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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研究

2014-08-15何力

中国农业信息 2014年19期
关键词:失地农民征地社会保障

文/何力

贵州省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贵州 黔南 558000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农民的“命根子”。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和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丧失了维持其基本生计的土地。而土地的缺失也让农民在失去自然资本的同时也失去了重要的物质和社会资本。因征地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由失地问题造成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使得失地农民成为了一群不能够被忽视的社会群体,同时也成为了学术界和政府关注的焦点。

1 失地农民的概念

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的土地转化为非农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任何一个国家都要经历这样的过程。在失去了土地之后,农民既不可以称为农民,也不能将其认为城市人口,因此他们处于一个边缘地带,我们给其一个特殊称谓——失地农民。对于目前的基本国情来说,农民也有着多重含义,从职业以及身份来看,表示的是在农村进行农业活动的劳动者,以及拥有农业人口的人群。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农民表示的是户籍意义上属于农民的这一类人,也就是在占地之前就已经是本地户籍的人群。失地也存在完全以及不完全两种结果,如果是完全失地,那么这部分人群就会转变为非农业人口,所以他们从身份上发生了改变,变为了非农身份,我们在调查时,需要确保完整性,因此将农业户口转非的人群以及还未转非的人群都进行了调查,在这里我们都将它们称呼为失地农民。

2 失地农民问题的国内研究述评

我国对失地农民问题进行研究的时间算是比较晚的。许勇军(2002)提出,当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之后,靠什么来维持其生活来源?政府应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应当包括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同时为失地农民提供各种服务,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其实现再就业。

黄贤金、陈龙乾(2001)认为,当土地作为商品进行市场交易时,其价格应当由市场来决定。所以,征用土地所给予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应参照被征用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土地作为经营性用途时,其补偿费应参照被征地相邻地区土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对公共性质事业用地,应以基准地价为准或接近市场价格水平进行补偿,一般低于市场价格的一至二成左右。

鲍海君、吴次芳(2002)认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征地中土地补偿安置费和土地转变用途后的增值收益,其他的可能来源还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收入以及慈善机构的捐赠等。

卢海元(2003)提出“土地换保障”的思路,以被征地所承载农民的实际社会成本为依据,建立失地农民分享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成果的内在机制。

朱明芬(2003)认为,在实践中,一次性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由于简单易操作,便变得较为普遍。但是,现在的土地征用中现金补偿过低,补偿不到位。相对于保证农民生活消费水平而言,补偿过低。

罗瑜(2003)的研究表明,如何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好的做法,如美、英、澳大利亚等国家是建立有一笔专项的社会保障基金来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而这笔资金一般交由私营机构、且由多家经营,并且监管机构和经营机构分开设立其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征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费。

宋青锋、左尔钊等学者(2005)提出,根据目前国家和社会的实际情况,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内容可以涉及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

葛永明(2002)、吴刚(2002)也认为应当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而保障的资金来源可以采取国家、个人、集体三者共同分担的做法,对于国家出钱的部分可以在土地出让金中单列出来,国家和集体出资的部分要求一次性缴纳,开设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把这部分资金纳入到社会保障基金,尤其应该从土地补偿费中划出一部分成立专门的养老保障基金,委托专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将其用于失地农民的养老金发放。

3 结论

通过对国内研究失地农民问题的文献的梳理,我们发现各方面专家学者对失地农民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学者们的研究视角在不断的变化和创新,研究也日趋理性、越发深入。总的来说,可以将失地农民问题的研究划分为两大部分:第一主要是描述失地农民的生存现状,以全国各地的失地农民的实际状况来进行研究和寻求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措施和解决的途径等;第二主要是对制度的探讨和研究,文献显示学术界对于失地农民产生的原因分析比较多也研究得比较透彻,对于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和征地补偿制度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而且还提出了一些改革的思路和政策主张,这些研究都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而对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发展能力的培育及建设、政府的(公共)政策、行为、责任等一些重要而敏感的问题研究的还不多、不深。有的学者还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状况对贫困群体的生计资产进行了实证分析。同时以失地群众的实际情况作为基础,学者认为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如今的制度的缺陷。因此他们认为,如果想要帮助这群弱势群体能够让他们走入可持续生计的领域,那么必须要对现行的政策进行研究,从最基本的征地补偿,就业帮助等方面提出解决的措施。

总的看来,已有的研究大多是从制度入手,缺少对制度现实运行层面的考察,忽视农民主体建构性作用的分析;已有的研究成果多限于纯理论和经验研究范畴,实证分析比较薄弱。

本文是2012年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欠发达地区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问题研究》的成果,项目编号:12QN036。

[1]罗瑜.国外如何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J].河南国土资源,2003,10:24.

[2]宋斌文.中国现阶段农民失业成因分析[J].经济前沿,2003,10.

[3]宋青锋、左尔钊.试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J].农村经济,2005,5:77-79.

[4]许勇军.对我省“土地被征用农户”的调查与思考明[J].浙江统计,2002,10:18-20.

[5]余兴厚.失地农民问题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宁夏社会科学,2005,3:39-42.

[6]鲍海君,吴次芳.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J].管理世界,2002,1.

[7]陈锡文.集体土地“农转非”何必非得国有[J].财经,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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