是中国独生子女人口的主体。数据显示,我国城镇独生子女比例在2030年时达到最大值,届时其比例约为58%,农村独生子女比例最大值也可以达到27%[3]。与之伴随的现象就是独生子女之间的婚配概率将大幅度增加,尤其在大城市,由于人口政策的严格推行、城市居民素质较高等原因,独生子女结合而成的家庭的比例势必会不断增加。根据微仿真模拟结果显示,2015年,中国城市中的“四二一”结构家庭将会达到18万个,2025年超过158万个,2035年达到185万个[4]。
3.居住方式的独立性。在传统的大家庭时代,受生产关系、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传统的居住模式呈现出集中性特征,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以及房地产的市场化,人们的居住条件和获得住房的方式呈现出异质性特征,家庭成员更倾向各立门户,居住方式更加独立。调查发现独生子女父母单独居住的可能性远大于非独生子女父母。同时伴随着子女生命事件(就业、婚姻、生育)的发生,代际间分户居住将成为普遍现象[5]。
二、“四二一”结构家庭所面临的养老风险
1.经济负担重。养老的本质是由谁来提供养老资源,而养老资源的多与少又直接影响着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在非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赡养是靠多子女共同承担,养老负担呈现分散化,因此父母得到的养老资源数量和机会也会更多,但是在“四二一”家庭中的养老任务集中在第一代独生子女身上,老年父母的养老资源主要来自独生子女,届时第一代独生子女夫妇将会负担四位老人的养老费用和一位二代独生子女的教育费用,这种经济负担现状,让第一代独生子女在养老问题上显得力不从心。
2.未来不确定性。由于“四二一”家庭出现三个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的稀缺性、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等特点,对于“四二一”家庭而言,家庭中任何一个成员的居住、婚姻、健康等过程的改变对整个家庭都会带来巨大的影响。无论死亡、伤残概率降至多低,只要非零,“四二一”家庭因独生子女死亡、伤残风险陷入困境的可能性就会更高。随着独生子女父母年龄的增长,这种风险的不可弥补性也将会更大,不难推测这些风险给家庭带来的将会是沉重的经济负担和不可弥补的精神情感损失,更可能导致整个家庭的解体和结构的变形[6]。
3.亲情沟通缺失。由于工作环境、居住条件或倾向独立生活空间等主客观原因,独生子女婚后大多选择与父母分开居住甚至是异地分居。这必然使得空巢现象发生在“四二一”家庭的比例进一步上升。受制于距离和交通等因素的影响,独生子女与父母间见面的时间明显减少,与父母缺少有效的沟通和交流,使得老人的情感需要难以得到满足,大多数独生子女只能满足父母的物质需求,但是对于老人的精神慰藉却着实难以做到。
三、“以房养老”政策瓶颈
“以房养老”,即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指的是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给金融机构,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在老人去世后,金融机构收回住房使用权的一种养老方式,其实质是一种倒按揭贷款。2013年9月1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发展“以房养老”试点,但是,以房养老政策在推广过程中存在传统思想阻碍和制度门槛高等诸多制约因素。
1.传统思想障碍。“养儿防老”的传统思想抵制“以房养老”政策。中国人自古就非常重视“孝”,“羔羊跪乳、乌鸦反哺”正是孝道的体现。因此,中国多年来采取家庭养老为主的方式,通过家庭内部代际供养为父母提供可供选择的养老资源,让老人能够安度晚年。因此对于成年子女而言,赡养老人不仅是他们的义务,更成为一种社会规范。但如果父母选择“以房养老”的方式,不仅与传统“养儿防老”的思想相背离,而且子女还要承受亲戚、朋友的指责,这无疑加重了家庭的心理负担,不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交流,成为威胁家庭和谐的重要心理因素。家庭遗产倾向迫使“以房养老”政策难以推进。中国人“家”的概念远强于其他国家,而房子恰恰就是家的一种载体。对中国父母而言,除养育未成年子女外,在辞世时尽可能为子女留下一笔遗产,增强他们抵御生存风险的能力,也是被大众普遍认同的责任,甚至是作为父母的一种理所应当的人生价值[7]。基于这样的家庭遗产倾向,许多老人不会同意自己辛苦一生而挣到的房子最后却要以商品的形式出租出去。
2.制度困境。政策设计的门槛过高。在推行“以房养老”政策的试点城市中,银行和金融机构对抵押房屋的诸多限制使得这一政策无法进一步推进。许多银行、专业养老机构要求用来抵押的房屋必须是老人拥有自主产权、老人不与子女同住、房屋价值中等、房屋位置较好。在这些门槛面前,有些老人因为不符合条件无法成功申请。目前市场上“以房养老”产品设计过于简单,很少考虑到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和人均寿命的变化,大多以10年为贷款期限,无法满足养老需要。70年产权制度冲击房屋使用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鉴于“以房养老”往往时间很长,老人的房子如果已经住了二三十年,离70年使用权就很近了。试想一下,这个房子如果仅仅是老人住,就算70年使用权到期都没问题,但是作为一个商业机构,如果拿了大量这样的房子,金融机构就可能面临巨大的风险[8]。信用机构的缺失降低了“以房养老”的可信度。“以房养老”是一种商业产品,在运行的过程中就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但房屋作为当代大多数中国家庭最重要的财产,老人不敢轻易用来抵押。同时现阶段我国还缺少成熟、专业化的商业机构来开展这一业务,商业运作的风险性,使得机构与客户之间很难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老人们因此望而却步。
