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道德与公民道德关系研究
2014-08-15钟小燕
钟小燕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思政部,河南郑州450046)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这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这就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明确界定了公民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新中国成立以来,对于公民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我国政府和学界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这些探索往往是互相吸收、互相影响的。从共产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到公民道德,我们能感受到社会发展的轨迹。鉴于此,笔者拟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道德与公民道德的概念界定、演进过程及其关系进行分析,以使社会主义道德和公民道德的关系进一步明晰化。
一、社会主义道德的概念及其演进
社会主义道德是一个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相适应的由道德原则、道德核心、道德规范和若干道德范畴构成的道德体系。其中,“道德原则是道德规范体系的核心。它是一定社会或阶级对人们行为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是人们立身处世的基本原则,也是判断行为是非、善恶的尺度”[1]。道德原则既要具有理想性,又要具有现实性,能够对人们的行为起到切实的指导和导向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围绕着建立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我国历届领导集体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摸索过程。
在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生活的时代,由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还只是处于构思和初步探索阶段,他们尚未对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作出明确界定。例如,马克思、恩格斯只是依据唯物史观从对资本主义的分析中提出社会主义道德和资本主义道德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至于新道德如何取代旧道德以及新道德的体系,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作进一步的论述。1920年10月2日,列宁虽然在俄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发表的《青年团的任务》这篇演说报告中首次提出“共产主义道德”这个概念,并通过总结苏联人民道德实践的经验提出了“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2]的共产主义道德原则,但由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还只是刚刚开始,他还不可能对“共产主义道德”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界定。
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尚未对社会主义道德作出明确界定,但他们的探索为我国历代领导人对此问题的思考提供了借鉴。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提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1956年,毛泽东的《论十大关系》一文则对集体主义原则作了具体说明,指出在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问题上,三者利益必须兼顾,不能只顾一头。据专家考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正面论述“集体主义”这一概念,“第一次把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联系起来进行论述并建立起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理论的是斯大林”[3]。另外,毛泽东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一批先进分子为民族解放事业无私献身的崇高品质概括为“为人民服务”,并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把它作为对社会全体成员的道德要求。至此,“五爱”、集体主义和为人民服务等道德已明确提出。应当说毛泽东对于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是有所考虑的,但他还没有总结、概括出完整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关于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界定日益发展和完善,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更为其滋生了新的土壤。有的学者指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是一个内容很丰富、多层次、多方面的体系,本身是一个大的体系,里面包含着若干小的体系,这个大体系里有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道德、市场经济道德和个人品德三个体系。这三个体系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互相影响、交织在一起的。其中,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道德体系贯穿于后两个道德体系之中,并对其发展起主导作用,而后两个道德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对整个社会主义社会道德体系起促进、发展和完善作用[4]。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政府对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界定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198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把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五爱”调整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1986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道德的概念。1996年,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本内容,即“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此作了补充、丰富和发展: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更加全面系统地论述了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提出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建构的新思路,即“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把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着力点由传统的三个拓展为四个,即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并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又一重要创新成果,也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在新阶段的进一步发展和体现。
综上所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应该是:一个核心——为人民服务;一个原则——集体主义;五个基本要求——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四个着力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并没有明确界定公民道德的地位。但毋庸置疑的一个事实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公民道德建设已经成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领域的一门显学。
二、公民道德的概念及其演进
