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宗教与民族的关系
2014-08-15周燕黎
周燕黎
(中共驻马店市委党校,河南 驻马店 463000)
1 宗教与民族的关系
宗教是民族的意思,民族是宗教的载体,宗教与民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即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1 宗教与民族有着密切的联系
(1)宗教和民族关系密切,互相包含。一切民族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宗教性,一切宗教都具有一定的民族性,虽然宗教的产生比民族要早,但是,民族的形成离不开宗教。世界上所有的民族,在其形成过程中,宗教都起过重要的作用,宗教文化都是早期民族文化的主流或正宗,这几乎是没有例外的。有些民族其文化共同体的形成,宗教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例如中国的回族,欧洲的穆斯林族都与伊斯兰教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2)宗教是民族的基本特性。如维吾尔族文化中有一个显著的特色——即有较明显的伊斯兰文化的色彩,这和维吾尔族几乎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相关。但是,假如一个民族所处的传统宗教的氛围浓厚,一般来说对该民族的思想解放的束缚作用就比较大,该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就比较缓慢。如伊斯兰教对维吾尔族的经济、政治和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多的消极影响,牵扯人们的精力很大。
(3)宗教问题是民族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民族的文化和生活是多层面的,其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层面便是思想政治信仰,它是这个民族社会生活的精神支柱。对于多数民族来说,宗教信仰是神圣的、崇高的、不可亵渎的,必要时可以拿生命来保卫的。可见,民族问题向来是和宗教问题连在一起的。
1.2 宗教与民族的区别
(1)概念不同。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就其本质而言,宗教是一种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一种“颠倒了的世界观”。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
(2)组成要素不同。宗教是由宗教观念、宗教体验、宗教行为和宗教组织制度四个要素组成的;民族是由共同地域、共同语言、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心理素质四个要素组成的。
(3)发展情况不同。宗教与民族的发展不具有严格的对应性和同步性,在原始社会,不同氏族有自己确定的宗教;在民族形成初期,不同民族也有自己确定的宗教,但在后来的发展中情况就不一样了;有些民族继续保持着自己传统的宗教,有些民族接受了世界性的宗教。这些都说明了宗教与民族的发展不是完全同步的。
(4)所属的社会领域不同。宗教本质上是特定的群体在思想上对超自然力量的一种信仰,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精神生活领域,它也有社会物质形态,如教会组织和活动场所,但它们从属于思想信仰,以信仰为联系的纽带,因此也可以说它们是信仰的外化;而民族则完全属于社会群体领域,是长期历史共同生活形成的稳定人群,由氏族演化而来,以血缘为基础,以文化习俗为标志。可以说,民族是源于同一远祖的文化共同体,是包括一定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思想关系的综合体,宗教只是作为特定民族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是从属于民族而存在的。
(5)历史作用不同。宗教只是人们的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它本身并不创造任何财富,而只是影响着人们创造的各种财富的形式和内容。这种影响虽然也会给社会带来一些积极的作用,但它本质上是消极的,阻碍着人类对自然与社会的改造,从而在一般情况下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2 正确处理宗教与民族的关系
2.1 长期坚持“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不变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我国的宗教政策,最基本的是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坚持独立自主办教,这是我国多年的实践经验之总结。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尊重广大信教群众信仰选择的自由,坚持独立自主办教,是尊重全国人民的意愿。
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但这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
2.2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发扬宗教教义、教规和道德中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开展国际友好往来、促进世界和平等。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不断迈出新的步伐。
2.3 要求信教与不信教、信仰不同宗教的人和民族都应当互相尊重
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不信仰任何宗教,但是,共产党人不能要求宗教徒放弃宗教信仰,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迫人们接受马克思主义。另一方面,宗教徒也不能反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同理,一个民族在热爱自己信仰的同时,必须尊重其他民族的信仰,不把自己的信仰强加给其他民族,只有这样,民族关系才能是和谐的、正常的、社会才会稳定和发展。
2.4 加强宗教对话和交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宗教对话包括同一宗教内对话和不同宗教间对话。在进行宗教对话的道路上,不能认为只有一种宗教是对的,其他宗教最终服从于该宗教,这种做法最终走向宗教霸权主义,成为宗教战争的借口;也不能认为所有宗教都是一样的。耍尊重不同宗教之间的差异,保持宗教之间的一定张力,在张力中彼此互动、彼此对话,在差异性的对话中完善自身并成长。宗教之间的分歧和矛盾,不能通过对抗来解决,应通过对话、通过扩大意识来实现,要有宗教的全球意识。
要提倡宗教之间的对话与交流。首先要学会倾听。在宗教对话和交流过程中,要先做一个倾听者,尊重对方的话语权。不强迫向对方灌输自己的宗教观点,应先了解对方的宗教诉求。其次,要学会理解。在宗教对话和交流过程中,要了解、理解对方的宗教观点,不曲解对方的原意,更不随意践踏对方的宗教感情。第三,要学会尊重别人。在宗教对话和交流过程中,要尊重对方的宗教信仰、宗教理论和宗教习俗。不用非此即彼、非正即邪的机械态度,以狭隘的宗教感情替代理性的宗教智慧。要看到宗教之间的差异,在对话的时候能求同存异。我们应尊重他们的这种习惯。这是宗教对话和交流的一些基本原则,只有掌握这些原则,才能使之更富有成效。
总之,宗教与民族关系复杂,但只要妥善处理,就一定能够实现各民族的大团结,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