四、突破“以房养老”政策瓶颈的可行性研究
1.“四二一”家庭更容易接受多元化的养老思想。据调查,“四二一”家庭中独生子女父母的平均年龄在54.4岁左右[9],他们在退休之前多数拥有自己的工作和事业,积累了一定的养老储备,并且大多生活在城市,拥有良好的精神文化环境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些父母在思想上更加开放,更易接受新鲜事物。在面对养老资源较少的情况下,除了依靠“家庭养老”这种方式以外,这些老人更易接受其他的养老方式。有学者曾对北京、上海、南京、武汉、成都五大城市的独生子女父母在“独立养老”或“依赖养老”观念选择上进行调查,发现独生子女父母与非独生子女父母相比,独生子女父母在养老观念上更加倾向自主养老,这也充分说明在“四二一”家庭中,独生子女父母的思想已主动或被迫加以改变,“养儿防老”的思想逐渐退化,整合家庭资源实现养老的思想得到广泛的认可。
2.独立居住方式突破“以房养老”政策门槛。在传统家庭中,因房屋的稀缺,子女与父母同住的现象十分普遍。随着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就“四二一”家庭而言,第一代独生子女在婚育后更倾向选择单独居住。因此,在父辈的帮助和自身的努力下,第一代独生子女大多拥有独立的产权房,而父辈所居住的房屋成为家庭的一项独立财产,这恰好解决了金融和银行等机构对申请“以房养老”政策的老人拥有自主产权和自住房屋两大门槛问题。同时结合大多数“四二一”家庭居住在城市的因素,可供抵押的房屋地域较好,房屋的升值空间比较大,房屋更有利于成为“四二一”家庭的养老工具。
3.自主养老破解家庭遗产倾向难题。子女生活的好坏与老人养老的经济支持、精神慰藉等息息相关。在传统的家庭遗产倾向观念中,老人之所以将房屋作为家庭遗产留给子女,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减轻子女的生活压力,增强他们抵御生活风险的能力,让子女能够有更好的发展,从而父母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支持和精神慰藉。“四二一”家庭中第一代独生子女在婚后大多拥有独立的产权房,父母不再需要将房屋作为家庭遗产留给子女。“以房养老”政策使得老年人可以利用自己拥有为数不多的资源,实现自主养老,从而减少子女现期支付的资金支持,缓解家庭的养老压力,达到为子女减轻负担的目的。“以房养老”对于“四二一”家庭而言,它使老人既是养老的客体又成为养老的主体,老人可以利用已有资产实现养老的主动化、养老角色的双向性,这对于缓解独生子女的养老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4.盘活房屋资源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随着我国全民覆盖的养老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退休金的定期发放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的资金支持,实现养老层次的第一层保障。然而,对于“四二一”家庭而言,仅仅是养老金和子女的经济供养不能真正满足养老需求,必须充分利用其他经济资源扩展保障渠道来缓解养老经济压力。“以房养老”政策作为一种商业化的补充养老工具,可以整合“四二一”家庭中的可利用资源,使住房成为自主养老的经济基础,满足更高的养老需求,将房屋的价值发挥到最大。这种补充养老方式,既满足一些“四二一”家庭个性化、高端化的养老服务,同时因“以房养老”政策采取自愿原则,自主选择方式,又能够实现“四二一”家庭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1]中国百科大辞典[S].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
[2]宋健.“四二一”结构家庭的养老能力与养老风险[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5).
[3]龚劲丹.浅谈我国“四二一”家庭结构下的养老问题[J].企业家天地,2010,(2).
[4]齐险峰,郭震威.“四二一”家庭微观仿真模型与应用[J].人口研究,2007,(3).
[5]宋健,黄菲.第一代独生子女与其父母的代际互动——与非独生子女的比较研究[J].人口研究,2011,(3).
[6]徐俊,风笑天.独生子女家庭养老责任与风险研究[J].人口与发展,2012,(5).
[7]黎民,权晓妮.反向抵押贷款养老的中国困局及其突破[J].贵州社会科学,2012,(3).
[8]刘笛杨,潘瀚翔.我国“以房养老”非金融操作模式创新[J].商业经济研究,2013,(1).
[9]王树新,赵智伟.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方式的选择与支持研究——以北京市为例[J].人口与经济,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