要把握公民道德的概念,我们必须首先对公民的概念做一梳理和界定。我国古代就有“公民”这一概念。比如,《韩非子·五蠹》中说:“是以公民少而私人众矣。”很显然,韩非所谓的“公民”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而是指“为公之民”。至于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诚如马克斯·韦伯所言,“国家的公民这一概念是伊斯兰世界、印度和中国所不知道的”[5]。所以,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这一概念是自近代以来由西方传入中国的。根据1979年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辞海》,“公民通常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而根据《大英百科全书》,公民乃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受那个国家的法律所规范,也在那个国家拥有相应的义务及权利。由此可见,公民与个人概念的最大区别在于其体现的关系性,即公民这个概念体现了个人与国家、个人与他人的关系,社会性和政治性是公民的最基本属性,只是“公民道德的政治性是其主要的属性,公民道德的一般社会性则是其次要的属性”[6]。另外,公民这一概念的内涵既不同于无我的“臣民”和无他的“私民”,又不同于从群体角度来把握的人民(公民的外延比人民的外延更广)。所谓公民道德,就是作为公民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应具备的道德品质[7]。尽管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礼仪之邦,一向重视伦理道德,但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以血缘关系为主导的熟人社会。公民道德所要处理的是,在一个以陌生人为主体而组成的社会里人与国家、人与人的关系。同一味讲求修身养性与人格升华的传统美德相比,公民道德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和普适性特征,它不把崇高和道德完善作为自己的宗旨和归宿,只强调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中需要遵守的底线性要求。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先进性与层次性考虑,道德建设是“上不封顶”但绝对是“下要保底”的,公民道德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可以说起着“下要保底”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民及公民道德的提出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并没有对社会主义道德与公民道德做明确区分,而是把公民道德建设等同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并用国家政权力量进行推进。“文革”十年公民道德建设是荒废的。改革开放以后公民道德建设逐步得到重视和加强。1996年,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我国道德体系建设中第一次提出了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党的十八大报告则把公民道德规范作了进一步的凝练,“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从“国民”到“公民”,从“五爱”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我们可以感受到公民道德建设发展的轨迹。
三、社会主义道德与公民道德的关系研究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在社会主义道德与公民道德关系的问题上,鲜有学者对此进行系统的专门论述,至多是在论述相关问题时顺便提及而已。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整体来看,对公民道德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进行合理而准确的定位,对于保证公民道德建设的实际效果进而加强推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极为重要的。关于公民道德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提出和推进,拓展了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新思路,必将促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此种观点只是指出公民道德建设在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的作用,而对于公民道德在此道德体系中的地位,尚未明确界定,或者只是简单等同于交叉和重合的关系。此种观点在学界和政府都有一定的代表性。例如,罗国杰就指出,“公民道德建设的深化和拓展,必将促进我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8]。《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要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
第二种观点则从一个新的视角界定社会主义道德与公民道德的关系。这种观点来自学术界。一是从国家伦理和市民社会伦理的角度界定两者之间的关系。这种观点认为,现代的国家伦理就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而市民社会伦理乃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民道德规范。我国现阶段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就是要完成两者的有机结合。这种观点以天津市社科院研究员张博颖为代表[9]。二是从规范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的角度界定公民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之间的关系,认为公民道德是一种规范伦理,而社会主义道德则是一种美德伦理。肖群忠就曾持这种观点[10]。三是从道德的广泛性和先进性的角度界定两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公民道德属于广泛性道德的层次,而共产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属于先进性道德的层次,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此种观点在学界有一定的代表性。四是从整体和个体的角度界定社会主义道德与公民道德的关系,认为社会主义道德是从社会主义社会整体的角度来讲道德,公民道德则是从社会主义社会个体的角度来讲道德,而公民道德这种个体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在个体身上的反映。许启贤就持这种观点[11]。
第三种观点把公民道德规范作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组成部分,认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整体框架应该是一个核心、一个基本原则、五大规范、几个主要生活领域的具体原则和具体准则、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若干重要道德范畴。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核心、原则、规范、准则的基本体现,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履行的起码的道德义务,是公民在道德建设领域的底线,也是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这种观点学界也有一定代表性,陈延斌就持这种观点[12]。
第四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是公民道德体系的组成部分。这种观点认为公民道德建设体系除了包括一个核心、一个原则、五项基本要求、四个着力点之外,还包括一种精神即爱国主义精神、两个重点即以诚实守信为基本规范的重点和以青少年与党员干部为重点教育对象的重点,以及一些具体规范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20字基本规范。吴潜涛则持这种观点[13]。
综上所述,学术界关于公民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基本是一致的,即公民道德建设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的作用。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民道德建设的提出和开展也是我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道德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就社会发展阶段而言,公民道德更多地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社会主义道德则体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就经济发展手段而言,公民道德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社会主义道德则体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内涵;就道德发展的层次性而言,公民道德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广泛性要求,社会主义道德则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先进性要求。
[1]魏英敏.中西伦理学理论形态道德范畴之比较研究[J].广西大学学报,2000,(4).
[2]列宁全集(第3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100.
[3]葛晨虹.新中国60年学界回眸·伦理学与道德建设卷[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9.163.
[4]许启贤.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
[5]DerekHeater.Citizenship: TheCivicIdealin WorldHistory[M].Politics and Education.Longman.New York,1990.2.
[6][7]焦国成.公民道德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09,104.
[8]罗国杰.加强道德建设的理论研究[J].高校理论战线,2003,(10).
[9]张博颖.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建设——国家伦理与市民社会伦理的视角[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
[10]肖群忠.美德诠释与美德伦理学研究[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9).
[11]许启贤.论开展“公民道德”的教育和研究[J].道德与文明,2001,(1).
[12]陈延斌.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构[J].江海学刊,2004,(6).
[13]吴潜涛.爱国主义精神及其在公民道德建设体系中的地位[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