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调查中物证损坏原因及防范措施探讨
2014-08-15马磊
●马 磊
(榆林市消防支队,陕西榆林 719000)
火灾物证是指能够证明火灾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它是确保公安消防部门火灾调查人员准确分析认定火灾事故原因的客观依据。火灾物证是最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之一,它主要包括能够证明起火点(部位)、引火源、起火物、火灾蔓延过程、火灾发生时间、火灾损失、人员伤亡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因此,收集和保护物证自然就成为火灾调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依法收集和保全物证是确立证据合法地位的重要保障。同时,这个环节也是最容易造成物证损坏的。所谓物证损坏是指在火灾调查中由于勘验、提取、保存等过程中,使一些物品或痕迹的物理化学性质发生变化、或保全失败。这样一来,可能会使现场物品的原始状态遭到破坏,导致一些重要物证被损坏,对火灾的调查及认定工作带来更多的困难,因此必须加强对物证的保全工作[1]。
一、火灾调查中物证损坏的原因
(一)现场勘验时造成物证损坏
火灾现场勘验是指从认识火灾形成的基本过程入手,以在现场中不同部位燃烧状态和各种燃烧痕迹为依据,查找、鉴别、提取物证的过程。现场勘验是为了找到起火点和证明起火原因的痕迹物证,它包括四个步骤: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专项勘验,在勘验过程中造成物证损坏主要有以下三种原因。其一,在环境勘验中由于现场的外围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或者保护力度不够,使得一些外界无关人员或围观群众对火场外围造成一定的破坏,或者在外围对发现和确认的火灾物证采集时导致一些物证损坏。这样就会给下一步的勘验带来困难。其二,在初步勘验中,火调人员对已确定的火灾痕迹物证的位置没有进行标记,没有在可能有痕迹、物证的周围,用粉笔或白灰划上保护圈记号。对室外的某些痕迹、物证、尸体等容易被破坏的,也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造成一些物证遗漏或不知道情况的人员将物证损坏。其三,在细项勘验中,主要是对火灾痕迹物证实施具体的分析判断、收集、提取。在此阶段中,有的人不按现场勘验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办事造成物证损坏,主要体现在怕麻烦、图省事,没有确定好扒掘范围和明确扒掘目标就乱翻乱动,以致将重要的物证遗漏或损坏[2]。
(二)现场物证提取时造成其损坏
提取物证时,有的火调人员对原始位置时的痕迹物证,未经照相录像,绘制火灾现场图等固定物证,就随意搬动或丢弃,使得一些物证的原始状态被破坏,从而造成物证的永久损坏;还有的人员在提取物证时由于方法不当造成了物证的损坏,例如提取时的方法过于粗鲁,大刀阔斧、锹镐齐上、硬拖猛拉造成现场物证严重损坏。对固态物证的固定,对气液物证的密封保存和分装等每个环节,都需要有保全物证的意识,否则就会造成物证损失,给火调工作带来不利因素[3]。
(三)物证在保存送检过程中被损坏
火灾现场的痕迹物证由于自然条件(风、霜、雪、雨)、气候变化(冷、热)和人为条件(现场勘验、扒掘、保存)等因素极易遭到破坏。因此特别需要注意物证收集后的妥善保存保管工作,否则将会造成这些物证损坏。例如物证在存放过程中没有考虑环境、温度、湿度的影响,致使物证继续损坏污染或损耗变质,最终导致物证损坏[4]。
容器或构件残片,没有进行包装密封保存,长期的暴露在外,致使容器生锈甚至被腐蚀,导致容器表面的痕迹和附着物遭到破坏;盛装物证的器皿不适等都会造成物证损坏;各种笔录(勘验笔录、询(讯)问笔录、鉴定结论等)及档案没有妥善保管,致使一些档案、笔录缺页断角而造成物证的损坏。
(四)其它因素导致的损坏
目前全国火灾事故调查发展还不平衡,部分地区存在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装备落后等问题导致一些物证损坏。另外,一些火灾案件从现场提取了痕迹物证后到最后出示于法庭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由于没有专门的证据保管室,调查人员将一些重要物证随意乱放,导致在认定火灾原因时找不到现场物证,使现场痕迹物证得不到完好的保护而损坏。再加上没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整理,使证据发生变化而损坏[5]。
二、防止物证损坏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勘验中的现场保护
现场勘验是现场保护的继续,有的火场需要反复多次勘验。因此在清理堆积物品,移动物品或物证时,在动手之前必须拍照或采取其它方法加以保存和保护。为了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尽量减少或避免物证的损坏,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加强对火灾现场的保护工作,使其保持在灭火后的状态,这样有助于收集物证,有助于提高现场勘验的工作效率,更有助于查明火灾发生发展情况。所以,勘验人员要全面、细致地清理堆积物品并收集物证,避免造成物证在收集过程中的损坏。在勘验时、移动物品或者提取物证时,必须从不同侧面拍照,以照片的形式保存和保护现场中的火灾物证。
(二)现场收集提取物证时必须依法进行
为了保证收集、提取物证工作能够有效地进行,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错误,火灾调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收集、提取物证。根据火灾调查的具体情况,调查可能进入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范畴。因此,在收集、提取火灾中的证据时,除应遵照《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规定以外,还应遵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例如火灾调查现场勘验,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必要时当事人还必须在场等。只有严格地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提取物证,保证物证在收集、提取过程中不被损坏,才能取得反映火灾案件事实真实情况的物证,为正确处理火灾事故提供可靠的依据[6]。
