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六项制度 规范畜禽经纪人管理
2014-08-15侯桂芳
侯桂芳 刘 芳
(衡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衡水 053000)
目前,各类从事畜禽收购运销的经纪人对于活跃城乡市场,保障畜产品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个别畜禽经纪人为谋取私利,诱导养殖场户在饲养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现象。为提高畜禽经纪人知法守法意识,全面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应对畜禽收购运销经纪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等措施,强化对经纪人的监管,切实规范经纪人经营行为。
1 登记备案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应对动物贩运经纪人进行摸底登记,建立经纪人登记表(卡),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单位、住址、经营种类、经营区域、联系方式等信息,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制度。不进行登记备案的,不得从事畜禽收购贩运等经纪活动。凡村级动物防疫员一律不得从事畜禽收购贩运活动,一旦发现,要责成其放弃畜禽收购贩运活动,拒不改正的,一律解聘。
2 质量承诺制度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与辖区内登记备案的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全部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承诺的内容包括不兜售“瘦肉精”、三聚氰胺、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违禁化合物,不收购贩运含上述违禁化合物的畜禽;不经营、运输《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列出的禁止经营、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等;对出现的病死动物和染疫动物不随意处置,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现在畜禽屠宰、经营、运输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举报。
3 培训宣传制度
通过新闻媒体、集中培训考核、发放法律读本等多种形式,重点培训《动物防疫法》、《经纪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及“瘦肉精”等违禁物的危害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其履行畜产品安全职责,自觉抵制经营有毒有害畜产品行为,达到依法经营的目的。
4 购销台账制度
要求所有经纪人以“日”为单位,填写《畜禽经纪人购销台账》,对收购的畜禽详细记载具体来源、养殖户姓名、耳标编码、防疫情况、检疫情况、销售去向等内容,以便追根溯源。
5 “黑名单”制度
畜牧兽医部门要将不履行质量安全承诺、存在违法行为以及被依法查处过的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对列入“黑名单”的经纪人,不得为其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将其逐出市场,端掉“黑经纪”饭碗。
6 巡查监督制度
畜牧兽医部门要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畜禽实施监督巡查,健全纵、横多项执法联动机制和瘦肉精案件移送制度,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活动,一旦发现涉嫌饲喂“瘦肉精”等违禁化合物的畜禽和《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经营、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等,立即立案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