(三)加强收集提取物证过程中的保护措施
在提取火灾物证的过程中,无论是对传统、常规的痕迹物证进行提取,还是对火灾现场存在的一些特殊的痕迹物证进行提取,都应加强对物证提取过程中的保护措施。提取前应对火灾物证进行固定,避免提取时物证的变动、污染以及提取收集物证时记录的错误,如一些调查人员在调查时,直接提取物证,没有通过照相、摄像、笔录等形式来证明物证提取的时间、地点、位置,也没有聘请见证人,从而导致提取火灾物证的合法性遭到质疑。火调人员在收集提取物证时要严格遵循“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详细记录提取部位、所处状态、提取人姓名,提取时间等,这些都是物证作为证据的合法有效之保证[7]。
(四)做好物证的分装与保存工作
收集火灾物证工作包括发现、提取和保管物证。它们是火灾调查工作的核心,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发现物证,是提取物证的前提,而提取物证是发现物证的目的,保管物证是发挥物证证明作用的保证。提取物证后必须妥善保管,针对不同物证,合理有效的进行分装和保存是非常重要的。如合适的盛装容器,物证的分类分装,标明物证名称、提取部位、所处状态、提取人姓名、提取时间,每件物证都应经过有关机构登记等都是保全物证必须做好的工作。
(五)加强火调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
火灾调查工作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基础工作,它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科学等领域。作为一名火调人员,要切实提高物证保护的意识、拓宽物证保护的知识面、积累丰富的经验,能熟练的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来规范物证提取和保全。为此,必须加强火灾调查人员业务技能和自身素质的培养。除了采取师傅带徒弟、邀请专家讲课、选派人员到大专院校学习等多种方式外,还应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依托院校认真办好各类研修班、专科班、本科班,鼓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在职自学,提高人才培训层次。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技术人员到一些火灾调查技术先进的国家参观学习,不断提高火灾调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六)建立火灾物证保护制度
火灾调查至今仍缺少较为科学的技术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来保护火灾痕迹物证,从而避免火灾调查中造成物证的损坏。因此,制定并完善火灾物证保护制度势在必行。通过制定相关制度达到约束火灾调查人员在物证的发现、提取及保全等过程中不重视保护物证或故意损坏物证等情形。通过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甚至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手段,提高火灾调查人员办案的能力,同时也可以提高火灾调查人员对物证的保护意识。例如,由于一些案件从现场提取痕迹物证到最后出示于法庭上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要想使现场痕迹物证得到完好的保护,不至于发生变化或被破坏,应建立一个专门的痕迹物证保管室,并制定一些相应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整理,并且对所有进入保管室的人员进行登记。同时,痕迹物证保管室所有物证都应该做好管理记录,在物证移交时,要核对物证是否与标记内容相符,核对无误后,应详细记录物证移交情况,如受理时间、地点、由谁送来、谁接手等。按照这样的要求,所有经手该痕迹物证的人员都必须履行这样的程序,保证现场痕迹物证在出示于法庭之前,一直处于严密的保管过程中,不会出现调换、改变等损坏情况[8]。
三、结束语
火灾调查过程中造成物证损坏是目前火灾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通过调查研究,分析讨论了造成物证损坏的原因及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这将有利于提高火调人员的办案能力,维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火调工作的不断改革发展,随着火灾调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不断提高,“火灾调查中造成物证损坏”这个长期困扰着火灾调查人员的问题也会得到完善的解决。
[1]刘霄奕.火灾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9):30 -31.
[2]金河龙.火灾痕迹物证与原因认定[M].长春:吉林科技出版社,2005.
[3]约翰 D.德汉.柯克火灾调查[M].陈爱平,徐晓楠,主译.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
[4]任松发.火灾调查[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
[5]解宝根.浅谈收集痕迹物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河南消防,1998,(6):38 -39.
[6]杜宝相,姜英.火调工作中应注重证据保全[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3,22(1):86 -88.
[7]张宏伟.火灾事故调查中收集证据和调查访问的技巧[J].北方消防,2003,(20):38 -39.
[8]魏秀丽.现场常见物证提取、保存的规范操作[J].警察技术,2006,(6):38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